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乐平市锦辉物流有限公司、潘国XX与某保险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赣0281民初431号 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乐平市人民法院 2019-09-16

原告乐平市锦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幢一层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332932XXXX。
法定代表人邹黎明,总经理。
原告潘国良,男,汉族,住乐平市。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胜峰,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乐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05625XXXX。
负责人汪光灿,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36366XXXX。
负责人郭丽萍,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沈建,公司员工。
原告乐平市锦辉物流有限公司、潘国良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10月31日23时许,潘国良驾驶赣H×××××重型货车行驶至乐平市浯口镇附近地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路边护栏碰撞后侧翻下了路基,造成赣H×××××重型货车、道路护栏路基、电信线、联通线、供电线、路边树木等财产受损交通事故。事后道路护栏路基、电信线、联通线、供电线、路边树木等财产损失(详见清单)原告均已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经鉴定机构鉴定194078.00元。后原告到被告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原告潘国良是赣H×××××重型货车实际车主,挂靠在原告乐平市锦辉物流有限公司。赣H×××××重型货车系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强制险,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险100万元、车辆损失险36万元及9万元不计免赔。原告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1、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79959.98元;2、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请的赔偿清单如下:车辆损失194078元;鉴定费5400元;10W浯口主线电线抢修费6730元;光缆抢修费8865元;损坏公路护栏、绿带、钢管柱等21750元;浯口道口断杆抢修工程费用8636.98元;损坏道路树木损失25500元;拖车费2000元;吊车施救费7000元,合计279959.98元,第一、二项被告应在车辆损失险范围承担赔偿,第三-九项被告公司应在强制险、第三者商业险范围承担赔偿。
二被告辩称,事故车辆在乐平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2000元。潘国良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合同约定,太平洋财险鹰潭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车损,公司不予认可,要求对其损失重新鉴定。对于原告主张的物损,其提供的清单存在不合理之处,并且费用过高。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原告乐平市锦辉物流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保险保单,证明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
证据二、权利转让书,证明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保单第一受益人的权利转让给乐平市锦辉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潘国良、二被告对原告乐平市锦辉物流有限公司的证据没有异议。
原告潘国良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车辆赣H×××××的车辆情况及原告的驾驶资格;
证据二、某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的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证据三、保险保单,证明原告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险100万,车辆损失险45万;
证据四、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情况;
证据五、车损评估报告,证明赣H×××××车辆损失为194078元;
证据六、10W浯口组电线抢修的清单及发票,证明抢修费6730元;
证据七、光缆抢修清单及发票,证明光缆抢修费是8865元;
证据八、损坏公路护栏、绿化带及钢管等损失为21750元;
证据九、浯口道口铁路栏杆抢修费为8636.98元;
证据十、损坏道路两边树木及路基的损失费为25500元;
证据十一、拖车费2000元,吊车施救费7000元。
原告乐平市锦辉物流有限公司对原告潘国良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二被告对原告潘国良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有异议,事故发生于2018年10月31日,潘国良驾驶证实习期是到2018年11月23日,潘国良是在实习期内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证据二、三、四没有异议;证据五有异议,事故发生在乐平市,原告却在安徽进行物价评估,保险公司申请重新评估;证据六、八有异议,清单是手写的,维修项目被告公司不予认可;证据七清单中的价格过高;证据九有异议,清单中含有大量间接费用,如社会保障费等,其表5甲中的费用存在重复计算;证据十有异议,城市绿化应由园林局或绿化管理部门,清单属于手写,购买树木多达44株,而本案中货车总长不超过20米;证据十一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
二被告为支持其辩解,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的投保单及免责声明书,保险条款,证明原告在实习内驾驶牵引挂车,违反商业险第24条第2款以及第8条第2款中的约定,所以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司对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
二原告对二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投保单的投保金额没有异议,但对于保险公司的证明目的和关联性有异议,保单有公司盖章,但公司盖章不是原告公司的公章,没有人员签字,也没有日期,故其没有起到告知义务,同时免责条款中内容也不是原告公司所书写,也没有原告公司人员签字。对于商业条款有异议,这只是保险公司为自己免责所规定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本院对原告乐平市锦辉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潘国良、二被告对原告乐平市锦辉物流有限公司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乐平市锦辉物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告潘国良提交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证据一、二系潘国良及二被告的身份信息,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三、四,原告及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经鉴定车辆损失应为111631元,原、被告对该鉴定结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六、七、八、九、十、十一,原告均已提交发票及费用清单予以证实,足以证实原告实际支付的金额,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二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投保单上的投保人为江西锦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为乐平市锦辉物流有限公司,投保单全文均系打印件,只在投保人盖章处有江西锦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时间一栏为空白。