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马XX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津0114民初13861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0-02-04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XX,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男,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某保险公司与马XX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师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39628.65元(本金38599.13元、利息1029.5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4711.7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4885.68元(暂计至2019年8月30日)及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保险理赔款39628.6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以上三项合计人民币113460.32元(暂计至2019年8月30日);4.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5日,被告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以下简称贷款合同),被告向光大银行借款69000元。同时,被告就该笔贷款向原告投保信贷保证保险,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被告交付保险合同并向其告知全部保险条款内容,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的理赔责任、原告理赔后被告的归还理赔款、支付剩余保费的责任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2014年2月25日,光大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自2015年8月25日开始,被告再未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理赔责任,向被保险人光大银行支付理赔款39628.65元。根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第3条,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全部理赔款39628.65元和未付保费4711.79元,自原告理赔之日起超过30天、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的应按约定日1‰承担违约责任。在原告承担理赔责任后,被告未履行付款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仍未向原告归还理赔款及未付保费,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原告财产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马XX未做答辩。
某保险公司针对诉讼请求提供下列证据:《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贷款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与光大银行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光大银行已向被告发放贷款。《还款信息》两份,证明被告的还款情况。《代偿债务确认书》两份,证明原告已向光大银行支付代偿款。鉴于马XX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马XX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光大银行贷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光大银行代偿了被告的剩余借款本息39628.65元,被告依约应当偿还原告;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保费4711.79元,应当依约支付。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及保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日1‰支付违约金的标准过高,本院应予调整,以按照月利率2%计算为宜。关于原告的其他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理赔款39628.65元、保费4711.79元,合计44340.44元;
二、被告马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违约金(自2015年11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44340.4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原告某保险公司负担561元,被告马XX负担20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刚
审 判 员  石瑞廷
人民陪审员  刘士苓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齐月元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