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明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某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粤20民终9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14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明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孔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XX,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主要负责人: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东莞市明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6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承担80%的责任,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承担20%的责任。事实与理由:(一)粤C×××××号车辆的车主李刚曾在2017年6月份在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办理了2017年6月份停车月卡,并签署了“关于汇翠山庄室外车辆停放告知书”,该告知书明确告知车主停放车辆时应尽合理注意义务,特别在台风、暴风等恶劣天气,应随时留意车辆所停放位置是否安全,如因车主自身疏忽导致车辆受损的,一切后果由车主承担。(二)根据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签订的《汇翠山庄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车主交纳停车保管费的,由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与车主另行约定保管责任,签订车辆保管协议书,发生车辆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双方按约定承担责任。车主李刚系汇翠山庄租房户,车辆被砸当天是作为临时车进入,没有缴纳停车费,也未与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签订车辆保管协议,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对该车没有保管义务和责任。(三)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已经按照《汇翠山庄物业服务协议书》的约定完全履行了小区绿化维修养护的管理义务。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在台风过后已经尽最大努力进行灾后的抢修、清理恢复及排险工作,已及时对树木进行了修剪,旁边的大树也及时做了切割清理消除危险等措施。(四)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完全按照《汇翠山庄物业服务协议书》的约定提供服务,对车主李刚的车辆被砸不存在过错。车主如能重视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的安全提示,完全能避免事故发生。其车辆被砸完全是因为自身过错所致,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基于小区和谐考虑,可以酌情为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分担一定损失,自愿承担20%的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到庭应诉。
被上诉人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向其支付款项193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刚是粤C×××××号车辆的车主。2017年9月24日,李刚将粤C×××××号车辆停放在中山市坦洲镇汇翠山庄小区内的露天停车位上,至晚上20时30分左右被旁边倒下的大树压到,事故造成粤C×××××号车辆受损。因该车辆在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刚遂于事故发生后向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申请理赔。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于2018年1月13日对粤C×××××号车辆的损失进行了价格评估,确定该车辆的损失金额为18500元。另,李刚还为该车支付了拖车费300元和吊车费500元,上述损失合计19300元。2018年3月19日,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向李刚支付了19300元车损赔偿款。2018年8月10日,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明,涉案事故发生的中山市坦洲镇汇翠山庄小区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是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小区业委会与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签订的《汇翠山庄小区物业服务协议书》有如下部分约定:1.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包括绿化维修养护和管理等;2.小区车位使用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室外小车车位停放费80元/月,临时停车的,一小时内不收费,超过一小时按停放时间收取相应费用;3.车主缴纳停车保管费的,由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与车主另行约定保管责任,签订车辆保管协议书,发生车辆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双方按约定承担责任。李刚是汇翠山庄小区的住户,其有时会将粤C×××××号车辆停放在小区物业划定的露天停车位上,并为此向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缴纳停车服务费(有时按月缴纳80元/月的停车服务费,有时为临时停放,即停车超过一小时才缴费)。2017年6月1日,在办理按月停放车辆手续时,李刚签收了一份《关于汇翠山庄室外车辆停放告知书》,该告知书明确告知车主停放车辆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特别是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应随时留意车辆所停放位置是否安全,如因车主自身疏忽导致车辆受损的,一切后果由车主承担。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主张事发当月李刚并未按月缴纳停车费,且事故发生当天并未收取李刚停车费。2017年8月底,汇翠山庄小区内的绿化树木因遭受“天鸽”等强台风的袭击而大量倾倒、毁损,造成严重损失,为此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了清理工作。本案事故发生前,小区因遭受暴雨袭击,又有树木突然倒下砸坏车辆,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遂于2017年9月19日在各楼栋入口处张贴“特别提示”,同时在客服微信朋友圈发布公告,提示业主:在经历了两次台风及一次红色暴雨的袭击后,小区的地基土壤及树根出现松动迹象,部分树木由于树冠高大根系浅,倒伏的现象可能随时出现,提示业主勿将车辆停放在有潜在危险的树下、围墙边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
