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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甄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8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0104民初5071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山东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XX,男,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甄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受理。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张X及被告甄XX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某保险公司诉称:2018年9月15日,被告甄XX驾驶鲁AXXXW1号轿车沿槐荫区经十路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腊山立交桥上距西限高杆约100米处时,遇修君平驾驶鲁AXXXAK号客车沿该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甄XX驾车逃逸。甄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张庆菊请求原告赔付车辆损失,现已赔付完毕。原告依法取得代为求偿权,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垫付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39130元。
原告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2.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3.支付凭证(天津集中代收付中心)1份。4.“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1份5.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1份6.机动车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1份7.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抄件)1份。
被告辩称,对原告方所说的汽车更换、维修的具体东西,因我非专业人员所以无法确定合理性及必要性。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5日,被告甄XX驾驶鲁AXXXW1号轿车沿槐荫区经十路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腊山立交桥上距西限高杆约100米处时,遇修君平驾驶鲁AXXXAK号客车沿该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甄XX驾车逃逸。甄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张庆菊请求原告赔付车辆损失,现已赔付完毕。原告依法取得代为求偿权,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垫付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2.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3.支付凭证(天津集中代收付中心)1份。4.“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1份5.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1份6.机动车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1份7.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抄件)1份及开庭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坏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在2018年9月15日发生的保险事故中,造成保险标的的鲁AXXXAK号车辆受损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为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应对其所造成的鲁AXXXAK号车辆损失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张庆菊将其取得赔款部分向被告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法可以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代位行使张庆菊对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某保险公司向被告主张赔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3913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志龙
人民陪审员  李桂萍
人民陪审员  成长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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