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蔡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粤14民终66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7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栋第*****号。
负责人:张XX,该支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该支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该支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XX,男,汉族,住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男,汉族,五华县。
原审第三人:罗X,男,汉族,住兴宁市。
原审第三人:广东客天下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
负责人:黄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蔡XX,原审第三人罗X、广东客天下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天下旅游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4民初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4民初282号民事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由蔡X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五华县大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粤M×××××号小型越野客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结论为该车各系统工作良好,能够保证在道路上安全行驶,且某保险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据此认为粤M×××××号牌小型越野客车,需高达11万的维修费用不合常理且与检验报告结论不符。实际上某保险公司在一审庭审法庭辩论阶段已明确对检验报告确实无异议,检验报告只能证明该车的行驶系统方向系统、制动系统良好,能正常在道路上行驶,与车辆受损严重并不矛盾。涉案奥迪于2014购置,其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车损险保险金额为505520元,保费为4980.22元,车辆价值高。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出险车辆信息表,信息表记载了报案信息、出险经过及损失情况、被保险人信息、车辆相关信息、商业保险影响保费调整信息、险别信息。蔡XX对此无异议,只是认为维修费用过高,不愿赔偿。故一审法院认为车辆能够正常在道路上行驶就等于受损轻微完全是主观臆断,与事实不符。2、一审判决认定事故发生后,客天下旅游公司收到责任认定书并未与蔡XX协商车辆损坏赔偿事宜,未要求蔡XX承担侵权责任,而直接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事实上某保险公司持有蔡XX与罗X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因蔡XX事后反悔拒不赔偿,故客天下旅游公司在某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将保险代位求偿的权利转让给某保险公司。3、一审判决认定某保险公司在收到客天下旅游公司申请后未委托第三方对粤M×××××号奥迪牌车辆进行定损评估,自行定损,定损结果以及维修车辆前后情况未告知蔡XX。事实上,某保险公司在处理事故的整个过程都与蔡XX沟通,邀请蔡XX到华奥4S店查看车辆的送检情况并将车辆定损清单给其过目,蔡XX还带了两个朋友一起到华奥4S店查看车辆受损情况,有某保险公司查勘员拍摄照片为证,根本不存在一审判决所说自行定损、维修的情况。一审判决认为某保险公司在明知有明确的侵权责任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仍对客天下旅游公司进行赔偿是有失常理的,某保险公司是在蔡XX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依据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先行赔付客天下旅游公司,并在赔偿金额内行使代位求偿权。4、某保险公司作为先行赔偿的一方,暂且先不论向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追偿对象追偿成功微乎其微的可能性,光是需要付出的时间、人力成本就已经无法计算,试问某保险公司能从此次事故中得到什么好处保险公司定损的严谨性、以及第三方维修机构华奥4S店的盈利性、权威性,有详细的定损单、维修清单、有车辆受损严重的照片、有华奥维修的详细询价单、有维修更换后的相应配件照片予以佐证。粤M×××××号牌车左侧受损严重,基本已经变形,光是更换零配件就需要89996.92元,辅助材料费用需要1740元,维修费用需要23800元,共需要115536.92元,每一项配件均有记载且有相应照片为证,至于维修费用的工时也可查证得知,根本不存在任何造假的空间及必要性。故一审判决认为某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依据不充分,是查明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明显不公,对某保险公司的合理请求置之不理。某保险公司提交了转账支付授权确认书、代位赔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付款业务回单、维修发票证实某保险公司承担先予垫付赔偿的事实,客天下旅游公司已将车辆的损失求偿权转让给某保险公司的事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蔡XX辩称,一、一审法院查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粤M×××××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受损程度的事实。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粤M×××××号牌小型越野客车的受损情况作了详细、明确的记录:左前侧车身左前门至后有硬物擦痕、擦痕显凹痕状况,擦痕长度为前至后起点为120CM,离地高为85CM,总长度为270CM。事故发生后,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了有资质的大昌检测公司对粤M×××××号牌小型越野客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了检测,检测部门在后也出具了检测报告,结论为:该车各系统工作良好,能够保证在道路上安全行驶。这些结论均是职能部门作出的,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可置疑,某保险公司没有任何证据否定这些事实。一审法院依据这些证据材料认定粤M×××××号牌小型越野客车的受损程度,并无不当。二、某保险公司与客天下旅游公司在完全背着蔡XX的情况下对粤M×××××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进行定损、维修,事后也未告知,违背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事故发生后,蔡XX多次提出双方协商选定定损评估单位和维修店,但是客天下旅游公司根本不予理睬,强行将车送到其自行选定的评估单位和维修店进行评估、维修,维修费用数额巨大未告知蔡XX,违背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三、某保险公司提交的维修费发票载明的维修费用不真实。