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某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湘01民终1081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04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XX,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负责人:廖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X,男,汉族,长沙市芙蓉区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赵X。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男,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罗X、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布斯卡物业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8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共同连带承担。事实与理由:1、刘X已提交证据证明刘X对事故发生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事故的窗户和玻璃并非刘X装修,刘X仅为原房屋所有人袁琼的承租人,经袁琼要求后刘X代袁琼先行垫付装修款,涉案房屋的窗户和玻璃的装修款实际出资人为房屋所有人袁琼,房屋装修相应的权利义务归属于出租人;2、罗X经拍卖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已收取租金,并实际控制涉案房屋。罗X作为所有人对涉案房屋负有检查维护、治理安全隐患的义务,应当定期对涉案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维护,保障出租房屋的安全适用,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3、湖南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宏景名厦(原名宏景名居)的总平面布置图显示,该小区共有小汽车停车位207个,地下室停车位195个,地上停车位仅12个,涉案车辆被砸地点不属于小区规划范围之内的停车位,本案第三人何艳周没有在规划范围内划定停车位,是造成车辆被砸的原因之一,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涉案车辆停放于地下停车场的出口附近,车辆停放于此本身就具有安全隐患,并且何艳周并未将车辆停放于划定的停车位之内,随意停车,何艳周未尽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上,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请求部分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支持上诉请求。
某保险公司辩称,1、我方取证的现场查看图片及物业公司出具的小区委员会的证明,被保险车辆正常停放在停车位置,不可能预料窗户掉落砸到车子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过错;2、刘X作为房屋使用人,对房屋管理不当导致车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罗X辩称,1、刘X系跌落玻璃的安装人,房屋是毛坯出租,刘X在房屋安装玻璃时改变了房屋结构,将原本两层分布的窗户改为了一体窗户,原本就有安全隐患,且根据租赁合同第11条,房屋装修情况甲方概不负责,由承租人承担;2、根据刘X与房屋原产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第2条明确约定乙方租赁上述房屋仅作住宅使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私自改变了房屋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而刘X恰恰在承租涉案毛坯房后,未经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私自改变了房屋的用途,且改变用途后私自安装窗户。刘X改变了原有房屋的主体结构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刘X对此存在过错;3、罗X通过司法拍卖获得涉案房屋后,不仅自己多次通过短信微信电话上门等多种方式催告刘X缴纳租金履行承租人的相应义务,且也多次通过天心区法院执行局的承办法官与刘X多次就租赁合同及租金的交付问题进行催告和协商,但是刘X一直采取模糊处理的方式拒绝支付租金和履行作为承租人的相应义务,使罗X一直无法实际控制涉案房屋,也没与收到任何租金。2018年7月9日,罗X无赖之下向刘X发函要求解除合同且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此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18年10月份由雨花区法院就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受理后,刘X才向罗X支付一年度的租金且腾出房屋。在事故发生前后涉案房屋一直由刘X非法占有并控制,罗X没有办法对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和知悉并进行维修维护。刘X的上述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对事故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豪布斯卡物业公司辩称,本公司与小区全体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了事故发生车位为地上车位,此车位不存在任何的安全隐患,事件发生的原因系房屋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的,如窗户装向合理则不存在此次事故的发生。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刘X、罗X、豪布斯卡物业公司赔偿某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78884.45元;2、该案诉讼费用由刘X、罗X、豪布斯卡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31日晚上七点左右,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43号宏景名厦小区1119号房屋的窗户和玻璃坠落,砸中了停放在其下方停车位上湘A×××××红色路虎车。何艳周系湘A×××××车辆的车主,其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何艳周向某保险公司报案,某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了查勘。随后将车辆送至湖南中汽南方星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长沙威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福分公司进行维修。2018年9月12日,某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认定湘A×××××车辆在扣残值后定损金额为78884.45元,并附有《修理项目清单》。某保险公司向湖南中汽南方星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付款74584.45元,向长沙威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福分公司付款4300元。在两份付款的电子回单的备注处均注明“0000020
0,湘A×××××,何艳周,赔款”。
2018年8月6日,何艳周向某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主要内容为:某保险公司项下承保车辆湘A×××××于2018年7月31日发生事故。立书人同意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将已获赔款部分(以银行回单为准)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某保险公司,并授权某保险公司以立书人或某保险公司名义向责任方罗X等追偿。
宏景名厦小区1119房原为案外人袁琼所有。2010年11月20日,刘X(乙方、承租方)与案外人袁琼(甲方、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于雨花区韶山北路243号1119号房屋租赁给乙方,乙方租赁上述房屋仅作住宅使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租赁期限共180个月,自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在乙方承租期间,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损坏(含自然损耗)甲方负有维修责任。甲方出租给乙方系毛坯房,由乙方负责装修并对外出租,按乙方具体装修金额可抵相应租金,但装修费用不能超过27万元,超过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刘X在庭审中陈述房屋没有发现明确的安全隐患。
