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浙02民终4091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11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号。
代表人:李昆红,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男,该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楼。
代表人:陈武军,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王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8)浙0225民初5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甲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王XX在驾驶浙B×××××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无驾驶汽车资格的情况,甲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强制保险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王XX驾驶浙B×××××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因违章罚分超分,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暂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王XX不得驾驶机动车。王XX的驾驶行为已被法律明确禁止,无依据推定其有驾驶资格,故甲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强制保险部分的赔偿责任。二、商业保险部分。商业保险免责条件相对于强制保险更为宽松,驾驶证被暂扣是免责情形之一,甲保险公司也提交了免责说明书等证据,一审在甲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免责条款生效。
乙保险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甲保险公司认可损失金额,乙保险公司也无异议。甲保险公司没有提供明确证据证明王XX驾驶浙B×××××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照被扣或罚分超分,驾照被扣或罚分超分也不是甲保险公司免责的法定理由。甲保险公司在定损评估时即应对王XX的情况予以明确,否则,既然其认可定损评估,那么就应进行赔偿。
王XX辩称:一审对部分事实认定清楚,但王XX对损失金额有异议,维修费过高,没有事实依据。事故发生后,王XX已经向甲保险公司告知了自己驾照被扣的情况,相关规定对此类情况如何处理也并没有明确。王XX和甲保险公司系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后,甲保险公司自愿加入评估、私自定损并进行理赔,该后果理应由其承担。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乙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XX支付乙保险公司赔偿款95350元;2.甲保险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外人俞鹏娟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为其所有的牌照为浙B×××××的车辆提供保险,保险单号为129148939800560481,保险期限为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王XX与太平洋保险象山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为其所有的牌照为浙B×××××的车辆提供保险,保险单号分别为ANIXXX7CTPXXX014078R、ANIXXX7Y141××××7316M,保险期限为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13日,由甲保险公司收取保费。2017年1月22日9时50分许,王XX驾驶牌照为浙B×××××的车辆在S19甬台温复线高速往宁波方向8公里900米处,与案外人郑建育驾驶的俞鹏娟所有的牌照为浙B×××××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浙B×××××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日,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宁波支队六大队就两车碰撞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王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浙B×××××车辆被拖至案外人宁波中升雷克萨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中升雷克萨斯公司)处简称进行修理,俞鹏娟为此支付拖车费350元。2017年2月20日,甲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浙B×××××进行损失评估,并出具了《机动车辆估损单》、《机动车辆估损清单》,确定维修费为95000元。2017年4月11日,俞鹏娟向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签订了《权益转让书——代位追偿》。2017年4月14日,乙保险公司向俞鹏娟赔付了维修费95000元、拖车费350元。此后经催讨,王XX未向乙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甲保险公司也未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查明,王XX自认驾驶浙B×××××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因违章罚分超分,驾驶证尚被交警部门暂扣之中。又查明,甲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估损单》中明确约定,保险公司需回收旧件。根据甲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估损清单》列明的维修项目,经计算,零配件更换共计60项,费用为68831元,再加上辅助材料费用800元、维修费用21500元,事故受损车辆浙B×××××的维修费总额为91131元,乙保险公司诉请的维修费总额计算有误。此外,《机动车辆估损清单》对修理更换下来的零配件旧件的残值,在维修费中未作扣除。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乙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王XX的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暂扣是否属于保险免责情形3.浙B×××××车辆的维修费95000元是否合理关于争议焦点1,甲保险公司、王XX均认为《权益转让书——代位追偿》的权利受让人为平安保险宁波公司,而该案的原告为乙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该院认为,涉案受损车辆浙B×××××的维修费和拖车费由平安保险宁波公司实际支付,故俞鹏娟将代位追偿权利转让给平安保险宁波公司符合情理。鉴于平安保险宁波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系上下级关系,而与俞鹏娟签订保险合同的是乙保险公司,现平安保险宁波公司自愿将追偿权利让与给乙保险公司来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乙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关于争议焦点2,甲保险公司提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17)12号《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中规定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形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应认定王XX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无证驾驶。