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浙06民终1651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13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主要负责人:张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乙,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主要负责人:金X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X,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甲,男,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蒙馆路北)。
法定代表人:何X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何X甲、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运输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3民初9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乙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该条款已明确约定驾驶营业车辆必须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即从业资格证书,其内容和内涵明确。二、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中的前述约定属于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的免责条款,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保险公司只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投保人鸿运运输公司在投保人声明栏盖章,确认收到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甲保险公司已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乙保险公司答辩称,首先,相关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且属于加重投保人义务、减轻保险人义务的条款,因此甲保险公司必须尽到相应说明义务,而免责条款中提及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与从业资格证并无实际关联,且没有唯一性及确定性,所以应当属于内涵不明,故相应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其次,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将法律、行政规定中的禁止性规定,类似于酒驾、无证驾驶等一些公众所能理解清楚的情况作为免责情形的,保险人只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但对本案中所涉及的情况,保险人不仅要尽到提示义务,而且要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何X甲、鸿运运输公司在二审中未作答辩。
乙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何X甲向乙保险公司支付已垫付的赔偿款18000元;二、判令鸿运运输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判令甲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9日20时51分,在G15W常台高速往出高速方向G15W常台高速台州方向嵊州市服务区货车停车区,何X甲驾驶的鲁H×××××号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王相君)右侧与李华东驾驶的浙J×××××号车(车辆所有人为徐长虎)左侧发生同向刮擦,造成车辆损失。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绍兴支队二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何X甲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转向不当)的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华东无过错,无责任。浙J×××××号车经甲保险公司定损确认,维修费合计为2万元。
另查明,1.徐长虎所有的浙J×××××号车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244260元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于2016年11月15日,乙保险公司依约向徐长虎先行支付了该车辆的修理费2万元,徐长虎向乙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乙保险公司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审理中,乙保险公司自认在案件审理过程已收到肇事鲁H×××××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款2000元。2.何X甲驾驶鲁H×××××号车以被保险人为鸿运运输公司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投保时该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营业货车,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甲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明确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投保人鸿运运输公司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一栏盖章,确认其已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乙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徐长虎赔付了浙J×××××号车的损失费,故其已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乙保险公司庭审中自认已获取了鲁H×××××号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2000元赔款,未损害他人的利益,该院予以确认。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18000元,依据事故由何X甲承担,而何X甲驾驶的鲁H×××××号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何X甲应负担的部分,由甲保险公司依约予以赔付。对甲保险公司提出的,何X甲未有从业资格证书,其依约予以拒赔的辩称意见。该院认为,据该院了解,营业性机动车所在单位应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因免责条款未能明确证书名称,属于内涵不明,应视为保险人未能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提示或者说明。仅凭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处签章,不足以认定被告甲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甲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对甲保险公司提出的挂车问题,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未举证证明存有挂车及挂车的投保情况,由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乙保险公司提出鸿运运输公司对何X甲应负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乙保险公司合理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支持。何X甲、鸿运运输公司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一、甲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乙保险公司车辆损失费18000元,款限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驳回乙保险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甲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是否成立。按甲保险公司主张,根据案涉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而案涉车辆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故甲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责任。本院认为,虽然保险条款中约定了前述免责条款,但条款中并未明确“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具体名称以及内涵,而且即使按甲保险公司的主张,该免责条款亦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应规定,而两项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证书事项。因此,虽然投保人已在“投保人声明”栏签章,但不能认定甲保险公司依法充分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故相应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甲保险公司不能免除相应赔付责任。综上所述,甲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甲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世光
审判员  黄哲锋
审判员  王晗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佳婧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