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李X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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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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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民终556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26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号。
负责人:薄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女,汉族,现住邯郸市鸡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4民初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车辆损失为40000元,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李X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依据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一审判决认定李X的车损为98200元,但某保险公司认为该评估报告确定的车损数额明显与车辆实际受损情况不符,根据某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查勘及对事故车辆进行的调查了解,李X的车损实际损失不超过40000元。而且诉讼费或公估费属于间接损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综上所述,请求支持其上诉请求。
李X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冀D×××××号机动车车辆损失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李X车损、施救费及评估费等共计99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杨继波驾驶李X的冀D×××××号机动车于2018年11月23日5时50分许,在成安县李家疃线漳边村南因躲避车辆撞到道路西侧树上,造成车辆毁损的交通事故,成安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杨继波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为冀D×××××号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责任险(保险金额188000元)等保险,并投有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8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应某保险公司申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作出公估报告确定车损金额为98200元,由某保险公司支出公估费7014元。另外,事故发生后,李X为拖车支出拖车费12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李X为其所有的冀D×××××号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车辆损失责任险等保险,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前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损失数额未超出保险金额,某保险公司应当对本次事故给李X造成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98200元、拖车费1200元,共计99400元,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李X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9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1.8元,减半收取计1555.9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某保险公司的上诉及李X的答辩,本案可归纳以下两个争议焦点:一、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二、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诉讼费、评估费。
关于焦点一、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经某保险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的车损进行评估。经评估,车损为98200元。某保险公司虽对该评估结论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据该评估报告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诉讼费、评估费。本院认为,评估费系李X为了查明车辆损失产生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并已实际支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之规定,该费用某保险公司理应承担。关于诉讼费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规定,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因原审法院判决确定了某保险公司承担了向李X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故,作为败诉方某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志敏
审判员 聂亚磊
审判员 郭 晶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