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深圳强国创业创新应急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陕09民终105号 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23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强国创业创新应急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汪XX,男,汉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XX,女,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X,女,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汪XX、杨XX、杨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负责人:鲜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乙,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朱X甲,女,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一审被告:中国延保救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
法定代表人:付X。
上诉人深圳强国创业创新应急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强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XX、杨XX、杨X、、一审被告朱X甲、中国延保救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保救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8)陕0928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强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被上诉人汪XX、杨XX、杨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被上诉人甲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一审被告朱X甲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延保救援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强国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甲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甲保险公司、汪XX、杨XX、杨X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深圳强国公司提供虚假保险不符合事实,汪登欢的保险赔偿责任应由甲保险公司承担。据重庆乐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赢公司”)与甲保险公司投保协议及相关投保邮件沟通记录显示,乐赢公司将包括汪登欢在内的被保险人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其中,汪登欢的投保计划方案包括011和082,而082中包括意外身故责任。汪登欢此次出险时间在甲保险公司和乐赢公司解除合同之前,甲保险公司应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深圳强国公司系通过乐赢公司投保至甲保险公司,保险赔偿责任应由甲保险公司承担。
汪XX、杨XX、杨X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请求。二、深圳强国公司认为应当由甲保险公司对汪XX、杨XX、杨X承担赔偿责任,但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
甲保险公司答辩称,一、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深圳强国公司是救援卡的发行人,应当根据承诺履行30万元赔偿义务。二、甲保险公司与深圳强国公司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汪登欢与深圳强国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故该公司对于汪登欢没有保险利益,不能为其购买保险。
朱X甲述称,其已经完全履行了自身义务,至于深圳强国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其并不知情。
延保救援公司未陈述意见。
汪XX、杨XX、杨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朱X甲、深圳强国公司、延保救援公司、甲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因汪登欢死亡的赔偿金30万元;2.诉讼费用由朱X甲、深圳强国公司、延保救援公司、甲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延保救援公司是一家为企业、为企业从业人员、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以救援为代表的延伸服务和增值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注册地在中国香港,法定代表人为付X。深圳微汇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市罗湖区


大厦


号,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谭相民,延保救援公司法定代表人付X为大股东,持股比98%,并担任监事。广东延保救援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成立,注册地在广州市萝岗区,后迁出变更为深圳市罗湖区


大厦


室,法定代表人为谭相民。“
”商标,是广东延保救援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但被驳回,不予受理。深圳强国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0号百货广场大厦西座13楼111室,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XX,付X为大股东,持股比95%。具体业务包括为会员提供非事故汽车道路救援服务、紧急呼救服务、协助安排车辆、指导现场救援、紧急医疗转运、安排入住医院、出具医疗担保(或者垫付住院押金)、善后处理等服务。与此同时,接受会员委托办理医疗、意外保险,出险后协助理赔等延伸和增值服务。2016年11月,旬阳县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旬阳鑫达公司”)出资939元在朱X甲代理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为30万元的意外险,旬阳鑫达公司嫌保险金不够,遂让朱X甲联系其它保险公司再行购买保险。因朱X甲参加过延保救援公司培训班,便向旬阳鑫达公司推荐“克强创业创新系列救援员工福利卡”。旬阳鑫达公司得知购买该卡赠送有5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即同意购买。同月14日,旬阳鑫达公司将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费以及购买“克强创业创新系列救援员工福利卡”费用共计21219元转账给朱X甲。朱X甲将其中11980元转账给深圳强国公司,为汪登欢等11人购买了“克强创业创新系列救援员工福利卡”,深圳强国公司向旬阳鑫达公司出具了“救援辅助服务费”为11980元的增值税发票。同月16日20:46:33秒,汪登欢在深圳强国公司版权所有和经营的标注“
”网站注册登录并成功激活。汪登欢激活信息包括汪登欢个人信息确认、产品名称为“克强创业创新系列救援员工福利卡”,该激活信息载明:“本卡服务项目在您激活第6日零时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汪登欢获得的服务及福利共有七项,其中第七项服务内容载明:“获得公司为您投保的&
;团体/个人保险/特需医疗金保险&
;投保保险服务。”在投保保险服务说明载明,“您在激活本卡时,已点击&
;接受保险服务须知&
