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吉林省农业农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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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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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3民初416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19-11-29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主要负责人:杨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X,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农业农XX,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X甲,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乙,单位职员。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农业农XX(以下简称省农业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省农业厅立即给付修车款336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6日,衣铁成停放在本市北京大街与呼伦路北一胡同交汇处,绿沣园酒店交警所划的停车位的XXX号小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衣铁成)被砸坏。省农业厅于2013年通过有权鉴定该酒楼为危楼,停止使用,酒店停业。事发当日因刮大风,该楼门脸部位上的大铁架子、瓷砖等整体脱落砸至案涉车辆。原、被告单位人员均到现场并拍照,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XXX号小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支付受损车辆维修款33600元,并取得了衣铁成转让的索赔权利。
省农业厅辩称,绿沣园酒店不是省农业厅的。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6日,衣铁成所有的XXX号小型汽车,停放在本市北京大街与呼伦路北一胡同交汇处绿沣园酒店交警所划的停车位时,被该楼门脸部位上的瓷砖等脱落物砸坏。XXX号小型汽车在长春恒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费用为33600元。因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支付了维修款33600元,并取得了衣铁成转让的索赔权利。另查明,停业的绿沣园酒楼所在楼房产权人为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招待所(长房权字第XXXX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省农业厅作为案涉楼房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对案涉楼房脱落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支付受损车辆维修款之后,取得了代位追偿的权利,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吉林省农业农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保险公司赔偿款3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吉林省农业农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景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