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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贾X乙、贾X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兵0801民初285号 追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2019-08-05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男,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贾X甲,男,汉族,1992年出生,住第八师一三二团。
被告:贾X乙,男,汉族,住第八师一三二团。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女,汉族,1977年出生,住第八师一三二团。
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贾X甲、贾X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被告贾X甲、贾X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110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3日,王某驾驶无号牌本田两轮摩托车,沿沙钟线行驶时与未取得驾驶证的被告贾X甲停驶的拖拉机牵引的药罐后部支架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801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代替本案被告贾X甲、贾X乙赔偿王某某、张某某(王某的父母)损失110000元,原告已依法履行该判决,现原告依照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追偿此笔款项,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
提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801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计算书列表一份,证明此次交通事故经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原告先行赔付110000元的事实以及原告已依照判决向受害人履行完毕的事实。
二被告辩称: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我方认为保险公司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亦有责任,我方不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及损失。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综合原告法庭陈述、举证情况,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3日1时20分许,受害人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沙钟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6km+420m路段时,与同向在前被告贾X甲停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牵引的药罐后部支架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两轮摩托车乘车人辛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石河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野地大队新公交认字[2013]第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贾X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贾X甲停驶的车辆实际车主为被告贾X乙,车辆在原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额为50000元)。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XX的父母王某某、张某某曾在本院起诉,本院作出的(2016)兵0801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的父母王某某、张某某损失110000元。
另查明:2018年6月8日,原告已向王某某、张某某履行完毕赔偿款11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起诉和被告贾X甲、贾X乙的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某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行使追偿权以及追偿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算。”本案中,被告贾X甲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违反规定临时停放,造成交通事故,被告贾X乙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知道被告贾X甲无驾驶资格仍将车辆借与其使用,应当与其承担共同责任。原告某保险公司已将110000元理赔款支付到位,其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即本案被告贾X甲、贾X乙主张追偿权,故对保险公司要求被告给付保险赔偿款1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X甲、贾X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110000元。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贾X甲、贾X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海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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