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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孟XX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冀01民终8381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二审 民事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06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保大厦**。
负责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X,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XX,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XX,男,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v>法定代表人:聂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孟XX、左XX、石家庄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原审法院曲解《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并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的规定。上诉人认为有必要在上诉状中写明上述两条的法律规定。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的规定:“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首先,本案中被上诉人孟XX作为承运人与被保险人广州市富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其在运输中将货物丢失。对此事故上诉人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追究合同相对方也就是本案孟XX合同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本案事故中盗窃者的侵权责任,上诉人具有选择权,现上诉人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选择了向孟XX代位追偿。其次,本案中被上诉人孟XX将货物丢失事实是不存在任何争议的,作为承运人其负有将货物安全、完整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根据合同第6条约定:“所承运的货物包装完好,无任何损坏,短缺现象,清单交付时,如有差错。或被雨淋湿。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本案中,因为被上诉人孟XX驾驶不慎将货物丢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以及《合同法》117条的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才能作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辩抗理由,本案中,被上诉人孟XX丢失货物的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故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后,本案中,通过上述被上诉人孟XX作为合同的承运人以及实际驾驶人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原审法院认为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人是有责任的第三人,应当为盗窃者,属于对法律规定的误解,不知是无视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的规定还是对第七条规定的无知。2、本案中被上诉人左XX作为车辆的实际车主及孟XX的雇主,应当对被上诉人孟XX造成的货物损失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上诉人左XX是车辆的实际车主,根据被上诉人孟XX的当庭陈述,其乃左XX雇佣的司机,承运作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雇主左XX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上诉人认为如果经法院核实被上诉人孟XX属于左XX雇佣的司机,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见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左XX应当对丢失货物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3、在庭审时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一段录音,录音中显示左XX跟孟XX保证,此事已经运作,保证不会承担责任,现结合判决结果,上诉人有理由严重怀疑此案不公正审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改判,请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另上诉人当庭补充根据人民法院《案例选》所刊登的案例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保管不善而造成货物丢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在其他法院同样情况提起诉讼,其他法院均支持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这也能够说明一审法院所做的判决是明显错误的,我方也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案例。
被上诉人孟XX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原审判决第5页倒数第一行至第7页正数第一行内容为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部分,上诉人上诉状内容中没有对该事实部分的认定提出不同意见和上诉理由,故上诉人上诉状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不能成立。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答辩人与广州市富杰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答辩人和广州富杰物流有限公司,合同权利义务的发生仅存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上诉人无权主张答辩人与广州市富杰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2、广州市富杰物流有限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保额80万元,期限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4月20日,但保险费用系答辩人一方与被保险人广州市富杰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物流公司采用从运费中扣减保险费的方式缴纳费用,并与我方达成口头协议,如果我方同意从运费中扣减购买保险费用,则运输货物出现损坏、短缺等情况,广州市富杰物流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案中案外人广州市富杰物流有限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当时购买保险的约定选择项保险公司理赔,其行为已经表示放弃向我方主张赔偿的权利,因此广州市富杰物流有限公司对答辩人不再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诉人当然不享有代为行使合同权利的追偿权。3、上诉人承保广州市富杰物流有限公司货物,原审未提供保险合同条款等证据,证实其理赔程序是否合法、赔偿是否符合理赔条件以及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在其证据不能证明赔偿符合流程的情况下,其起诉缺乏事实依据。4、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为第三者的责任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只赋予保险人对损害行为实施者有代位求偿的权利,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本案中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系运输途中被盗,且已经在公安机关报案调查,保险事故的责任人系盗窃者而非驾驶员,承运人在货物被盗事件中无过错,如果上诉人享有追偿权,追偿的对象应当是盗窃者不是驾驶员。5、答辩人只是驾驶员,不是运输车辆的经营者,答辩人孟XX与左XX之间的雇佣关系另外法律关系,和上诉人主张的追偿权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答辩人与左XX之间的雇佣关系不能影响本案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判断。6、答辩人提交的录音只能证明答辩人与左XX之间的雇佣关系不能影响本案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判断。7、答辩人提交的录音只能证明答辩人与左XX之间的雇佣关系,不能说明本案存在不公正审理的现象。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望维持一审正确判决。另补充上诉人提出上诉应当在一审判决送达后15日之内提出,今天当庭提出补充的理由,已经超过了上诉期限,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当庭增加的内容不予审查。
被上诉人左XX答辩:1、上诉人在上诉中称孟XX在驾驶中不慎将货物丢失,这个与事实不符,根据2017年12月23日衡东县大浦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货物的丢失是因为被盗,并非是孟XX的过错。2、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孟XX存在过错。3、上诉人怀疑本案不公正审理,但没有提出证据证实,应当不予认定。4、我国不适用案例法,其提供的案例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且有的案例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5、根据富杰物流有限公司与孟XX签订的汽车运输合同第6条规定:如有差错或被雨淋湿一切责任由乙方(孟XX)负责,本案中孟XX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孟XX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左XX在本案中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石家庄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答辩:本案中上诉人承保的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盗,导致被保险人货物损失的直接原因系盗窃人的盗窃行为,该盗窃者系直接侵权人,孟XX、左XX、答辩人均不存在过错,上诉人应当向实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另外,答辩人非本案被保险货物的承运人,答辩人与广州市富杰物流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且盗窃案件尚未侦查完毕,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的赔偿款33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给付原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左XX系冀A×××**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晨捷运输公司名下;2017年12月22日,广州市富杰物流有限公司与冀A×××**孟XX签订零担整车汽车运输合同,由孟XX按照广州市富杰物流有限公司的要求,将货物安全完整及时运到石家庄广州市富杰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仓库,办好交付事项,合同约定了货物总件数,所承运的货物包装完好,无任何损坏、短缺迹象,清点交付时,如有差错或被雨淋湿一切责任均由孟XX负责;同日,佛山市禅城区捷胜康物流货运部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主险国内水路、陆路货运综合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为广州市富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方式公路,运输工具为冀A×××**车,起运地广州,目的地石家庄,起运时间2017年12月22日19时,总保险金额80万元;2017年12月23日12时,孟XX驾驶冀A×××**货车从广东向石家庄方向沿G4高速行驶,行驶至衡阳市雁城服务区时发现货物被盗,货物数量、价值、且货物被盗、被盗时间、被盗地点孟XX并不知晓。2018年3月29日,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富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对2017年12月23日发生的盗窃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由广州市富杰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货物损失452925元;广州市富杰物流有限公司在赔偿后根据货物运输险向某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某保险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广州市富杰物流有限公司赔付保险金3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获得在赔偿金额限度内代位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并且给被保险人造成了损害,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对象应当是有责任的第三人,本案中导致被保险人货物损失的原因系盗窃人的盗窃行为,该盗窃者系直接侵权人,被告孟XX、晨捷运输公司及实际车主左XX均不存在过错,原告应当向实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孟XX、左XX主张代位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给其被保险人造成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是因货物被盗,被上诉人孟XX作为实际承运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涉案货物被盗,上诉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立红
审判员  刘瑞英
审判员  任永奇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恒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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