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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罗X保险纠纷一案

  • 2020年08月2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0788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4-09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长沙市人大培训服务中心大楼)4楼。
负责人胡志科,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日,湖南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简丹,湖南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X。
委托代理人代健,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缸,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罗X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3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罗X与案外人马勇系夫妻关系。2003年6月18日,案外人马勇与长沙蔚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蔚都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外人马勇作为买受人购买了蔚都公司开发的都市阳光小区第1幢23单元06号房。蔚都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提供了《都市阳光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注明:都市阳光商住楼住宅外墙贴高档条形方砖,全封闭弧形钢化玻璃阳台。后该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罗X。
都美公司原名称为长沙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4日,都美公司变更为现名称。2004年9月12日,罗X作为业主都美公司签订一份《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1、都美公司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是指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2、观景阳台不得用砖墙、板材封闭,已封闭的生活阳台不得改、拆;3、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性质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后都美公司出具的《都市阳光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对上述内容再次进行了确认。
2013年6月19日,都美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包括扩展停车场责任险和扩展电梯、升降机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止。该保险的保险条款第三十四条约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责任方取得赔偿金额。”
2013年8月14日15时许,罗X所有的都市阳光大厦2306房阳台圆弧玻璃幕墙突然发生爆裂,爆裂产生的玻璃落至都美公司管理的停车坪,导致停车坪10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另造成北京银行门口钢化玻璃损坏。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勘验,并于2013年9月25日出具一份《公众责任保险出险通知书》,并载明:2013年8月14日15时许,都市阳光大厦2306房发生玻璃自爆事件,由于该户临近芙蓉路,在玻璃爆裂后掉落至大厦芙蓉路停车坪,导致10余台车不同程度损害,此次事故主要损失为车损,估计损失为70000元。事故发生当日,都美公司工作人员龙伶仙向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侯家塘派出所报案,将上述情况向公安机关予以说明。
此后,某保险公司就受损车辆进行勘验定损,具体情况如下:牌号为湘A×××××的车辆损失金额为1900元、牌号为湘A×××××的车辆损失金额为2200元、牌号为湘A×××××的车辆损失金额为4400元、牌号为湘A×××××的车辆损失金额为1600元、牌号为湘A×××××的车辆损失金额为1000元、牌号为湘A×××××的车辆损失金额为49000元、牌号为湘A×××××的车辆损失金额为1400元、牌号为湘A×××××的车辆损失金额为800元、牌号为湘A×××××的车辆损失金额为1200元、牌号为湘AXXX96DE的车辆损失金额为4100元,总计67600元。另,某保险公司赔偿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玻璃门损失1450元。2013年10月15日,某保险公司将上述赔偿总额6905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都美公司。2013年10月18日,都美公司出具一份《权益转让书》,并注明:某保险公司签发的公众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都美公司财产,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于2013年8月14日因都美大厦2306房阳台玻璃自爆坠落导致停放车辆出现受损。根据公众责任险条款应由第三者都美大厦2306房业主负责赔偿损失。除按照保险条款第三十四条规定,请某保险公司将上述损失69050元先于赔付。现将追偿权转给某保险公司,并协助某保险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罗X陈述,其所购房屋阳台的玻璃幕墙系开发商修建时即已安装,并要求业主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和装修。罗X收房后,从未对该玻璃幕墙进行过任何改动,且该玻璃幕墙在2006年曾发生过自爆,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共同对自爆的玻璃幕墙进行了修复。同时,该玻璃幕墙应当属于公共部位,并不属于罗X个人所有,由此产生的管理、维护责任均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罗X对玻璃幕墙无任何管理责任,且该玻璃幕墙由开发商提供,并非罗X自行安装,且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罗X不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形,故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罗X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根据现场照片显示,罗X阳台的玻璃幕墙位于阳台的铁栏杆之外,该栋所有楼层的玻璃幕墙为统一样式。