;同意书全部内容。谢谢您授权本公司为您办理保险。公司已全额缴费为您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本公司为您办理的是团体/个人保险/特需医疗金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同意并授权为您保存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若发生保险事故,由本公司提供理赔协助。本公司对保险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在保险责任项下信息确认载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50万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的,根据残疾程度给付,最高给付50万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每次免赔100元,按80%比例赔付,最高给付5万。”
汪登欢激活福利卡信息载明:(1)公司代为汪登欢在甲保险公司投保计划011团体医疗保险10份,保险单号为“
7088”;代为汪登欢在甲保险公司投保计划082意外险3份,保险单号为&
7088”,起保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终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2)公司为汪登欢在广西大地投保主险方案二2份,起保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3)公司为汪登欢在北京太保寿投保交通意外保障五,起保时间为2016年11月19日。(4)公司为汪登欢在北大方正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计划025,生效时间为2017年6月1日,失效时间为2017年11月22日。“
”网站“接受保险服务须知”书中载明,在投保保险服务方面,公司遵守依法合规和诚信原则,提示员工注意,其中第5条载明,“公司承诺,如果您通过公司获得了虚假的保险服务,由公司承担因为虚假保险带来的法律责任。如果因为公司的行为,使您的合法权益受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1月29日,乐赢公司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人保寿险补充团体医疗保险(E款)”,保险人数为3263人,保险费20万元。2017年5月31日,乐赢公司以“保存的保单遗失、原保单作废”为由,向甲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同年6月20日,甲保险公司同意退保并向乐赢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萍个人账户退还保险费154875.14元。
2016年12月1日,汪登欢在旬阳县
镇大岭铺砂石厂施工时落水。同月6日,汪登欢尸体被打捞上岸。之后,双方当事人就保险理赔与深圳强国公司进行了协商,未查到该公司为汪登欢在甲保险公司代为投保的意外身故保险。诉讼过程中,追加甲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汪登欢死亡后,按其激活信息确认单记载的经朱X甲联系,汪XX、杨XX、杨X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理赔,该保险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汪XX提供的中国银行账户转入保险金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延保救援公司、深圳强国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等诉讼权利。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的第一个问题是延保救援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经查,旬阳鑫达公司经朱X甲介绍出资以汪登欢名义购买的救援服务卡系深圳强国公司收款后出具发票,登陆激活的网站亦为该公司具有经营权和版权的网站,与汪登欢发生合同关系的是深圳强国公司。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深圳强国公司是适格被告,延保救援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不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争议的第二个问题是深圳强国公司与汪登欢之间法律关系性质。依据深圳强国公司经营的网站介绍和救援服务卡载明的内容,其业务范围是向注册员工提供救援服务,并根据员工授权代为员工办理保险服务和理赔协助等延伸和增值服务。汪登欢购买深圳强国公司的救援保障卡,并于2016年11月16日登陆深圳强国公司具有经营权、版权所有的“
”网站进行了登陆、注册、激活,汪登欢与深圳强国公司即建立了救援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获得了深圳强国公司提供的七项服务。同时,从汪登欢激活的救援保障卡信息第七项服务内容看,汪登欢激活救援保障卡后且已点击接受保险服务须知,即已同意确认接受保险服务须知全部内容,同时授权深圳强国公司给其办理投保保险服务。由此可见,该保险的投保人不是深圳强国公司,而是汪登欢。救援保障卡上载明虽然称是赠与保险,但与汪登欢激活的信息并不一致,实质并不是深圳强国公司赠与的保险,而是为汪登欢代为投保保险和理赔协助的服务,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既不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也不是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仍属救援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争议的第三个问题是深圳强国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从其经营范围看深圳强国公司虽不具有从事保险业经营的资质,但在其“
”网站介绍中明确载明其与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有合作关系,从汪登欢激活的救援保障卡信息看,有理由让汪登欢以及旬阳鑫达公司相信深圳强国公司确实在接受汪登欢授权后,为汪登欢办理了在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的保险投保手续。也就是说,深圳强国公司具有根据汪登欢授权而为汪登欢办理保险投保的服务义务。其次,从汪登欢激活的救援保障卡信息看,深圳强国公司为汪登欢办理的保险项目有4个,其中在中国大地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北大方正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汪登欢出险时未到生效时间未获理赔,在北京太保寿投保的“交通意外保障五”已经理赔20万元。在甲保险公司投保的计划082,生效时间标注是2016年11月22日。对此,深圳强国公司应当就该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提供符合我国《保险法》规定的有关服务,要求汪登欢在其保存的保险合同上签名确认,而深圳强国公司未履行相应的服务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从汪登欢激活的救援保障卡信息看,深圳强国公司承诺已经为汪登欢在甲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全额缴费办理了投保手续,并保存相应的保险合同,其应当提供与中国人寿甲保险公司之间的意外险保险合同,但其未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由深圳强国公司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深圳强国公司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汪登欢救援保障卡载明的第七项服务义务。根据其接受保险服务须知承诺看,由于其未购买保险从而使汪登欢获得的保险为虚假保险,深圳强国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根据第七项服务记载的保险责任,若汪登欢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50万元。汪登欢因意外事故身故后,汪XX、杨XX、杨X已经从北京太保寿公司获得了深圳强国公司为汪登欢代为投保的保险金20万元,剩余的30万元身故保险金因深圳强国公司违约导致无法得到,基于社会一般的公平观念,该30万元保险金属于汪XX、杨XX、杨X应得经济利益的损失,对此,深圳强国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深圳强国公司以无保险经营资格、不是适格主体、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于法不符,不予支持。