该投保单显然是一份形式存在缺陷的格式合同,难以认定其具体的签订时间,同时保险条款与投保单分离,对保险条款的免责事项等内容,保险人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对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投保单及保险单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应当充分提示免责条款,并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作出明确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综上,本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31日23时许,潘国良驾驶赣H×××××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乐平市浯口镇附近地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路边护栏碰撞后侧翻下了路基,造成赣H×××××重型货车、道路护栏路基、电信线、联通线、供电线、路边树木等财产受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20181059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潘国良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赣H×××××重型牵引车的修理与护栏路基、电信线、联通线、供电线与路边树木的受损赔偿费用全部由潘国良负责。”潘国良为此事故赔偿了10W浯口主线电线抢修费6730元,光缆抢修费8865元,损坏公路护栏、绿化带、钢管柱等费用21750元,浯口道口断杆抢修工程费用8636.98元,损坏道路树木损失25500元。潘国良另支付拖车、吊车施救费9000元。2018年12月13日,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车辆作出车损评估报告,确认车辆损失为194078元,潘国良支付鉴定费54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6月12日,江西衡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公估报告,确认车辆损失为111631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支付鉴定费19000元,对该鉴定结论原、被告均无异议。
另查明,赣H×××××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车辆损失险45万元及不计免赔。投保人为江西锦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为乐平市锦辉物流有限公司,投保时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9年4月16日,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出权利转让书,转让书内容为“……该车于2018年10月31日23时许发生保险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等其他财产损失,我公司同意该车此次事故的修理费及其他损失的受益权转让给乐平市锦辉物流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单,事故认定书,10W浯口组电线抢修的清单及发票,光缆抢修清单及发票,损坏公路护栏、绿化带及钢管等损失清单及发票,浯口道口铁路栏杆抢修费清单及发票,损坏道路两边树木及路基的损失费清单及发票,拖车费发票,吊车施救费发票,公估报告书,权利转让书,当事人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赣H×××××车辆作为被保险车辆,分别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乐平市锦辉物流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2018年10月31日发生事故时,仍在该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内。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应否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二、应由哪方原告获得赔付款项。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依据被告所提交的投保单,该投保单鉴定时间不明确,且投保单及保险单、保险条款均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充分提示免责条款,并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作出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潘国良虽为款项的实际支付方,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第一受益人,有权将其受益的权利转让于被保险人,依据权利转让书,乐平市锦辉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享有受益权。二原告如有争议,可另行起诉。
综上,本院认定的费用如下:1、车辆损失费111631元;2、10W浯口主线电线抢修费6730元;3、光缆抢修费8865元;4、损坏公路护栏、绿化带、钢管柱等费用21750元;5、浯口道口断杆抢修工程费用8636.98元;6、损坏道路树木损失25500元;7、拖车费2000元;8、吊车施救费7000元。上述费用合计192112.98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费用190112.9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承担。另,潘国良支付的评估费54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支付重新评估的评估费19000元,虽重新评估的结论改变了原评估结论,但只是金额的部分改变,损失仍然存在,故评估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二被告辩解不承担本案诉讼费,无证据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乐平市锦辉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乐平市锦辉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190112.98元。
三、驳回原告潘国良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500元,由原告乐平市锦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76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承担3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斌
审 判 员  濮有根
人民陪审员  朱文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知贤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2024年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首次突破千亿元

  10. 10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