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张XX与甲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3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110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4-16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邯郸市。
负责人: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该服务部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夏XX,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冀D×××××货车在甲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单号为:PDXXX00913048600004000,保险期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19日止,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217000元,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300000元;2010年5月4日张XX雇佣的司机马银锁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与前方减速行驶的轿车尾部相撞,导致连环相撞,造成五人受伤、四车损坏的后果,被保险车辆的车损经评估为15057元,张XX垫付施救费8000元,张XX要求甲保险公司理赔,甲保险公司承诺等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支付,之后张XX要求甲保险公司给付该款,甲保险公司称车损款已打至邢台县人民法院,张XX于2014年初到法院查询后得知邢台县法院账面无此损失款,张XX要求甲保险公司给付,甲保险公司未付,双方争议成讼。冀D×××××货车实际车主为张XX,保险费用由张XX支付。
原审认为:张XX在甲保险公司投有商业险,履行了交费义务,发生事故后,甲保险公司理应在合同约定的赔付限额内给付张XX,施救费是张XX为减少车辆损失扩大而支出的费用,甲保险公司理应给付张XX,故张XX要求给付车损及施救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甲保险公司辩称张XX所诉已超诉讼时效的理由,因张XX在2014年初到邢台县人民法院查账才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故张XX的诉讼未超时效,甲保险公司该理由,不予采信;张XX要求甲保险公司支付交通费1200元的请求,未提交有效证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张XX人民币23057元;驳回张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元,由甲保险公司承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甲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施救费8000元;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张XX负担。其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施救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8000元施救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仅仅凭张XX夺口述便支持其该部分请求,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张XX非上诉人的合同向对方,其为何会将施救费票据给我公司其称将施救费约我司工作人员,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被上诉人张XX辩称,8000元的收据因理赔已交给了上诉人,该收据现在上诉人处,且开庭时上诉人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仅对时效、主体产生异议。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期间,张XX提交邢台县永发车辆中心停车场《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冀D×××××挂车FV92车2010年6月2日施救费已交捌仟元(8000元)。该证据用于证明事故发生时张XX支付施救费8000元。上诉人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张XX应提交相关发票,且该单位是否存在不清楚,该停车场有无施救质资也不清楚。
除二审中张XX提交的上述证据外,双方均无其他证据提交。
除原审查明的张XX在涉案事故中垫付施救费8000元有误外,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张XX是冀D×××××车FV92挂车的真实车主,张XX雇佣的司机马银锁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张XX诉请的施救费8000元,上诉人是否应予支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张XX虽主张其在事故中垫付施救费8000元,但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二审中张XX虽提交《证明》一份,但该《证明》不是正式发票,且上诉人也不予认可,张XX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因张XX没有提交其垫付施救费8000元的有效证据,对其该主张已垫付施救费8000元的事实不予确认。但根据上诉人出具的费用计算书可知,因事故应产生的施救费为2820元,上诉人也称对该笔费用并未予赔偿。考虑事故必然产生施救费和张XX车辆负全部责任的实际情况,上诉人应向张XX赔偿的施救费为费用计算书载明的施救费数额2820元。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张XX垫付施救费8000元有误,应予纠正。其他事实认定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张XX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张XX人民币23057元”为: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张XX人民币178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张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盖自然
审判员聂亚磊
代理审判员赵玉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建光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