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蔡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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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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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3民初507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24XXXX。
负责人:盛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公司员工。
被告:蔡XX,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蔡XX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某保险公司诉请:1.判令蔡XX向某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38879.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理赔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判决蔡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下列事项予以认定。
一、保证保险合同名称:《阳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
二、投保日期:2017年5月16日。
三、投保人:蔡XX。
四、被保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五、保险人:某保险公司。
六、保险金额:71340元。
七、每月保费:1092元。
八、理赔条件:拖欠任何一期的应偿而未偿还贷款达到80天(不含)。
九、违约条款: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相关款项后,投保人需要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应付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
十、借款合同名称: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合同)。
十一、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5月16日。
十二、借款本金:60000元。
十三、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16日。
十四、借款发放日期:2017年5月16日。
十五、理赔金额:38879.3元。
十六、理赔时间:2018年11月5日。
十七、尚欠保费:3919.01元。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蔡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保险公司理赔款38879.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8879.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计628元,由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鸿)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洪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