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梁XX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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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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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3号 追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3-23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
负责人钟浩,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星,该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梁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梁XX于2007年5月28日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E,有效期6年,至2013年5月28日。2013年6月14日,梁XX为其所有的赣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13年9月17日19时29分许,梁XX驾驶该二轮摩托车沿吉安市青原区S319省道行驶至美陂古村下坡路段时,与牵着一头耕牛步行的罗明风相撞,造成罗明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梁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9月22日,梁XX办理了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手续。由于肇事车辆赣D×××××号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4年1月8日在法院主持下,罗明风的家属与某保险公司、梁XX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由梁XX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4万元。次日,梁XX被认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缓刑一年。某保险公司、梁XX分别履行了赔偿义务。现某保险公司认为梁XX发生交通肇事时的驾驶证逾期未换证,驾驶证无效,属于法律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可追偿,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知,虽然驾驶证有一定的有效期,但是有效期届满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并不当然丧失,只要其在有效期满一年内换证,车辆管理所仍可颁发新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如果在有效期满后超过一年以上未换证而被车辆管理所注销的,才可认为驾驶人已丧失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才被视为其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梁XX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驾驶证虽已超过有效期间,但在事发后不久到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未被行政许可部门注销,驾驶资格尚未丧失。某保险公司主张梁XX的驾驶证逾期未换证,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而向梁XX行使追偿权,因证据不足,也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主要是:梁XX的驾驶证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处于逾期未换证状态,显然梁XX在事故期间已丧失有效驾驶资质,某保险公司在垫付受害人赔偿款后可以向肇事车主梁XX进行追偿。
梁XX未予答辩。
综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梁XX的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是否丧失了有效驾驶资格某保险公司向梁XX主张追偿权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事故发生时梁XX的机动车驾驶证虽然有效期满,但并未超过一年,且在期满近4个月时办理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未被车辆管理所注销,驾驶资格尚未丧失。某保险公司提出梁XX的驾驶证逾期未换证、其丧失了有效驾驶资格的意见与上述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故其向梁XX主张追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思铭
代理审判员 彭 箭
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