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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齐齐哈尔市第十七中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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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02民初189号 追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2019-03-15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负责人李志勇,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鼎,黑龙江宏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第十七中学,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号。
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该学校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雪,该学校职工。
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第十七中学(以下简称第十七中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鼎、被告第十七中学的委托代理人王丹、刘春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原告已经垫付的保险赔偿金34,354.8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9日,案外人韩美英将黑B×××××号丰田多用途乘用车停放在龙沙区欣豪尚品小区划的停车位内,早上六点多,墙外被告第十七中学院内的树木被风刮断,树木砸在标的车上造成车辆损坏,标的车与被告协商未果。韩美英的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为138,609.60元(不计免赔),韩美英是车辆被保险人,由于第十七中学拒绝赔偿,韩美英要求原告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并同意将追偿权转让给原告,经原告定损,韩美英车维修共计花费34,354.80元,原告已经向韩美英支付该赔偿,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对自己院内的树木具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因未尽到该义务导致树木折断砸坏校外车辆,属于侵权行为,责任人第十七中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第十七中学辩称,受损车辆被折断树枝所砸,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车辆所停放的地点欣豪尚品物业公司已设立了明显的警示标识,告知此处停放车辆的危险性,并且有明显的禁令,因此车辆停在此处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损,车主应自行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予以赔偿,是依据保险公司与车主的保险合同,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与答辩人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故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保险公司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接处警登记表;2、保险单抄件;3、损失情况确认书;4、发票;5、赔款证明;6、索赔权转让书。予以证明:2018年4月29日上午9点,案外人韩美英所有的黑B×××××号白色丰田SUV汽车被第十七中学的树木折断砸坏车辆,导致车辆天窗、车顶、大灯、保险杠、机盖等受损。黑B×××××号车辆在原告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为138,609.6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该车辆维修花费数额为34,354.80元。原告向韩美英赔款34,120.00元。韩美英就其向十七中学索赔的权益向原告进行转让。
被告对证据1、2、4、5、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车辆受损和修复与被告学校无关。对证据3的真实性的有异议,认为修车花费数额没有具体凭据。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可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第十七中学围绕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气象凭证;2、照片4张。予以证明:齐齐哈尔市气象台于2018年4月29日05时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市区内将出现瞬时极大风力八级的大风天气,极大风速17.5m/s,树木折断是因不可抗拒力。管理部门明显标识危险,砸车后果自负,还明显标识此为消防通道,禁止停车。也就是说管理部门已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气象凭证上写的最大风力为八级,不能够说明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照片有的能看到车牌号,有的看不到车牌号。
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9日上午9时许,案外人韩美英停放在欣豪尚品小区内的黑B×××××号丰田多用途乘用车被第十七中学院内树木被风刮断的树枝砸中,造成车辆损坏。韩美英随即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后了解到,车停在小区内,树在第十七中学校内,天窗、车顶、大灯、前机盖、前保险杠等均受损。
黑B×××××号丰田多用途乘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138,609.60元,保险期限为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黑B×××××号车辆被砸后,韩美英于当日上午9时28分向保险公司报险。经保险公司定损,确认该车辆损失及维修价格为33,818.00元。2018年5月15日,韩美英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2016年5月24日,韩美英支付车辆维修款34,120.00元,2018年6月7日,韩美英向某保险公司提交了《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2018年6月8日,某保险公司向韩美英支付了车损保险赔款34,120.00元。
另查明,第十七中学与欣豪尚品小区相邻,第十七中学的西围栏外是欣豪尚品小区内的东侧道路,道路与第十七中学的围栏之间,铺有几米宽的步道砖,欣豪尚品小区内的部分有车业主,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与围栏之间的地方。第十七中学的围栏内,顺着围栏边处,有一排几十年前栽种的树木,根据砸车当天的照片显示,折断的树木已发出绿芽。在第十七中学的围栏上(欣豪尚品小区内的一面),挂有几条横幅,横幅内容为:“消防通道禁停车,影响救火要追责”、“危险!树枝干随时脱落砸车后果自负”。2018年4月29日5时,齐齐哈尔市气象台发布了齐市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市区出现瞬时极大风力八级的大风天气。
本院认为,砸坏韩美英车辆的折断树木生长在被告学校院内,故被告学校对其院内的树木具有管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涉车辆被砸的时间为4月29日,该时间为东北地区的春季,根据东北地区春秋两季的气候特点,为多风季节,砸车当天照片显示折断的树木已发芽,说明树木是正常成活的树木,被告是不能预见正常成活的树木发生折断的现象。被告提交的气象凭证证明,2018年4月29日齐齐哈尔市市区出现瞬时极大风力八级的大风天气,照片显示砸车现场有许多折断的树枝,应系瞬时的八级极大风力所造成。瞬时的极大风力,属于自然气候现象,自然现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不可避免的。欣豪尚品小区内的部分有车业主,将车辆停放在第十七中学围栏处有树木的围栏外,是第十七中学无法控制的。相反,第十七中学的围栏在欣豪尚品小区内的一面,挂有“危险!树枝干随时脱落砸车后果自负”的横幅,说明欣豪尚品小区内的行为人对此有清楚的预见,横幅悬挂的位置很醒目,行为能力正常的人均可看到,在此处悬挂有明显的警示标示的情况下,小区内的车主仍将车辆停放于此,完全是自我行为或是小区管理者的规范行为。由于瞬时八级大风的自然现象,将树木折断造成树下车辆受损,属于不可抗力原因所造成的后果,非被告过错所致,因此,被告不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以此提起的追偿权之诉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朱利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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