朱X甲无偿为旬阳鑫达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并全部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汪登欢身故保险金之所以未能取得,完全是由于深圳强国公司未履行服务义务而导致,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与朱X甲无关,朱X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深圳强国公司未提供汪登欢授权其办理的在甲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甲保险公司亦未查询到该保险合同,甲保险公司与汪登欢未订立保险合同。因此,甲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由深圳强国公司赔偿汪XX、杨XX、杨X经济损失300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汪XX、杨XX、杨X要求朱X甲、延保救援公司、甲保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深圳强国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深圳强国公司提交下列证据:第一组:乐赢公司员工补充团体医疗金管理办法、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协议、保险终止协议、关于合同终止后善后事宜备忘录各一份,用以证实乐赢公司作为投保人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以及011、018、082方案的保险范围;第二组:韦球英、纪喜全的投保邮件及保险赔付截图,用以证实乐赢公司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的韦球英、纪喜全的保障方案,甲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完毕,同时也说明该投保方案中包含有身故责任;第三组:涉及汪登欢的投保邮件截图,用以证实乐赢公司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30万元身故责任。
经当庭质证,甲保险公司认为,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管理办法不属于保险条款,不能成为理赔依据。医疗投保协议签订的主体并非深圳强国公司,并且协议不是保险合同。根据协议约定,即使进行投保,保险对象也只能是乐赢公司的员工。保险终止协议说明,保险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义务。备忘录证明,甲保险公司从未认可深圳强国公司进行了投保。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无关联性。汪XX、杨XX、杨X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中汪XX、杨XX、杨X请求深圳强国公司承担责任无关。第二组、第三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联性。朱X甲质证认为,三组证据与其没有关系,不发表意见。
经审查,本院认为,深圳强国公司提交的三组证据均系案外人乐赢公司与保险人之间形成,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故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案涉30万元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系基于“救援服务卡”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应当属于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旬阳鑫达公司出资,以员工汪登欢名义购买了“救援服务卡”,深圳强国公司收取价款后,向旬阳鑫达公司出具了发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深圳强国公司与汪登欢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正确。按照激活“救援服务卡”信息的内容,汪登欢可以获得深圳强国救援公司提供的七项服务。其中第七项服务内容为,汪登欢授权深圳强国公司为其办理相关保险服务,且汪登欢选择的保险方案所约定的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50万元”。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后,深圳强国公司应当按照上述承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深圳强国公司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该公司已经通过案外人乐赢公司向甲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故该公司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甲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上述基于“救援服务卡”形成的合同关系中,深圳强国公司系唯一的合同相对方,以汪登欢名义代为投保亦是该公司的合同义务。二审中,深圳强国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实案外人乐赢公司与甲保险公司就有关补充团体医疗保险达成了合作协议。乐赢公司系独立公司法人,该协议如何履行,与深圳强国公司是否按照“救援服务卡”的承诺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并无直接法律关系。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在深圳强国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中,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协议只是协议双方就有关保险事宜协商一致的概括性约定,其中第三条还专门约定了投保流程。深圳强国公司二审提供的部分邮件截图的真实性无法认定,也不能证实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等。故上述该协议和邮件截图不是保险合同,亦不能证实深圳强国公司已经通过案外人完全履行“救援服务卡”约定义务的事实。第三,本案当事人争议的30万元赔偿责任主要来源于深圳强国公司在“救援服务卡”服务项目中作出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50万元”的承诺,即“计划082”服务项目。从甲保险公司一审中提供的证据看,即使案外人乐赢公司代为履行了合同义务,事实上也只投保了“补充团体医疗保险E款”,而没有投保上述“计划082”方案对应的保险项目,此节事实深圳强国公司当庭已经予以认可。因此,深圳强国公司所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能证实该公司已经按照“救援服务卡”约定的内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汪登欢已经身故,汪XX、杨XX、杨X作为汪登欢的法定继承人继受上述“救援服务卡”的相关合同权利义务,三人有权提出本案诉讼请求。深圳强国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约定的30万元保险赔偿金无法通过保险合同获得,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确定由深圳强国公司向汪XX、杨XX、杨X承担30万元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深圳强国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深圳强国创业创新应急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波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刘慧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晓敏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