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闵XX、甲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辽01民终15934号 追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6

上诉人(原审被告):闵XX,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张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保险公司,营业场所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赵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郝XX,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闵XX、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2147号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林红(主审)、鞠安成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闵X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驾驶的车辆并未与车牌号为辽A×××××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处理此次事故过程中,李悦并未向交警告知其车辆车牌号辽A×××××在车辆管理所办理过变更登记事项,亦未提供证明材料及车辆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该车辆未进行买卖交易,不存在更名过户。李悦向交警出示的是车牌号辽A×××××的行驶证及保险单。故本次事故上诉人的车辆并非辽A×××××。二、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及时与被上诉人沟通并协商理赔事宜,并明确告知甲保险公司本次事故李悦驾驶的车辆车牌号为辽A×××××。事故后李悦与乙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投保变更手续事项的行为为无效行为。且双方的行为不排除存在违法嫌疑,侵害了上诉人及甲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对此毫不知情,且乙保险公司也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与李悦办理车辆投保信息变更行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关联性。三、上诉人对李悦车辆维修费7763元产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存在异议。事故后,上诉人与李悦多次就理赔事宜进行沟通,并提出给予维修车辆,但李悦拒绝。经上诉人了解车辆维修的实际价格与已产生的维修费7763元存在巨大差异。李悦找关系修车店修车,单凭一张修车发票不足以证明维修费的真实性。乙保险公司将7763元理赔给李悦,利益方乙保险公司和李悦有定价权,是否存在利益双方联手获取不当得利的嫌疑。乙保险公司未以任何方式通知上诉人理赔事宜。
乙保险公司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闵XX的上诉请求。
甲保险公司二审辩称,从闵XX上诉状中其明确说多次对理赔及维修事宜进行对话沟通,但李悦拒绝沟通。说明闵XX收到钱是要给李悦维修赔付,所以我公司不应再承担2000元。闵XX是针对李悦修车和乙保险公司定损,没跟他公开讲清楚,所以其上诉。
甲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因闵XX车辆在我公司承保交强险,此次事故为车物损失,其损失价值已超过交强险物损2000元限额,故我公司在交强险物损限额内满额赔付2000元。此款已于2019年4月15日支付给闵XX,一审庭审中闵XX也当庭确认。
乙保险公司二审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事实与理由: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上诉人甲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支付给了闵XX,并未向第三者直接赔付。故上诉人甲保险公司应向被上诉人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理赔责任。
乙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763元;2.被告一赔偿原告利息损失62.85元(以原告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5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19年8月10日,判决至实际给付之日);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4.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12月12日,被保险人李悦与原告签定保险合同,为其辽A×××××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60864元,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
2019年4月6日15时10分许,被告闵XX驾驶车牌号为辽A×××××号车辆,沿丹阜高速公路(丹东-沈阳)行使至丹阜高速公路(丹东-沈阳)169公里600米沈阳方向时,因未与前车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与李悦驾驶的辽A×××××号车辆相撞。经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闵XX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悦因车辆维修共计花费维修费7763元。本案原告已向李悦支付了保险赔偿款7763元。李悦将向原告投保的辽A×××××车辆车牌号更换为辽A×××××号。
被告闵XX在被告甲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从2018年7月25日到2019年7月24日。被告甲保险公司已赔付被告闵XX2100元,被告闵XX未赔付李悦及本案原告。
一审法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作为无责车的车损险承保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即本案被告闵XX行使代位求偿权,但仅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被告闵XX在被告甲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闵XX赔偿保险金576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甲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一、被告闵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乙保险公司先予支付的保险赔偿金5763元;二、被告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乙保险公司先予支付的保险赔偿金2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闵XX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乙保险公司能否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对甲保险公司及闵XX行使代位求偿权。因闵XX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一审法院认定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内向乙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根据该法律规定,甲保险公司在明知投保人闵XX未赔偿案外人李悦的情况下,即向闵XX赔偿了保险金,系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行为。本院对于其主张已经赔付闵XX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因闵XX系事故的全责方,故一审法院判决其就其余5763元向乙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并无不当。关于闵XX上诉主张乙保险公司理赔的辽A×××××车辆并非事故车辆的上诉理由,根据乙保险公司原审提供的《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及李悦行驶证的记载,代抄单中记载的辽A×××××车辆与行驶证中记载的辽A×××××车辆的车架号及车辆识别码均一致。另车辆维修发票中记载的车牌号为辽A×××××,乙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数额与该发票记载的数额亦一致。故足以证明乙保险公司主张的事故车辆存在车牌号变更的事实,对于闵XX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闵XX上诉主张案外人李悦的维修费用过高,存在李悦与乙保险公司恶意报高价的上诉理由。因乙保险公司原审提供了修理厂的发票及其出具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足以认定李悦车辆维修费用的数额为7763元。闵XX并未提供证明李悦支出的维修费用过高及其与乙保险公司恶意报高价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对闵XX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闵XX及甲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闵XX预交的50元,由闵XX负担;甲保险公司预交的50元,由甲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员 林 红
审判员 鞠安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晓彤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