2013年12月4日,某保险公司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后因罗X实际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该案依法移送至该院继续审理。案件经该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1、该次事故自爆的玻璃幕墙是否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该案中罗X的玻璃幕墙安装的位置位于罗X阳台的铁栏杆之外,并经蔚都公司统一安装,该玻璃幕墙并不位于罗X所购房屋的专有部分之内,其应当属于该建筑物的外墙,且该玻璃幕墙已明显超过了罗X的专属使用范围,同时,该部门的玻璃幕墙并不能登记成为罗X所有权的客体,因此,位于罗X阳台铁栏杆之外的玻璃幕墙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2、此次玻璃幕墙爆裂的责任方是否在罗X,某保险公司是否享有向罗X依法追偿的权利。某保险公司出具的《公众责任保险出险通知书》及都美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均载明此次事故的原因为玻璃自爆,且罗X对此予以认可,故该院认定此次事故系玻璃自爆所造成的,罗X不存在人为破坏或其他故意行为致使玻璃爆裂。此次事故发生爆裂的玻璃位于某保险公司所购房屋的阳台护栏之外,且由蔚都公司设计、安装。与此同时,《物业管理合同》、《都市阳光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均要求业主对已经封闭的阳台不得改、拆,该阳台已由蔚都公司利用玻璃进行了封闭,而物业公司即都美公司则要求业主不得改、拆。而罗X作为业主,并未实际参与阳台玻璃幕墙的制作和安装,且对蔚都公司的设计、安装过程并无选择的权利,在购房时只能予以接受,而在接收房屋后,亦受到都美公司的严格限制,因此,罗X对于阳台玻璃幕墙只需尽到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确保其使用未超过正常使用的范畴,而不应当过分加重罗X的管理和维护义务。与此同时,罗X在使用过程并未对阳台玻璃幕墙进行过改动或拆除,且此次事故系玻璃自爆造成,并非罗X人为所致,故罗X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成为事故的责任方。罗X在此次事故并不存在过错,某保险公司以此要求罗X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故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公司无权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以罗X作为责任方向其行使追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十五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63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某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事故发生大楼的阳台玻璃幕墙不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而是专有部分。2、罗X系爆炸玻璃幕墙所在房屋的所有者,在玻璃爆炸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即证明该玻璃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且罗X与开发商所签订的房屋买房合同中关于玻璃幕墙的约定,系罗X自愿签订,对于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3、罗X与都美物业公司的约定没有涉及玻璃幕墙的维护和保养责任由都美物业公司承担,作为专有部分,不应由都美物业承担维护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罗X不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罗X承担赔偿责任。
罗X答辩称:一、原审认定玻璃幕墙属于公共部分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事发建筑物建成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2.0.13条之规定,玻璃幕墙属于外墙,因此发生爆裂的幕墙属于公共部分。二、某保险公司认可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为玻璃自爆,不存在罗X人为故意破坏之情形,一审认定罗X对玻璃幕墙爆裂没有过错认定正确。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本案中,罗X的玻璃幕墙安装的位置位于阳台的护栏之外,对建筑物而言,具有了外墙的遮风挡雨、隔音隔热、围护等功能,并由开发商即蔚都公司统一设计、安装,结合罗X出具的《物业管理合同》、《都市阳光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均要求业主对已经封闭的阳台不得改、拆,该阳台已由蔚都公司利用玻璃进行了封闭,而物业公司即都美公司则要求业主不得改、拆。因此,该玻璃幕墙具有传统外墙的属性,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又根据某保险公司出具的《公众责任保险出险通知书》及都美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均载明此次事故的原因为玻璃自爆,罗X在使用过程中并未对玻璃幕墙进行改动或拆除,不存在人为破坏或其他故意行为致使玻璃爆裂。故原审法院认定罗X对此次事故不存在过错,某保险公司要求罗X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726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志宇
裁判日期
审判员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姜文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段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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