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原告刘娇龙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城民初字第2170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2015-09-30

原告刘娇龙,男,住山西省浑源县。
委托代理人赫轶,男,大同市法学会会员。
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大同市。
负责人王俊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丽娟,山西弘惠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娇龙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赫轶、被告委托代理人杨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娇龙诉称,2014年5月9日06时40分许,杨海驾驶蒙JXXXXX、蒙JXXXX挂解放重型半挂车沿省道249线42KM+300M处时,与贺尚军驾驶的晋FXXXXX号葛汽重型自卸车相撞,造成贺尚军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偏关县交警大队认定杨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经偏关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原告赔偿贺尚军车辆损失28215元、清障费6000元、评估费1000元、住院医疗费1331元、误工费、陪侍费、生活补助费11454元,共计48000元,另给伤者支付门诊医药费398元。另外,经偏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晋FXXXXX号葛汽重型自卸车车辆停运日损失约为920元/天,停运37天,原告赔偿贺尚军停运损失34040元。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双方多次协商得不到理赔。现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243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代抄单3份,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划分、车辆投保情况。
2、调解协议书、调解委员会证明、收条2张、三者车的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身份证,证明原告是实际车主,已赔偿受害人。
3、医疗费收据2张,证明原告赔付对方驾驶员医疗费1729元。
4、拖吊车费票据1张,证明原告支付三者车施救费6000元。
5、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费票据、修理厂证明,证明三者车辆经定损为28215元,停运损失为34040元。鉴定费支出1000元。从事故发生到修理完,共37天。停运损失按37天计算,每天按920元计算。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投保情况无异议,原告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险(主车50万、挂车5万);针对其主张,原告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本公司拒赔;停运损失、施救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在理赔范围;诉讼费、评估费不予理赔。
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蒙JXXXXX、蒙JXXXX挂解放重型半挂车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车50万元、挂车5万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2月8日0时起至2015年2月7日24时止。原告系蒙JXXXXX、蒙JXXXX挂解放重型半挂车被保险人。
2014年5月9日06时40分,杨海驾驶蒙JXXXXX、蒙JXXXX挂解放重型半挂车沿省道249线42KM+300M处时,与贺尚军驾驶的晋FXXXXX号葛汽重型自卸车相撞,造成贺尚军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偏关县交警大队认定杨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贺尚军不承担责任。2014年10月28日经偏关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原告赔偿贺尚军车辆损失28215元、清障费6000元、评估费1000元、住院医疗费1331元、误工费、陪侍费、生活补助费11454元,共计48000元。2014年6月12日经偏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晋FXXXXX号葛汽重型自卸车车损为28215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报案记录代抄单、医疗费票据、偏关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收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就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本院作如下确认:
原告主张为三者车驾驶员贺尚军支付医疗费1729元,并提供票据予以证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赔付三者车驾驶员贺尚军误工费、陪侍费、生活补助费11454元,并提供偏关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予以证实,被告对误工费不认可,陪侍费、生活补助费同意按住院时间赔偿。本案中,贺尚军受伤住院10天,误工费比照本省交通运输业计算为1671.86元,护理费比照居民服务业计算为846.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150元,应予确认。原告自愿多赔偿的部分不在被告理赔范围内。
原告主张三者车的车损28215元,停运损失34040元,并提供鉴定结论书、修理厂证明予以证实。被告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鉴定偏高,应予核减;停运损失不属于理赔范围。本案中,被告虽对车损有异议,但针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对其所辩,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根据原告的鉴定意见确认三者车的车损为28215元;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鉴定费1000元,有鉴定费发票予以证实,应予确认。
原告主张支付三者车施救费6000元,并提供发票予以证实,本次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受损,发生施救费符合实际情况,且属于直接损失,原告主张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原告的损失共计39612.17元。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原告与被告具有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真实合法,且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现该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且原告已对三者车驾驶员及其车损进行了赔偿,故应由被告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1879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2518.17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3321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刘娇龙1879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刘娇龙2518.17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刘娇龙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刘娇龙332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1元,由原告负担967元,由被告负担8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继东
人民陪审员  赵志军
人民陪审员  杨晓庆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静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