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尚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0126民初2639号 追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商河县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XX,男,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尚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代偿款共计85755.5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6910.0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92665.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5日,被告尚XX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尚XX提供贷款11300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5日,还款期限为36期。同日,原告与尚XX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原告为尚XX的上述贷款提供保证,当投保人(尚XX)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未还,则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剩余全部款项进行理赔,理赔后尚XX应向原告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并支付违约金。2015年5月15日,银行依约向尚XX发放贷款,尚XX未依约还款,2016年7月4日,原告代尚XX向银行代偿全部款项。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某保险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个人小额消费贷款合同》、个人贷款出账凭证各一份。2.《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一份。3.还款明细、保费缴纳明细及代偿款项明细一份。4.代偿债务确认书一份。
尚XX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尚XX所签《个人小额消费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13000元;用途为装修+购家私电器;贷款期限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贷款执行年利率7.7%;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每月结息日为每月15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过户费、差旅费)。
2015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尚XX所签《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投保人为被告尚XX;个人贷款保证保险金额134357元;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保费缴纳方式为每月按时缴纳;每月保险费金额1921元,每月保费率1.7%;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不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之日起,按每日1‰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保险人理赔后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等,其中未付保费指投保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这段期间,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X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6年7月4日依合同约定向原告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依约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理赔款85755.53元。
上述合同及保险单签订后,2015年5月15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被告尚XX支付借款本金113000元。被告尚XX对上述借款于2016年4月15日起存在逾期,至2015年7月4日逾期80天。原告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理赔款85755.53元,包括本金84002.02元、利息1734.08元、罚息19.43元。尚XX自未依约偿还贷款之日(2016年4月15日)至某保险公司代偿后30日(2016年8月4日)均未交保费,拖欠保费共计3个月零19天,其中2016年4月15日,原告从被告账户自动扣划69.55元保费,故尚XX的未付保费为6910.08元(1921X3+1921X19÷30-69.55)。
本院认为,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尚XX签订的《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尚XX签订的《个人小额消费贷款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上述合同签订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尚XX未依约如期足额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贷款;原告已根据《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的约定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进行了理赔;被告在原告理赔30日后仍未向原告归还全部理赔款项,被告拖欠原告保费6910.08元,事实清楚,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全部理赔款项及未付保费并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
某保险公司要求尚XX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92665.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公平合法原则,依职权予以调整。
某保险公司主张由尚XX承担律师费,但未提交律师费发票等相关证据,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尚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因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某保险公司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尚XX偿还原告某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85755.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尚XX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保费6910.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尚XX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违约金(以92665.61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6.64元,由被告尚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雷鸣
人民陪审员  许 晶
人民陪审员  张宗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解连杰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