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刘XX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粤14民终127号 追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25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梅州市-6号。
负责人:张XX,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XX,该支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刘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8)粤1424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保险金115680.7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按其过错程度向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事实与理由: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从文意解释的角度看,该法条明确指出是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追偿,没有责任划分,也没规定其他限制性条件。因此,只要驾驶人存在无证、醉驾、毒驾、故意等情形之一,保险公司就有权在赔付的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追偿,而完全不受驾驶人和受害人之间责任划分的影响。上诉人在本案交强险限额内的垫付部分,可全额追偿。二、即使本案被上诉人刘XX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其亦应按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赔偿给受害人。上诉人因依法“先行代替”被保险人赔付受害人而取得的追偿权,应当是全额追偿权。“交强险追偿”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追偿权利,其立法根源来自“交强险”的特殊保险制度,例如受害人的特殊性保护、社会公益性以及对严重违法行为人的终局性惩罚等基础原理。保险公司行使交强险追偿权,其基本原理系保险公司替侵权人垫付赔款后的追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无论本案被上诉人刘XX驾驶的车辆,有无依法投保交强险,受害人亦可得到交强险限额内100%的不分责任的赔偿,而不会发生根据过错程度仅得到30%比例的赔偿。交强险对受害人倾向性、特殊性保护体现在“除已方无责任外,交强险限额内对他方受害人的赔偿,不依据事故责任比例的大小而减轻赔偿责任”。并且,受害人获得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的权利,不以侵权人使用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而减轻。三、保险公司依法行使追偿权可以避免引发道德风险,法院一次公正合法的判决对社会大众的守法引导和普法宣传作用不可小觑。若保险公司根据被上诉人的过错程度来追偿,极可能会促使驾驶员产生侥幸心理,这显然不利于杜绝无证、醉驾、毒驾这些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全额追偿的合理性还在于:警示教育广大司机不可挑战酒驾、无证驾驶等“红线”,不因为有交强险而漠视行驶安全。
刘XX未提交答辩意见。
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5680.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2日,被告驾驶粤M×××××号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河梅线××线××(河东××)地段时,与古雄怀驾驶并搭载曾祥勇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古雄怀当场死亡,曾祥勇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华公交认字【2016】第001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古雄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曾祥勇不负事故责任。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认为:刘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粤M×××××号轻型自卸货车未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肇事车辆粤M×××××号轻型自卸货车在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了交强险,并且在保险期限内。2016年,受害人古雄怀家属古象平、李秀珍和伤者曾祥勇各自起诉刘XX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作出(2016)粤1424民初1064号和(2016)粤1424民初1331号判决,分别判令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和5680.7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别在2016年10月27日、2016年12月2日将上述判决书中的款项划至一审法院执行款专户,由法院支付给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上述款项依照法律应由向被告承担,遂在本案起诉请求向被告追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交通事故中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受害人损失后引发的追偿权纠纷。被告刘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承保的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给受害人或家属共115680.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是,追偿的数额应该是按责追偿,主要理由:1.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源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据侵权法原理,人身损害赔偿以过错为基本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原则按过错比例赔付。2.受害人要求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进行无责全额赔付是基于保险法律关系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取代受害人之位向侵权人求偿而行使权利,理应适用侵权归责原则按过错比例赔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4.被告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如果赋予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全额追偿权,就受害人负担的事故责任完全加给被告,对被告不公平。涉案交通事故已被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古雄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曾祥勇无责任。故,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侵权人被告刘XX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追偿,追偿数额34704.21元(115680.7元×30%)。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18年11月22日判决:一、被告刘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34704.21元。二、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612元,减半收取为1306元,由被告刘XX负担400元,由原告某保险公司负担906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查,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是: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支付交强险赔款后,是全额还是按事故责任比例向侵权人刘XX进行追偿。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虽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追偿,但未明确规定是全额追偿。
其次,交强险是一种法律强制性保险,客观上具有保障受害人赔偿及减轻侵权人负担的社会保障功能,该社会保障功能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承担,保险公司在赔付交强险时仅区分有责任和无责任,不划分过错责任的大小,具有赔付责任的法定性。
再次,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交强险的权利基础为受害人请求侵权人损害赔偿权。按照侵权法原理,交通事故侵权人应按过错责任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法定赔付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侵权人实际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本案侵权人刘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经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粤M×××××号轻型自卸货车,未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刘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XX对本案交通事故不是承担全部责任,刘XX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支持保险公司向侵权人刘XX全额追偿交强险,必然将法律规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转移给了刘XX,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法定赔付责任与刘XX实际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等同,由刘XX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加重了刘XX的负担,对刘XX不公平。
最后,侵权人通过按责任比例承担交强险赔偿额,已能体现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为如果侵权人没有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则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全部赔偿责任。这也能警示广大公众认识到合法驾驶的必要性,符合法律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的功能。
因此,一审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赔付交强险后,应按侵权人刘XX所应承担的30%事故责任比例,向刘XX追偿,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2612元(已由上诉人预交),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小艾
审 判 员  陈恒山
代理审判员  范宜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红珍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