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许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吕民一终字第968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2-2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负责人韩晓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鹏,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蒋鸿飞,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X。
委托代理人安兵兵,山西省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许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二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鹏、蒋鸿飞,被上诉人许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兵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豫A×××××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H040209,车架号LVXXX46A1CGXXX864),登记车主为邵春富(男,汉族,河南省太康县王集乡平岗行政村平岗村,身份证号:××,该车于2012年1月29日购买,价款248000元。2014年12月17日,邵春富向冯超杰借款80000元,期限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16日,邵春富将豫A×××××丰田车辆及随车手续质押冯超杰(男,汉族,河南省中牟县冯堂乡冯堂村045号人,身份证号:××,约定:如逾期不还款,冯超杰有权自行处理此车,所卖车款扣除借款本金及服务费。2015年1月22日,冯超杰将该车以60000元价款转质押张思达(男,布依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方顺桥乡河图村1小区93号人,身份证号:××,约定,张思达有权将车转让第三人,原车主需取回车辆,应当配合。2015年1月30日,许XX(本案原告)向张思达支付94000元,张思达将车辆转质押许XX,约定,许XX可转让车辆,原车主需取回车辆,应当配合。许XX作为投保人和被告保险人将豫A×××××车辆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3日,其中商业险盗抢保险金额171408.96元。投保时保险公司审查了车辆手续和几次质押协议。2015年4月2日,许XX向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报案,称上述车辆被盗。离石区公安局向张思达进行了询问,张思达认可车辆转质押的事实,也认可许XX支付其94000元的事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2015年7月21日,离石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之前,在全国盗抢车数据库中没有该车盗抢记录,至今该案未侦破。现在,车辆档案已从河南提走,转往江苏省。被告请求调取公安机关与邵春富的调查笔录,并追加邵春富为第三人。经向公安机关了解,未向邵春富调查过。
原审认为,豫A×××××丰田小型客车,登记车主邵春富质押冯超杰,冯超杰质押张思达,张思达质押本案原告许XX,许XX以合法的方式取得车辆的质权。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就质押的车辆投保时,被告审查了车辆手续和质押协议,被告既然同意原告投保,说明被告认可原告对车辆享有的质权,也就是说被告认为原告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一条规定,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未查明下落的,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现在因原告保管不善,质物灭失,经公安机关侦查至今仍未找到。被告应当按保险单约定的金额对原告予以赔偿。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后,如果找到质物,质权归被告。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车辆灭失,原告丧失质权就是保险单约定的盗抢险的保险事故,被告认为保险事故未发生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原告投保时,被告充分考虑了车辆的购买价和车辆折旧,确定的保险金额为171408.96元,被告应当按约定的保险金额予以赔付。被告认为应按80000元赔付的观点不符合保单约定,不予采纳。合同具有相对性,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对他人无约束力,被告请求追加邵春富为第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七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许XX豫A×××××车辆盗抢险保险金170000元。诉讼费37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人诉称
判后,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15)离民二初宇第798号民事判决书;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严重偏离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在立案受理后,立案当天将传票由主审法官送往上诉人单位,且传票开庭日期定为立案后的七日,留给上诉人的举证期限显著低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时限。另外,上诉人在前期证据收集上,已取得涉案车辆车主与上海平安好车网签订的车辆委托出售的协议书,证实涉案车系车主取回,且已委托中介出售,介于上述事实,我司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涉案车主为第三人,同时调取车辆委托出售协议,一审法院以标的车主非保险合同相对人为由,拒绝追加和调取,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由证据足以证实标的车主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一方当事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法院应当准许,而本案中一审法院的作法,违背法律的规定。且涉案车主到庭有利于查证该案是属于刑事案件还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同时对是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的事实进行确认,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审理结果至关重要,而一审法院在审理上诉人的申请后,延迟两个月开庭,却对上述事实不加以查证,审理程序违法。二、事实认定错误。关于涉案车辆是否发生盗抢事实,即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对离石区刑警队的立案决定书及案件未侦破证明,指出其只能证明涉案车处于遗失的状态,案件并没有形成最终的结案报告,故对车辆遗失行为定性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尚无明确结论,且上诉人对刑警队的询问笔录,也指出转质押的行为涉案车辆车主及原质权人并不知情,存在涉案车主的主债务履行完毕后,其通过自救的行为取回涉案车辆的可能,且事实上涉案车辆也是车主取回。同时受理案件的办案机构,在立案后,未按照盗抢车辆处理的流程,将涉案车辆录入盗抢网,且案发至今,在上诉人有明确证据指向车辆由涉案车主取回并且向办案机关出示的情形下,办案机构依旧不巡线查找涉案车辆,导致案件性质不明,故涉案车辆的刑事案件受理机构,没有将涉案车辆录入盗抢网,且未对涉案车辆车主进行相关询问,而原审法院在受理上诉人申请后,同样对车主取车的关键事实问题,避而不谈,判决结果依据没有结论性的文书确定,显然与本案事实背离,判决显失公平。三、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涉案车辆作为质押物的价值远远低于实际质押金额,质押物价值低估,且质物灭失后,质权人应当按照质押物的价值,扣除质押金后,剩余部分返还质押人,上诉人提出如果保险事故成立,被上诉人也只能就抵押金受偿,超出部分应当给付车主,一审法院仅仅简单依据保险合同,判决全部给付被保险人,违背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显失公平。
被上诉人许XX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依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所涉车辆是否发生保险事故;2、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上诉人许XX保险金数额。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许XX在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处投有全车盗抢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均应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约定义务。
关于本案所涉车辆是否发生保险事故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全车盗抢险保险条款第一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的,造成车辆的损失或者发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被上诉人许XX就豫A×××××车辆丢失于2015年4月2日向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报案,离石区公安局于2015年4月13日立盗窃案进行侦查。2015年7月13日,许XX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本案中,豫A×××××车辆丢失已经公安机关立案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构成保险合同约定之保险事故。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主张本案系原车主取回车辆导致民事纠纷,且该车辆丢失并未录入全国被盗抢车辆数据库,不属于全车盗抢保险事故,但依据某保险公司全车盗抢险保险条款中并未将盗抢车辆数据库信息录入或公安机关结案报告作为认定保险事故发生依据,某保险公司提供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上诉人许XX保险金数额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许XX在保险合同中确定了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理赔责任。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主张被上诉人许XX以94000元取得车辆质权,故在其保险金中仅应支付被上诉人许XX质押金,超出部分应支付原车主。因被上诉人许XX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向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而被上诉人许XX与原车主之间的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无权代被上诉人处分本案所涉保险金,故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兴华
审判员刘海强
审判员王晓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白舒文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