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林XX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闽0524民初3609号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19-12-16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6XXXX。
负责人:陈XX,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福建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福建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X,男,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泉州公司)与被告林XX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保泉州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保泉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林XX赔偿中保泉州公司代偿款项25433.1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5433.11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即2018年3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起诉之日止为7629.93元);2.林XX向中保泉州公司支付剩余保险费11899.23元及违约金(以11899.23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即2018年3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起诉之日止为3569.77元);3.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由林XX负担。
事实和理由:林XX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泉州银行)申请个人贷款需要,于2016年8月30日向中保泉州公司出具《个人信用贷款保证投保单》。此后中保泉州公司经审核向林XX签发一份被保险人为光大泉州银行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BXXX01635050000001051)。该保险单约定:中保泉州公司为林XX在光大泉州银行的贷款41,000元提供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保险费为20402.28元,缴纳方式为每月按时缴纳,每月保险费为566.73元;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保险人基于投保人违约而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追回赔偿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2016年9月6日,林XX与光大泉州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贷款41,000元,该贷款于2016年9月6日发放。2018年3月26日,光大泉州银行以林XX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为由向中保泉州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次日中保泉州公司经审核后予以理赔,代林XX偿还了拖欠的贷款本息合计25433.11元。其后,光大泉州银行向中保泉州公司出具一份《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同意将其对林XX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中保泉州公司。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及特别约定,林XX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赔偿中保泉州公司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合计25433.11元;此外,林XX仅支付保费8503.05元,尚有未付保险费11899.23元。中保泉州公司多次催讨,林XX至今未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林XX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案争议焦点:中保泉州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是否予以支持。
中保泉州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中保泉州公司的基本情况;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林XX的身份情况;
3.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复印件,证明林XX因拟向光大泉州银行申请个人贷款需要向中保泉州公司申请投保保证保险;
4.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复印件,证明中保泉州公司经审核后向林XX签发一份《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保单对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期间、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确认;
5.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贷款借据复印件,证明林XX因生产生活需要,向光大泉州银行申请贷款41,000元,光大泉州银行于2016年9月6日发放贷款;
6.索赔申请书复印件,证明因林XX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光大泉州银行向中保泉州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7.理赔确认书、还款流水复印件,证明中保泉州公司代为偿付了林XX拖欠的贷款本息25433.11元;
8.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复印件,证明光大泉州银行同意将其对林XX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中保泉州公司;
9.保险费缴纳银行流水复印件,证明林XX仅支付保险费8503.05元,尚有未付保险费11899.23元。
本院认为,林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及书面答辩,对中保泉州公司提供上述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质证等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中保泉州公司提供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的具有相关联,符合证据的采信条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林XX于2016年8月30日向中保泉州公司出具《个人信用贷款保证投保单》。中保泉州公司经审核向林XX签发一份被保险人为光大泉州银行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BXXX01635050000001051)。该保险单约定:中保泉州公司为林XX在光大泉州银行的贷款41,000元提供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保险费为20402.28元,缴纳方式为每月按时缴纳,每月保险费为566.73元;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保险人基于投保人违约而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追回赔偿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
2016年9月6日,林XX与光大泉州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贷款41,000元,该贷款于2016年9月6日发放。2018年3月26日,光大泉州银行以林XX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为由向中保泉州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次日中保泉州公司经审核后予以理赔,代林XX偿还了拖欠的贷款本息合计25433.11元。光大泉州银行向中保泉州公司出具一份《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同意将其对林XX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中保泉州公司。林XX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赔偿中保泉州公司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合计25433.11元,林XX应支付的保险费20402.28元,其仅支付8503.05元,尚欠11899.26元未付。中保泉州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
本院认为,中保泉州公司与林XX之间的保证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林XX未能按照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后,中保泉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代为林XX向光大泉州银行承担理赔偿还款项25433.11元,中保泉州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林XX追偿。林XX在中保泉州公司支付光大泉州银行理赔款后超过30天,仍未向中保泉州公司归还全部赔偿款项25433.11元和未付保险费11899.26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中保泉州公司请求林XX支付中保泉州公司代为清偿的款项及未支付的保险费,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依据合同约定,林XX应向中保泉州公司支付代为清偿款项的违约金,保险单关于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的标准偏高,应予以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中保泉州公司请求林XX支付尚欠保险费的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林XX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林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保险公司代偿款项25433.11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3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林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保险公司尚欠的保险费11899.23元;
三、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50元,由林XX负担963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志生
人民陪审员 谢伟良
人民陪审员 许江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上官志坚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2024年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首次突破千亿元

  10. 10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