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黄冈市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鄂11民再60号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再审 民事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8

上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负责人:饶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再审申请人):黄冈市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0757037XXXX。
法定代表人:张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一审第三人:徐XX,女,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一审第三人:甲,女,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现住湖北省团风县。
一审第三人:乙,男,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现住湖北省团风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黄冈市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信公司)、一审第三人徐XX、甲、乙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1102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甲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8)鄂11民终86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1102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亿信公司的起诉。亿信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鄂民申123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后,并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鄂民再134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上述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甲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万X,被上诉人亿信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徐XX、甲、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保险公司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传唤第三人的程序不合法;2、《保险理赔款项划付委托书》为复印件,且该委托书上徐XX、甲、乙三个签名均出自同一人的笔迹,且没有提交原件,不能证明亿信公司取得第三人的合法授权,其无权请求信达公司支付保险金;3、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即便存在保险赔偿金也依法转化为遗产,因继承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不能转让。且第三人徐XX、甲、乙从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保险金请求权,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作为专属债权不能转让;4、其公司在一审已提交亿信公司盖章的《投保单》,对保险责任等特别约定进行了清楚明确的约定,成为被保险人的条件是“与亿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非劳务或雇佣关系。一审未审查熊宗友的劳动关系归属问题,没有任何依据地认定其为亿信公司的工人,明显违法;5、一审证人熊某未出庭作证,即使熊某全程经历参与了第三人和亿信公司赔偿协商过程,也只能证明协商过程,对第三有关权益的转让、赔偿款划付的委托等事实,则必须由第三人亲自确认;6、消防部分没有阐述死者熊宗友坠落的原因、死亡的原因,没有任何一份有效证据能证明熊宗友死于意外,也没有证据证明亿信公司曾向其公司提交过第三人徐XX、甲、乙亲笔签署的《保险理赔款项划付委托书》,一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亿信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第三人徐XX、甲、乙亦未提供书面意见。
亿信公司在原一审中的诉讼请求:1、判令甲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3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甲保险公司承担。
黄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亿信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12月10日,亿信公司为其开发的位于黄冈市××州××路(老黄州油厂)东方名都项目的建筑工人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为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每人保额为3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12月11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6日24时止。2013年8月5日,黄冈市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警,称位于黄冈市××州××东方××都××楼建筑工地有工人掉进电梯井。公安消防支队迅速赶到事发现场,展开施救,将被埋电梯井的落井工人转移出来。亿信公司开发的东方名都项目施工人员熊宗友因意外死亡,其家属向亿信公司索赔。亿信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书》,由亿信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熊宗友亲属75万元,并已履行完毕。事故发生后,亿信公司根据上述投保事实及受害人亲属《保险理赔款项划付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向甲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甲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受害人熊宗友生前系木工,在亿信公司开发的东方名都项目的2号楼从事木工工作,2013年8月5日,在拆除东方名都2号楼18楼模板时,失足坠入电梯井,不幸死亡。根据甲保险公司提交的“保单”及“保险条款”,“保单”上虽然对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免责进行了“特别约定”,但无证据证实“特别约定”已明确告知投保人,或者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受害人熊宗友是亿信公司为其开发的东方名都2号楼的建筑工人,亿信公司为东方名都项目的所有建筑工人投保了“信达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黄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受害人熊宗友于2013年8月5日在东方名都项目地施工时因意外导致身亡。亿信公司与甲保险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09)条款》第五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因此熊宗友死亡系保险事故,属于甲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关于《保险理赔款项划付委托书》的效力问题,甲保险公司辩称亿信公司与保险受益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无效,且无法证明保险受益人是委托亿信公司代为领取还是将保险领取和索赔权转让给亿信公司,亿信公司无权主张保险权益。双方当事人对授权委托书的性质发生争议时,不能仅凭委托书名称对双方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而应根据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特征及主要条款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关系全面理解,从中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据此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性质作出界定。熊宗友发生意外事故后,其近亲属和亿信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和《保险理赔款项划付委托书》,约定亿信公司将75万元支付给熊宗友的妻子徐XX后,徐XX保证再不以任何方式、以任何理由就熊宗友死亡一事向亿信公司及其他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并授权亿信公司领取熊宗友的保险赔偿款。作为本案第三人的徐XX、甲、乙虽然未到庭陈述意见,但在处理受害人熊宗友的后事时,熊宗友的兄长熊某全程经历并参与了受害人亲属(第三人)和亿信公司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协商过程。熊某证实亿信公司赔偿75万元之后,相应保险权益转让给亿信公司,由亿信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权,徐XX及甲、乙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亿信公司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原一审认为,徐XX在收到全部赔偿款后,在明知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已将保险权益进行转让。该《保险理赔款项划付委托书》是附条件的转让协议,其授权行为的履行符合双方的利益,是基于双方合意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亿信公司提供的汇款凭证及收据,证明死者近亲属甲收到75万元,故保险权益已经转让。甲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亿信公司享有向甲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赔偿款的权利。
