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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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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终字第1090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0-19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赵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张XX人,被上诉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上午10许,原告赵XX驾驶其所有的牌照为豫A×××××号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继涛驾驶的临牌帝豪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执勤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造成案外人李继涛驾驶的临牌帝豪车损坏,为修理临牌帝豪车共花费7696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临牌帝豪车在漯河广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自费修理清单及修理费发票。原告赵X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5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
原审法院认为,对于原告驾车与案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案外人的车辆受损,责任划分的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修理清单及修理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原告赵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赵XX造成案外第三人的车辆受损,修理花费共计7696元,提交有其自费在漯河广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修理清单及修理费发票,法院予以认定;原告赵XX在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各一份(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原告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第三者车损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赵XX第三者车损5696元(7696元-2000元)。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己超过民诉法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出答辩状期间提出的规定,故对被告提出的该答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XX第三者车损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XX第三者车损5696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
上诉人诉称
某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5年1月30日上午10许,赵XX驾驶豫A×××××号与李继涛驾驶的临牌帝豪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赵XX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场碰撞无任何碎片车辆没有侧移,除帝豪车辆有雪外,其他车辆均无雪,现场照片反映为虚假现场报案。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赵XX答辩称:赵XX车上没雪是因该车在地下车库停放。没有侧移是因为车速不高,没有碎片是因为车的前面都是塑料的。发生事故之后已当场向保险公司保险和向交警报警。保险公司和交警均到场查勘了现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赵XX第三者车损7696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015年1月30日上午10许,赵XX驾驶豫A×××××号与李继涛驾驶的临牌帝豪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赵XX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案外第三人的车辆受损,赵XX支付修理费用共计7696元,以上事实赵XX提交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修理清单及修理费发票等证据证明。某保险公司并无提交证据证明以上证据缺乏真实性。某保险公司认可发生事故之后赵XX已当场通知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也派员查勘现场,同时交警部门也在现场处理事故。某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为虚假报案,完全有条件在事故现场报警而没有报警,事后以没有证据证明的陈述作为拒绝理赔的理由,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刘冬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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