根据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车辆的检验,五华县大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可知粤M×××××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只是“左前侧车身左前门至后有硬物擦痕、擦痕显凹痕状况,擦痕长度为前至后起点为120CM,离地高为85CM,总长度为270CM”,其他均未受损,事实上,该车在五华检测期间,几家维修部门也曾对维修费用作了评估,都定在三万元左右的维修价。蔡XX依据同样的车型、受损部位的零部件价格,对该车型的生产、销售商等单位进行询查,受损的前后门更新价格为11000元至11155元范围内,加上人工工资,也就在三万元之内。综上,一审法院依法驳回某保险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合法合情合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罗X述称,没有其它意见发表。
客天下旅游公司述称,没有其它意见发表。
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偿付原告支付的保险赔偿金11553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8年5月16日,被告蔡XX驾驶无号牌重型平板大货车沿横周线公路从小都圩镇往横陂圩镇行驶,途经横周线8KM+300M横陂镇田布村公路地段时,与相对方向由第三人客天下公司的职员罗X驾驶其单位的粤M×××××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相碰刮,事后被告蔡XX驾车当场逃逸,造成粤M×××××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日,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肇事车辆进行了痕迹检验,并制作了检验示意图,其中粤M×××××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载明:“左前侧车身左前门至后有硬物擦痕、擦痕显凹痕状况、擦痕长度为前至后起点为120CM,离地高为85CM,总长度为270CM”。2018年5月18日,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五华县大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粤M×××××号牌小型越野客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报告,2018年5月23日,上述检测公司出具了《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为该车各系统工作良好,能够保证在道路上安全行驶,同日,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蔡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人罗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客天下公司收到责任认定书并未与被告协商车辆损坏赔偿事宜,亦未诉请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而直接向原告提交“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转账支付授权确认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原告收到第三人申请后未委托第三方对粤M×××××号奥迪牌车辆进行定损评估,自行定损且定损结果及维修车辆前后情况未告知被告,2018年6月29日原告向梅州市梅县区程江佳诚汽车零配件加工厂付款1000元,同月30日,原告向第三人客天下公司支付114536元,2018年7月该车修理完毕交付第三人客天下公司使用。2019年1月15日,原告诉至一审法院,主张第三人客天下公司为粤M×××××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在原告处投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额度为100万商业险,并投有保额为50552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被告应赔偿其已赔付的粤M×××××号奥迪牌车辆维修费115536元,并提交了维修发票、事故认定书、原告出险车辆信息表、第三人客天下公司行驶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转账支付授权确认书、代位赔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付款业务回单拟证实其主张。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对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检验示意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委托第三方对车辆检测作出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被告提出维修发票金额太高,且没有维修清单。案经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庭审笔录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对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认定被告蔡XX驾驶与准驾车辆不符及检验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无号牌重型平板货车,发生事故后当场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人罗X无责任。本案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引发的代位追偿权纠纷。根据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粤M×××××号牌车辆损失情况示意图载明的内容及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第三方鉴定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可认定该车事故发生时损坏情况为左前侧车身左前门至后有硬物擦痕、擦痕显凹痕状、擦痕总长度为270CM,事故发生后该车各系统工作良好,能够保证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其已赔付第三人客天下公司的车辆维修费115536元,虽提交了维修发票、事故认定书、原告出险车辆信息表、第三人客天下公司行驶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转账支付授权确认书、代位赔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付款业务回单拟证实其主张,但并未提交其与第三人客天下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粤M×××××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事故发生后相关的维修清单及定损单据,且原告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对车辆进行定损、维修,定损结果亦未告知被告,同时原告收到第三人客天下公司提交的索赔资料后不认真审查,明知本案有明确的侵权责任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仍对第三人进行赔偿,且赔偿数额巨大,与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粤M×××××号牌车辆损失情况示意图载明的内容及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第三方鉴定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并不相符,既有失常理,亦显失公平。