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浦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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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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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02民初3997号 追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2019-09-23
原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贾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吉林柴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XX,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被告浦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浦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浦XX偿还某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3日,浦XX醉酒驾驶吉XX**号小型普通货车(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与杨顺利驾驶的四轮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顺利重伤。交警部门认定,浦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顺利次要责任。杨顺利住院期间,某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医疗费。2018年10月17日,依据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8)吉080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某保险公司又支付杨顺利110000元,并依法获取追偿权。故,某保险公司要求蒲永生偿还为其垫付的赔偿款120,000元。
蒲永生辩称,不应该承担赔付责任,蒲永生与杨顺利已经签过协议,一次性给付了60,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6月23日,浦XX醉酒驾驶吉X**号小型普通货车(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与杨顺利驾驶的四轮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顺利重伤。交警部门认定,浦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顺利承担次要责任。杨顺利住院期间,某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医疗费。2018年10月17日,依据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8)吉080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某保险公司又支付杨顺利11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浦XX应否偿还某保险公司120,000元一、浦XX应偿还某保险公司1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因浦XX醉酒驾驶且某保险公司已垫付120,000元,故浦XX应偿还某保险公司12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蒲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某保险公司12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浦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海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