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XX、某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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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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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民终395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4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XX,女,汉族,道里区供电局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负责人: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XX因与被上诉人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6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XX、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XX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孟XX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孟XX不是本案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而是肇事者孙嘉厚的配偶;2.孙嘉厚死后无遗产,孟XX也未继承孙嘉厚的遗产,即便孙嘉厚有遗产,孟XX也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3.孟XX无收入,自身生活没有保障。
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
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孟XX支付保险赔偿金43,0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10日,孙嘉厚未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骑行无号牌、后轮制动不合格的雅马哈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文昌桥上由北向南横过有中央双实线的机动车道将要横穿文昌桥后转弯时,与沿文昌桥由东向西行驶由王少辉驾驶的黑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后黑A×××××号车辆在躲避两轮轻便摩托车瞬间驶入对向车道,与沿文昌桥由西向东行驶的的由梁兴元驾驶的黑A×××××(临牌)号捷豹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孙嘉厚受伤,后孙嘉厚于2016年8月14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发生孙嘉厚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孙嘉厚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少辉负事故次要责任,梁兴元无责任。梁兴元驾驶的捷豹牌小型轿车在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43.5万元。该车因本次交通事故,花费修车费用合计63,500.00元。2016年12月8日,梁兴元为某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因收到某保险公司43,050.00元赔偿款,故将向孙嘉厚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某保险公司。2017年1月5日,某保险公司赔付梁兴元43,050.00元。孟XX系孙嘉厚的配偶。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经交警部门认定,孙嘉厚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虽因该起事故死亡,但其配偶即本案被告孟XX,应赔偿事故无责任方的财产损失。梁兴元作为交通事故无责任方,车损维修费用为63,500.00元。某保险公司作为梁兴元车辆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已在保险限额内赔付梁兴元43,050.00元,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孙嘉厚取得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维修理赔款43,0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孟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某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43,050.00元;二、某保险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00元,由孟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具新证据。
本案争议焦点:某保险公司请求孟XX给付保险理赔款43,050元的诉请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关于孟XX对案涉保险理赔款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本案中,孙嘉厚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死亡,某保险公司主张其配偶孟XX承担全部保险理赔款。对此,孟XX不予认可,因孙嘉厚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其死亡后,孙嘉厚应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孟XX否认孙嘉厚有遗产的情况下,某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孙嘉厚有遗产,某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某保险公司请求孟XX承担保险理赔款43,050.00元的诉请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判令孟XX支付保险理赔款43,050.00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孟XX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607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7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6.00元,均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凯声
审判员 于 敏
审判员 杨 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恬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