综上,原告主张代位求偿权的依据不充分、理由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为1305元,由原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中,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明粤M×××××车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8年3月14日0时起至2019年3月13日23:59:59。2、机动车辆保险单,证明粤M×××××车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505520元,保险期限自2018年3月14日0时起至2019年3月13日23:59:59。3、《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六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证明本次事故属保险责任。4、蔡XX与朋友在华奥4S店查看受损车辆的照片。证明蔡XX自始至终都知晓车辆定损、维修事宜。5、事故发生后,客天下旅游公司第一时间与蔡XX协商车辆损坏的赔偿数额,蔡XX同意承担粤M×××××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全部维修费用,事后反悔拒赔。6、粤M×××××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定损清单,车辆受损照片,华奥维修的详细维修单,更换的配件照片。证明粤M×××××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受损维修情况。蔡XX对1-3份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第4份材料质证认为在4S店拍摄到其及车辆受损照片属实,对第5-6份材料质证认可协议书的真实性,但认为只愿意承担合理的维修费用,不认可维修地点和维修价格。客天下旅游公司、罗X认可某保险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
蔡XX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材料:1、2019年5月5日其通过手机在互联网查询车型:奥迪Q72014款3.0T自动变速箱(AT)的右前门壳报价,显示4S店参考价11145元,广州原厂原装德国报价6429元。右后门壳4S店参考价11145元,广州原厂原装德国报价8453元。2、JSQP销售清单前门左正厂单价11155元,左后门正厂单价11155元。证明本案所涉维修配件价格过高。某保险公司质证认为,蔡XX提交的材料只包括右前、后门壳单价,不包括更换受损部位的具体零部件单价,不能全面反映车辆受损情况。客天下旅游公司质证认为蔡XX提交的仅是右前门壳和右后门壳的报价,与车辆实际维修项目相差甚远,且网上查询价格因材质不同价格也千差万别。罗X质证称没有其它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除“第三人客天下公司收到责任认定书并未与被告协商车辆损坏赔偿事宜”外,对其余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蔡XX对粤M×××××号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在向客天下旅游公司赔偿保险金后,某保险公司要求蔡XX全额返还赔偿金能否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本案纠纷属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原审判决认定法律关系为追偿权纠纷不当,予以纠正。客天下旅游公司为粤M×××××号车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客天下旅游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就粤M×××××号车存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根据粤M×××××号车购买的商业险保险条款,蔡XX对粤M×××××号车的损害属于保险事故。事故发生后,蔡XX与客天下旅游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拒绝赔偿。此后,某保险公司向客天下旅游公司赔偿保险金115536元。蔡XX认为华奥4S店维修费用总额偏高,其没有参与车辆定损,某保险公司、客天下旅游公司均没有告知车辆受损情况,并向本院提交了其在网上查询2014年版奥迪Q7右前、后门壳报价。首先,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定债权让与,其法律特征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保险赔付责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以保险赔付范围为限。其次,蔡XX提交的材料只显示2014年版奥迪Q7右前、后门壳报价,对于组成前、后门的其他零件及车辆维修工时费没有提供价格依据。再次,从某保险公司提供的照片可知蔡XX知道粤M×××××号车送到华奥4S店定损、维修。最后,蔡XX没有证据证明客天下旅游公司、某保险公司与华奥4S店就车辆定损、维修存在不诚信行为。因此,蔡XX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维修费用过高的情况下,其不予赔偿的抗辩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某保险公司实际支付保险金115536元后要求第三方侵权人蔡XX承担返还义务,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予以纠正。二审期间,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4民初28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蔡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15536元给上诉人某保险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1305元,由被上诉人蔡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预交),由被上诉人蔡XX负担。被上诉人蔡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某保险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6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莉芬
审 判 员  陈立民
代理审判员  范宜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宇辉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