遂判决:限甲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亿信公司支付30万元保险赔偿金。
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8年3月28日,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名称变更为甲保险公司。
再查明,2012年12月10日,投保人亿信公司在甲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施工项目为黄冈市东方名都1、2、3、4、5号楼,主险为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每人保额为3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保险单上特别约定:1、保险人仅承担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单中列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相关的工作,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保险、意外医疗保险责任;……,4、理赔时需提供被保险人劳动合同及投保人此前连续三个月的工资支付凭证,其他未尽事宜,执行保险人《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版)》条款;5、本保险投保人为发包方,承包方为个人,出险时若承包方无施工资质施工,则本保单无效,不负任何保险赔偿责任。《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第二条约定:年满18周岁到60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四条约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在一审中,亿信公司提供《意外死亡赔偿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签订于2013年8月6日,主要内容为“熊宗友于2013年8月5日在亿信公司工地务工,不慎意外死亡,与熊宗友的亲属徐XX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75万元;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汇入徐XX指定的账户,由徐XX自行分配处理;亿信公司履行汇款义务后,徐XX一方保证不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就熊宗友死亡一事向亿信公司及其他第三方提出其他要求,亿信公司不再支付任何费用……”。2013年8月6日,银行卡取款凭条一张显示从罗顺华账户汇款至甲账户75万元。甲于2013年8月6日出具收条一张,注明“收到事故赔偿金75万元整”。2013年8月6日,受益人徐XX、甲、乙向甲保险公司出具《保险理赔款项划付委托书》一份,载明“由亿信公司向你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保险,该保单中被保险人熊宗友于2013年8月5日发生事故已向你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现由受益人签名授权委托将此赔款直接划付给亿信公司”。
又查明,亿信公司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熊宗友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熊宗友死亡后,保险金依法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熊宗友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为其父母、妻子徐XX及儿女甲、乙,被保险人熊宗友的父母已死亡。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归纳本案以下争议焦点,并评判如下:
﹙一﹚关于亿信公司在甲保险公司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效力问题、被保险人熊宗友的死亡是否系保险事故问题及本案保险事故是否属于甲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问题。上述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定期限内甲保险公司没有对该保险合同行使撤销权,故应认定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针对被保险人熊宗友的死亡是否系保险事故及本案保险事故是否属于甲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问题,本院确认一审判决认定被保险人熊宗友的死亡系保险事故及本案保险事故属于甲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并认可一审判决针对该问题的阐述理由。故上诉人甲保险公司针对该问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亿信公司是否享有本案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问题。亿信公司之所以在甲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目的是减少或者避免自己可能存在的责任风险,合同双方均明知该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身份具有不特定性,亦未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故本案受益人的范围亦可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本案中,确认一审第三人徐XX、甲、乙向甲保险公司出具《保险理赔款项划付委托书》这一行为的性质,是认定亿信公司是否享上述保险金请求权的关键。本案事故发生后,因被保险人熊宗友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即一审第三人徐XX、甲、乙享有的系保险金索赔权,该保险金索赔权是一种确定性权利,系合同之债,上述一审第三人将其享有的保险金索赔权转让亿信公司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亿信公司之所以享本案上述保险金请求权,是基于其与受益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且经生效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再134号民事裁定确认案涉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徐XX、甲、乙已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亿信公司,其行为性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且本案保险合同,不存在“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之情形。故本院认定亿信公司享有本案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上诉人甲保险公司针对该问题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亿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问题。因上述已经确认亿信公司在甲保险公司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且认定被保险人熊宗友的死亡系保险事故及本案保险事故属于甲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亿信公司享有本案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故一审判决对亿信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甲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102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均由上诉人甲保险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管小华
审判员  张 立
审判员  严 怀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严明
书记员汪霞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