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旺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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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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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6民初83665号 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天津旺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2902-2。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负责人:陈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旺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21000元,评估费3000元,施救费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3日,吴雷驾驶津C×××××号重型货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向南方向保税环岛南侧掉头口附近时,因注意力不集中,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前部右侧与前方同车道刘福成驾驶车牌号为冀B×××××的重型货车后部左侧接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塘沽支队保税区大队认定,吴雷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的保险关系及事故发生并无异议,但主张原告诉讼请求标准过高,并申请对于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3日,吴雷驾驶津C×××××号重型货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向南方向保税环岛南侧掉头口附近时,因注意力不集中,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前部右侧与前方同车道刘福成驾驶车牌号为冀B×××××的重型货车后部左侧接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塘沽支队保税区大队认定,吴雷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花费施救费4400元;原告自行委托天津中福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花费评估费3000元,评估车辆损失金额为121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原告所提交评估报告不予认可,并申请司法鉴定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本院委托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车辆损失金额为84940元。某保险公司支付评估费用4247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证据及评估报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应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本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虽被告抗辩数额较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抗辩不予采纳。附。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84940元。
关于原告所主张施救费4400元,系交通事故所产生合理合法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评估费,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评估费2106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旺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84940元、评估费2106元、施救费44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34元,原告天津旺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427.5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1006.5元;鉴定费4247元,原告天津旺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265.5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29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力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