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兴仁县联发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3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黔23民终402号 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28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215280XXXX,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负责人:张XX,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男,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告):兴仁县联发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573308XXXX,住所地兴仁市。
法定代表人:余XX,系公司总经理。
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与兴仁县联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18)黔2322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财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本案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承运货物损失进行了《损失确认书》,但《损失确认书》明确约定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赔付,并且《损失确认书》不是赔偿协议书。由于被上诉人办理理赔时,不能提交事故发生原因的证明和已向收货方进赔偿的证明材料,我司无依据对被上诉人进赔偿而产生诉讼。一审庭审中,对于事发生的原因和对货物损失赔偿的情况,法官电话询问驾驶人郭九斤,并确认运输途中未发生台风和暴雨,而是下货时未注意篷布顶上积水,致篷布积水打湿货物。并且,承运人郭九斤陈述:收货方已将承运人的运费冲减货物损失。证明:赔偿人是承运人郭九斤,并非被上诉人联发公司,被上诉人并未对收货方进行赔偿,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根据被上诉人联发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作协议书》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约定,2018年4月27日运输途中未发生台风和暴雨,不属保险赔偿责任(郭九斤承运)。本保险为商业保险合同,一审应依据保险合同,首先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责任,才谈得上责任免除事项,但一审回避保险责任,以免责事项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对于郭九斤承运货物(2018年4月27日)运输途中未发生台风和暴雨,不属保险赔偿责任,并且,被上诉人与承运人鉴定的《货物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被雨淋湿,损坏、被盗,由承运方负责。事实上被诉人并未进行赔偿,而是由承运方对收货方承担了赔偿责任,故,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作为原告并不适格,请求二审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联发公司二审未答辩。
联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财保公司赔偿原告2441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5日,联发公司与财保公司签订《某保险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作协议书》,约定财保公司对联发公司国内货物运输货物采用预约方式予以承包,承包险别为: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协议期限为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22日;承保及投保方式为:根据“投保单”办理,该合同同时对保险标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8年4月24日和2018年5月8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两起国内公路货物运输险,并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200元,保险标的为薏仁米,数量均为32吨,保险金额均为25万元。2018年4月27日,联发公司货运司机郭九斤驾驶豫HXXXXX号货车运输薏仁米从兴仁往河南郑州途中遭遇下雨后车辆篷布积水,货物运至目的地后,卸货过程中,因卸货不慎导致篷布积水淋湿货物,2017年4月27日,经双方共同勘查现场,红薏仁米湿损90袋(湿损比例70%),白薏仁米湿损比例805袋(湿损比例60%),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确认,共同签署《损失确认书》后并各自加盖印章予以确认,经双方共同定损确认损失为106640.63元。2018年5月10日,联发公司货运司机郑邦江驾驶渝BXXXXX号货车运输薏仁米从兴仁往广州途中遭受暴雨导致薏仁米淋湿,当日,保险公司当地保险部门到卸货地点进行现场勘查确认,有280包(30kg/包)的薏仁米受损,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对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定损,共同签署《损失确认书》后并各自加盖印章予以确认,经双方共同定损确认损失为65625元。
一审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2018年4月27日发生的事故是否系保险事故,被告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二、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为178550元,还是认定为106640.63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规定,原告联发公司向被告财保公司提出保险要求,双方共同签署《某保险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合作协议书》,被告财保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单》,保险合同已依法成立。依照《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依照《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对原告主张的2018年5月10日发生的事故为保险事故,并请求被告赔偿65625元,被告无异议且同意赔偿,对该部分诉求,应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一,因2018年4月27日发生的事故系运输途中下雨致车辆帐篷积水后司机卸货时不慎发生,依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该事故的发生并非发货人责任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致,不属于被告财保公司的责任免除范围,该次事故应依法认定为保险事故,对该次事故发生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关于争议焦点二,2018年4月27日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为178550元还是认定为106640.63元,因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财保公司的当地保险部门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损失进行了确定,红薏仁米湿损90袋,湿损比例为70%;白薏仁米湿损805袋,湿损比例为60%,且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对该保险事故损失进行确认,损失32吨,共计106640.63元,双方并签署了《损失确认书》,并分别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故该次保险事故产生的损失依法应认定为106640.63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判决:一、限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兴仁县联发物流有限公司保险损失172265.63元;二、驳回原告兴仁县联发物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计2480元,原告兴仁县联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1480元。
双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2018年4月27日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上诉人是否应向合同向对方联发公司理赔
上诉人主张2018年4月27日发生的事故,运输途中并未发生台风和暴雨,并不属于保险事故。经查,对于本次事故,财保公司的事故现场查勘记录,载明事故原因为“因运输途中遇暴雨所致”。2018年5月28日财保公司与联发公司共同盖章确认的损失确认书,载明“因途中遭遇暴雨,2018年4月27日到达目的地时发现车上货物不同程度被淋湿…….”。故对本次损失的原因系暴雨导致,应予以确认。一审庭审中,驾驶员郭九斤陈述“我们是兴仁拉到郑州的,拉的路上下雨了,篷布会兜水……”,该陈述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因系暴雨并不矛盾。根据保险合同中《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一款“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宅、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之规定,本次事故属于保险事故。同时,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本案中存在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况,据此,联发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提起诉讼,主体适格,上诉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双方盖章确定的损失进行理赔。因损失金额已经双方共同确认,故联发公司是否实际向收货方进行赔偿并不影响本案中其向财保公司主张合同权利。
综上,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6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 娟
审 判 员  王克敏
审 判 员  查必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 鹏
书 记 员  王 兰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