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广德运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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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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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151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9-01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桑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德运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负责人:袁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XX,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寿财险宣城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德运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广德运通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财险宣城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桑XX,被上诉人广德运通公司委托代理人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6月18日9时05分,沈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皖P甲的重型货车沿230省道由北往南行驶至230省道14公里4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鲁某某驾驶的苏D甲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重型货车翻入农田,造成苏D甲车上乘坐人张某某、韩某某受伤,两车及农田受损。案经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鲁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农田所有人宋某某无责任。皖P甲车在人寿财险宣城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3年7月5日,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农田损失为8800元。2015年4月2日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皖P甲车损为54595元,实际修理支付的费用为54000元。广德运通公司已赔偿宋某某农田损失。皖P甲车登记车主、投保人均为广德运通公司,实际车主为沈某乙。后双方为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广德运通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人寿财险宣城支公司赔偿损失72995元(其中车损54595元、农田损失8800元、施救费6800元、鉴定费2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广德运通公司为皖P甲车在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险,并已按照约定支付了保险费。事故发生后广德运通公司亦及时向人寿财险宣城支公司报案,并已实际修理及支付农田损失。人寿财险宣城支公司理应及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险内理赔广德运通公司因交通事故所实际遭受的损失,其未予理赔,应对本案纠纷的引起承担全部责任。本起交通事故中苏D甲车交强险限额无责赔付100元,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广德运通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主体资格,庭审后沈某乙已书面表示以广德运通公司名义就相关损失提起民事诉讼并进行赔偿,故广德运通公司主体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人寿财险宣城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广德运通公司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经济损失72300元(其中皖P甲车损54000元、农田损失8800元、施救费用6800元、鉴定费2800元,扣除无责赔付100元);二、驳回广德运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人寿财险宣城支公司负担。
人寿财险宣城支公司上诉称:一、依照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广德运通公司未与本公司协商即单方委托评估,违反了合同约定;二、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在对车辆损失鉴定时未就更换配件的合理性进行鉴定,对农田损失的鉴定未标明受损面积及计算基数,清理废石子的费用过高。本公司一审中已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不予准许,违反法律规定。另,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无保险公估资质,且鉴定程序违法,其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不应采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广德运通公司辩称:一、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的汽车修理损失鉴定报告与车辆实际损失状况相符合,鉴定数额与实际修理费发票一致;农田损失鉴定报告,客观真实;二、事故发生后,人寿财险宣城支公司未到案发现场对农田损失进行鉴定,交警部门才委托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农田损失进行鉴定。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本院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上诉及答辩要点,并结合其当庭陈述,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两份案涉价格鉴定结论书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存在争议,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和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邱村中队遂分别委托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和农田损失进行了价格鉴定。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为:车辆损失54595元,农田损失8800元。此后,广德运通公司实际支付修理费54000元,赔偿农田损失8800元。一审中,人寿财险宣城支公司以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过高、鉴定未反映实际受损情况,鉴定结论不符合客观实际等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等情形,一审法院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未予批准并采信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并无不当。人寿财险宣城支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人寿财险宣城支公司关于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没有保险公估资质、鉴定程序违法等上诉理由,因其在一审中未予主张,二审中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继泽
审 判 员 朱 林
代理审判员 陶缘希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