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李XX、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黑06民终143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14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汉族,大庆虹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XX,男,汉族,大庆虹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XX单位)法律部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负责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丛XX、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赔偿上诉人李XX车辆损失保险金131,200元,鉴定费2000元,施救费2000元,合计135,200元;2.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依据《关于适用保险费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驳回上诉人李XX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田雷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离开事故现场,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关于适用保险费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免责条款并不是法定免责条款,只有保险人在投保时向适格投保人作出提示后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免责条款才发生效力,未作提示不能生效。本案中,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并未提交投保单予以证实其在适格投保人投保时已经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故该免责条款无效。2.本案保险单显示被保险人为李淑颖,但李淑颖系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既不是该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支付义务人,也不是该保险车辆所有人,车辆所有人为上诉人李XX,该份保险合同适格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李XX,李淑颖对该保险车辆不具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李淑颖在投保单中签字,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向其工作人员提示相关免责条款,不能证明已向李XX作出提示,故该免责条款中有关肇事逃逸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约定无效。由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李XX诉讼请求,也是错误的。
某保险公司辩称,坚持一审意见,维持原判。
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131,200元;2.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施救费2000元,以上合计135,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25日21时30分,案外人田雷驾驶黑E×××**号奥德赛商务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市公安局灯岗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的案外人王志驾驶的黑E×××**号轿车发生相撞,致使两车损坏。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萨尔图分局作出的第00858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确认,案外人田雷承担全部责任,田雷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黑E×××**号奥德赛商务车登记车主为案外人李佳阳,李佳阳于2014年6月21日将该车以1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其弟弟即本案原告李XX,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黑E×××**号奥德赛商务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车辆损失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案外人李淑颖,李淑颖系被告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李XX委托其代为办理投保相关事宜,投保时免责条款知晓声明等均系李淑颖签署。后来李XX维修黑E×××**号奥德赛商务车因交通事故受损部分共支出维修费109,787元,施救费2000元。现原告李XX以被告某保险公司未给付保险金为由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131,200元;2.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施救费2000元,以上合计135,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保险纠纷。综合庭审中原、被告的举证情况,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问题。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签订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本案中,原告李XX将黑E×××**号轿车借给案外人田雷使用,田雷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已符合保险责任免除情形,被告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庭审中,原告李XX辩称投保时免责条款知晓声明等均非本人签署,因其对免责条款不知晓故免责条款对其不生效。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田雷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被告某保险公司已将逃逸作为免责条款作出提示,故对于原告李XX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田雷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已符合保险条款免除情形,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2元(已减半),由原告李XX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纠纷。李XX所有的车牌号为黑E×××**号奥德赛商务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车辆损失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李淑颖,李淑颖系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案外人田雷驾驶涉案车辆与王志驾驶的黑E×××**号轿车发生相撞,致使两车损坏。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萨尔图分局作出的第00858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确认,案外人田雷承担全部责任,田雷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李XX支出了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某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李XX车辆维修费、鉴定费及施救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本案中,李淑颖作为保险人的代理人在“神行车保系列产品投保单”投保人处签字,且李XX已经交纳保费。故本案应视为李XX对李淑颖签字的认可。根据该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同时该解释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从保险单内容可以看出,保险单明示告知一栏,“明示告知”用黑体字加重加粗,并有特别标注提示;另外投保单第七条“保险人特别提示”中也注明;再有投保单第八条“投保人声明”处也有载明。以上保险条款、约定事项以及客观事实充分表明保险人就本案免除保险责任条款对被保险人尽到明确说明、告知义务。本案中,田雷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某保险公司已将逃逸作为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免责条款合法有效,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李XX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海陆
审判员  赵 楠
审判员  王 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姜雅文
书记员刘颖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