罗X于2017年9月23日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司法拍卖中竞拍到宏景名厦1119号房屋,该房屋于2018年1月15日登记至罗X名下。2018年10月12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湘0111民初61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认定,刘X承租1119号房屋并装修后,经袁琼同意,于2010年12月10日将1119号房屋转租给案外人湖南金联顺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宿舍使用。后湖南金联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将承租的1119号房屋变更为宿舍与办公使用。罗X拍得1119号房屋后,于2018年1月8日起通过微信、上门催要等方式要求刘X向其支付租金未果。该案判决刘X与袁琼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18年7月9日起解除,刘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腾退1119号房屋并交付给罗X。刘X于2018年10月退出租赁房屋。
事故发生后,2018年8月2日,豪布斯卡物业公司组织车主、业主方和租赁方开了一个协调会议,但协调无果。何艳周为涉案车辆向豪布斯卡物业公司支付了外围停车费。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停放在小区划定的停车位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照片及法庭询问可知,掉落是涉案房屋外墙的铝合金窗户和玻璃,已经整块掉落。
宏景名厦小区是2003年交付使用。豪布斯卡物业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进入小区开展物业服务。豪布斯卡物业公司主张的警示标志是之前的物业公司粘贴的,因为之前粘贴的围墙出现脱落现象。罗X在庭审中陈述,知道某保险公司查勘和定损这件事,不清楚具体流程和定损的细节。对于某保险公司的定损,豪布斯卡物业公司与罗X均持异议,但均不申请司法鉴定。
另查明,刘X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追加豪布斯卡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豪布斯卡物业公司根据其过错承担保险理赔款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湘A×××××车主何艳周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车损险和不计免赔,车辆发生事故后,某保险公司经过勘查、定损等程序后,已先行向何艳周赔付车辆损失78884.45元,何艳周签署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故某保险公司已经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有权进行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现有证据已经证实系宏景名厦1119房玻璃和窗户坠落砸坏涉案车辆的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上诉人罗X、刘X和豪布斯卡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负有管理义务的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刘X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发生事故的窗户和玻璃系其装修,因此刘X是事故发生时房屋的实际控制人,其没有证据证明其就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豪布斯卡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其对小区房屋可能存在的危险状况负有排查的义务;其在正常收取了车主的停车费后,对事故车辆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豪布斯卡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故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罗X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但相关证据显示,罗X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该房屋后,一直未取得该房屋的实际控制权,直到2018年10月刘X才退出涉案房屋。故罗X虽为房屋所有权人,但基于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对房屋进行实际控制,也就无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故罗X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责任大小,酌情认定对车辆损失刘X应当承担90%的责任,豪布斯卡物业公司应当承担10%的责任。
对于车辆的损失数额,某保险公司经过了正常的查勘、定损等程序,并提交了维修清单和整个费用的转账凭证,故对涉案车辆损失为78884.45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可。豪布斯卡物业公司、罗X对定损存在异议,但并没有提出合理依据,且不申请司法鉴定,故对豪布斯卡物业公司、罗X的异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上述损失,刘X应当承担70996.005元(78884.45元×90%),豪布斯卡物业公司承担7888.445元(78884.45元×1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70996.005元;(二)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7888.445元;(三)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86元,由刘X承担797.4元、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8.6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及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宏景名厦1119房玻璃和窗户坠落砸坏涉案车辆,罗X、刘X和豪布斯卡物业公司分别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负有管理义务的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罗X自2018年1月15日起成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负有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法定义务。虽然罗X在事故发生时未实际控制房屋,但不具有房屋控制权并非免除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事由,且罗X可以通过督促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与承租人协商修缮方案等途径履行自己的义务,罗X在取得涉案房屋产权后未及时对房屋状况进行检查、亦未督促承租人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修缮措施,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刘X作为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人和发生事故的窗户及玻璃装修方案的确定人,其未及时发现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并及时告知出租人,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豪布斯卡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管理义务人,未及时对小区房屋可能存在的危险状况进行排查,故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涉案车辆停在车位内,其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根据各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本院酌情刘X承担80%(63107.56元)的责任、罗X和豪布斯卡物业公司各自承担10%(7888.445元)的责任。
综上所述,刘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民初818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民初818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三、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63107.56元;
四、罗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7888.445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2元,共计2658元,由刘X承担2388元,罗X承担180元,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XX宇
审判员 欧阳宁
审判员 邓 安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黄香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