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徐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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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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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81民初7163号 追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启东市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郭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XX,男,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系徐XX女儿),女,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与被告徐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被告徐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垫付款51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1日11时许,徐XX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徐件昌驾驶的苏F×××××号小型轿车在苏225线与启东市路口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苏F×××××号小型轿车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经我司定损,核定本起事故中苏F×××××号小型轿车损失为8260元,我司于2019年1月31日支付8260元,并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利,后原告联系被告追偿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被告徐XX辩称:1、对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徐件昌与被告徐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不予认可。徐件昌驾车经过路口时未减速是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我方对苏F×××××号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坏情况不清楚;3、要求原告赔偿我方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拖车费、修车费、交通费。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12月11日11时25分左右,徐XX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苏225线与启东市路口由南向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由案外人徐件昌驾驶的苏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徐XX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对该事故认定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苏F×××××号小型轿车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附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为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9日。徐XX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经原告定损,核定本起事故中苏F×××××号小型轿车修理费总金额为8260元。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徐件昌支付8260元。徐件昌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载明其收到原告赔款8260元,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的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并授权原告以原告名义向徐XX追偿513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案外人徐件昌所驾驶的苏F×××××号小型轿车修理费总金额经原告定损为8260元,有机动车辆估损清单及修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证明,被告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本院对该修理费总金额予以认定。原告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徐件昌赔偿了被告对其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8260元,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案涉事故中,徐件昌与被告负同等责任,被告所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告主张按50%的责任比例向被告追偿车损理赔款5130元[(8260-2000)×50%+2000],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本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有异议,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交通事故认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异议主张,故对被告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认为原告应赔偿其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的主张,本院认为,该主张所基于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51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审 判 长 季洪涛
人民陪审员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黄卫星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 助理 万志伟
书 记 员 陆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