该院认为,首先,该会议纪要还同时规定“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而王XX的驾驶资格的暂扣情形就是因罚分超分造成的,由此可见因罚分超分被扣驾驶证与其他情形造成的驾驶证被扣有区别;其次,从该会议纪要的适用范围来看,仅适用于办理“醉驾”的刑事案件,因此并不当然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再次,从证据的审查标准来看,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适用不同的诉讼法与证据规则,对证据的判断标准、要求也各不相同。该院认为,驾驶证是用于证明持证人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行政许可性证件,证明驾驶人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虽然涉案事故发生时,王XX驾驶证因罚分超分尚被交警部门暂扣,从表面上看王XX似乎不持有驾驶证,但是从实质上分析,既然是暂扣,就意味着待暂扣情形消除后驾驶证仍可取回,驾驶证的效力自始至终未丧失,因而,王XX的驾驶资格在暂扣期间并未丧失。故对甲保险公司以王XX驾驶证被暂扣致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拒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抗辩主张,该院不予采信,甲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争议焦点3,王XX提出涉案车辆浙B×××××无定损证据和维修合同,车辆所有人俞鹏娟与中升雷克萨斯公司曾确认过的维修费报价为50000元,高达95000元的维修费不符合损害事实。该院认为,基于《机动车辆估损单》、《机动车辆估损清单》系由王XX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且乙保险公司和甲保险公司对估损单的三性均予以认可,现乙保险公司已对维修费作了实际赔付,故该院认为甲保险公司、王XX应就《机动车辆估损清单》列明的维修项目及价格进行赔付,经计算维修实际费用为91131元,对乙保险公司提出的维修费为95000元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王XX提出的浙B×××××车辆所有人俞鹏娟与中升雷克萨斯公司曾确认过的修理费报价为50000元的抗辩意见,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该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该院认为,乙保险公司按照《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约定,向交通事故中受损的浙B×××××车辆赔付了损失费,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理赔款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案件中,王XX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王XX应支付乙保险公司赔偿款91481元(维修费91131元+拖车费350元)。乙保险公司要求王XX支付赔偿款9535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王XX向太平洋保险象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因其在驾驶证暂扣期间并未丧失驾驶资格,交通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甲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王XX提出的关于维修更换下来的损坏零配件的残值应在维修费中予以扣除的主张,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王XX可向收到旧件的保险公司另行理直。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王XX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乙保险公司赔偿款91481元;二、甲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乙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审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乙保险公司负担45元,王XX、甲保险公司负担1047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XX驾驶牌照为浙B×××××的车辆与牌照为浙B×××××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浙B×××××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王XX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对浙B×××××车辆的维修费和拖车费350元等损失全额予以赔偿。王XX认为维修费过高,但未提出上诉,而且《机动车辆估损单》、《机动车辆估损清单》由王XX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乙保险公司和甲保险公司对损失均予以认可,乙保险公司也已对维修费实际赔付,故一审经计算认定维修费为91131元并无不当。与浙B×××××车辆车主俞鹏娟签订保险合同的是乙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也向俞鹏娟实际支付了维修费和拖车费,《权益转让书——代位追偿》的权利受让人虽为平安保险宁波公司,鉴于平安保险宁波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系上下级关系,由乙保险公司代位俞鹏娟行使追偿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甲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事故发生时,王XX驾驶证因罚分超分尚被交警部门暂扣。王XX明知自己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暂扣,不得驾驶机动车而仍驾驶,导致涉案事故发生,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对于因此造成的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王XX与太平洋保险象山公司签订的《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约定,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对该免责条款,保险人已经以足以引起王XX注意的字体作出提示,王XX也亲笔确认保险人已经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应可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生效,故甲保险公司不负有对涉案事故损失赔偿的责任。乙保险公司请求甲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甲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相应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8)浙0225民初52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上诉人王XX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被上诉人乙保险公司赔偿款91481元;
二、撤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8)浙0225民初52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乙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审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被上诉人乙保险公司负担44元,被上诉人王XX负担10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87元,由被上诉人乙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文海
审判员  王 岚
审判员  毛 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汤李燕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