根据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提交的“秩序部关键事件汇报表”的记载,粤C×××××号车辆被砸后,公司执勤人员对涉案事故的经过作了如下汇报:2017年9月24日晚上20时30分左右,天空下着大雨,其在岗位上上班时突然听到一声响,去查看,是一棵大树倒下压到了粤C×××××号车辆,其马上用对讲机呼叫领班,领班过来查看后又安排通知车主;后主管也过来了,他们就一起找了两根树干把压在车上的树顶住,绿化工人也前来修剪了树枝,减少重量,保护车辆;20时50分左右,车主来到现场,说自己会联系保险公司报保险;次日下午,主管帮忙车主联系了吊车,他们一起在现场处理,把大树吊起后,车主就把车辆开走了。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据此主张其已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另,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还主张涉案树木在倾倒前从外观上来看并不具有危险性,为此,其提交了一张事发前的照片。从照片上看,涉案树木较高大、粗壮,树冠也较大,在台风过后微有倾斜状,其根部水泥地板略有翘起;其两旁均划定了停车位,距离其两个停车位的另一棵大树已在台风中倾倒,水泥地板也被翘起。
一审法院认为,李刚为其所有的粤C×××××号车辆向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投保,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予以承保,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且双方的保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向李刚支付了保险赔偿款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因此而获得其已赔偿部分的代位求偿权。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与汇翠山庄小区业委会签订《汇翠山庄小区物业服务协议书》,约定其为该小区提供绿化维修养护和管理等物业服务项目,据此可以认定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是汇翠山庄小区的绿化树木的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需证明其对涉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才能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免除赔偿责任。由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发出的“特别提示”可知,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已经意识到,在“天鸽”等强台风过后,汇翠山庄小区的地基土壤及树根出现松动迹象,树木倾倒的情况可能随时出现,且已有树木倾倒砸坏车辆的事故发生,因此其应当对小区的树木特别是比较高大的树木进一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对树木进行加固处理、在有危险的树木旁摆放安全提示等,以避免损害的发生。由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提供的照片可知,涉案树木在事故发生前已略有倾斜状,且树木较高大、粗壮,树冠较大,其根部水泥地板也略有翘起,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理应对该树木采取加固等安全防护措施,但其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不能认定其已对树木的安全维护和防止危险的发生做了充足的工作和最大的努力,也即其不能证明其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其应当对树木倾倒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由于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就室外停车的注意事项已对李刚进行过提示,且在事故发生前也通过张贴“特别提示”等方式提示住户注意停车安全,但李刚仍然将车辆停放在大树下,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的过错,据此一审认定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应对涉案车辆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5440元(19300元×80%)。
综上所述,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有理部分,一审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一审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支付赔偿款15440元;二、驳回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为141元,由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负担28元,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负担113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外人李刚为其名下粤C×××××号车辆投保,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予以承保,后因涉案车辆停放在汇翠山庄小区被倾倒的树木压致受损,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李刚支付了保险赔偿金19300元,阳光财保珠海支公司因此获得其已向李刚赔偿部分的代位求偿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作为汇翠山庄小区的绿化树木管理人,是否应对涉案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天鸽”强台风过后,汇翠山庄的小区内已出现树木倾倒砸坏车辆的事故,从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到,涉案树木在事故发生前已略有倾斜,且树木较高、粗壮、树冠较大,其根部水泥地板已略有翘起,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作为管理人,未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进行加固处理,也未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停车位采取张贴禁令告示或围蔽停车位等有效防范措施,仅是在小区住宅公共楼道处张贴告示及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出提示,未尽到管理人的妥善管理责任。同时,李刚经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提示后,仍未慎重选择停车位置,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认定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承担涉案车辆损失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明茵物管中山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明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亦和
审 判 员 吴飞龙
审 判 员 阮碧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颖珩
书 记 员 莫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