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亳州市四辈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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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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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民终247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27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负责人:袁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四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X,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四辈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辈物流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城农商银行)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被上诉人亳州市四辈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蒙城农商银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金额未扣除上诉人前期已赔付的交强险2000元,应依法改判交强险部分上诉人不再重复赔偿。驾驶员李威镇在实习期内驾驶半挂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及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此外,案涉《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责任免除中第5条以明显黑体印刷格式表明保险公司不负责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造成事故,该肇事司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免除条款,因此属于商业险免除责任。我公司已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保险责任已进行明确告知。李威镇驾驶皖S×××××/皖S×××××号车为半挂车,挂车皖S×××××号车非上诉人承保,即使法院判决我司承担商业险,三者护栏损失,商业险部分应由车主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费、诉讼费不应由我方承担。
四辈物流公司辩称,交强险已经赔付2000元,原审没有扣除。上诉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被上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责条款的实习期是指首次取得驾照规定的实习期,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实施条例》第22条第2款明确规定原告是合格的驾驶员,上诉人的免责条款与法律的强制规定相违背,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应当认定为无效,或对被上诉人无约束力。免责条款的实习期是指首次取得驾照而规定的实习期,不包括换证后增驾的实习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实施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后12个月为实习期。本案第三人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利。本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案涉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被上诉人遭受巨大的损失,两者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对于原审法庭调查期间质证中,被上诉人诉请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损失189120元已得到上诉人及第三人的认可,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的保险赔偿金189210元。司法鉴定费用应当由上诉人承担。我方主张的损失不包括挂车,所以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
四辈物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9120元(修车工时材料费171500元、路政损失8820元、吊车及拖车施救费88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查明的事实:2017年8月27日,李威镇驾驶原告登记所有的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车)在利辛县利楚路21
+6O0M处由北往南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引起车辆侧翻,导致车辆、货物损坏及路边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威镇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支付修车工时材料费171500元、吊车及拖车施救费8800元,并赔偿安徽利辛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路政损失8820元。2017年2月10日,原告四辈物流公司在被告天安财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处为皖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架号
010336)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33万、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不计免赔险等保险险种,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为四辈物流公司,保险合同约定第一受益人为第三人蒙城农商银行。另查明,涉案车辆系四辈物流公司从蒙城农商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购买,事故发生后四辈物流公司一直向第三人蒙城农商银行按约还贷,现该车正常营运。2017年11月1日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保险费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四辈物流公司所有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其他损失。原告投保后,在其财产受到损失后,依法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驾驶员李威镇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属于商业险免赔,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属免责事由,不予赔偿。但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保险条款均为格式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履行告知义务,其应当依约进行赔付。至于蒙城农商银行提出的其应当是涉案保单的受益人而不是原告,因此该保险应当向其赔付用于清偿剩余按揭贷款的的抗辩理由,该院认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对该条款的理解,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对象应该为签订合同时不确定的在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主体,而不能约定只赔给特定受益人,否则该保险的购买无任何实际意义。因此,该约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条款无效”的情形,被告某保险公司与第三人蒙城农商银行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只赔偿给受益人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不能对抗被侵权人,且事故发生后四辈物流公司一直向第三人蒙城农商银行按约还贷,蒙城农商银行的利益未受损。故第三人蒙城农商银行的此项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纳。四辈物流公司的各项损失为:修车工时材料费171500元、路政损失8820元、吊车及拖车施救费8800元,合计189120元。故对四辈物流公司请求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8912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亳州市四辈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189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2元,减半收取2041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认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以李威镇在实习期内驾驶半挂车属于商业险免责是否应予支持;2.案涉鉴定费是否应由上诉人承担。
本案中,李威镇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牵引车、代号A2,根据公安部令第139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中规定,A2的准驾车辆为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另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的规定,汽车列车属于牵引车与挂车的组合体。故A2驾驶证的准驾车型包括的是一个组合体汽车列车。本案中,李威镇在驾驶汽车列车时,后方并未再牵引其他挂车,交警部门亦未对李威镇在实习期内驾驶非准驾车型作出认定,故李威镇在实习期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的规定,也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规定的免赔情形。因此,某保险公司拒赔无依据,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商业险部分应由其与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进行赔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本案中四辈物流公司未主张鉴定费,故某保险公司对鉴定费负担提出上诉,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未予扣除已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的保险费2000元,应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
二、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亳州市四辈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187120元。
三、驳回亳州市四辈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82元,减半收取2041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82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甜甜
审 判 员 朱晓非
审 判 员 刘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欧阳萍
书 记 员 邓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