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临泽支行”)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第三人贾XX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2020年11月2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甘0723民初2118号 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临泽县人民法院 2019-10-16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925344XXXX。
负责人:鲁XX,系该行行长,电话189XX****XX。
地址:临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某保险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7887XXXX。
负责人:吕X甲,系该公司经理,电话153XX****XX。
地址:临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乙,该公司理赔部经理。
第三人:贾XX,男,汉族,农民,住临泽县,电话133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甘肃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临泽支行”)与被告、第三人贾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临泽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乙,第三人贾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临泽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8日,借款人贾明在原告处贷款80000元,贷款期限为1年,循环使用三年,自2017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止,同日借款人贾明贷款时在被告处投保了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保险金额为8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7年5月9日止2020年5月8日止,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原告,交纳保险费720元。2019年3月30日下午8时许,借款人贾明在喂牛时不慎摔倒受伤,被送往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住院抢救治疗无效于2019年4月1日死亡。后原告向被告理赔时被告拒绝赔付,故起诉要求处理。
某保险公司辩称:2017年5月8日,被保险人贾明在原告处贷款80000元,贷款期限为1年,循环使用三年,自2017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止,同时被保险人贾明贷款时投保了长期借款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由原告作为代理人为被保险人贾明办理了该保险产品,保险金额为8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7年5月9日止2020年5月8日止,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原告,并交纳保险费720元。2019年4月1日被保险人贾明因高血压导致脑出血死亡,系因疾病死亡,并非意外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贾XX述称:被保险人贾明系第三人父亲。2017年5月8日,被保险人贾明在原告处贷款80000元,贷款期限为1年,循环使用三年,自2017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止;被保险人贾明在贷款时由原告作为代理人为被保险人贾明办理了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原告,并交纳保险费720元,但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并不知道投保的险种是长期借款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在保险单上面也没有签字,也不知道保险条款的内容。被保险人贾明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出血死亡,也并非疾病死亡,被告理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保险金。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额度签约通知单、农户贷款担保承诺书、贷款人贾明的身份证复印件、长期借款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2014版)保险单、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据,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但第三人对保险单提出异议,认为被保险人贾明在投保时并不知道自己投保的险种是长期借款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在保险单上面也没有签字,也不知道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经审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虽然不知道自己投保的险种是长期借款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在保险单上面也没有签字,但被保险人贾明交纳了保险费,应视为对投保单以及保险单默认,该保险单合法有效,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保险条款,第三人向法庭提交了诊断证明、病人出院证明书、户籍注销证明、临泽县板桥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5月8日,被保险人贾明与原告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原告给被保险人贾明借款可循环借款额度为8万元,自助借款循环期限自2017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自助借款循环期限,由李国鸿、胡其俊等人对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同日,被保险人贾明通过原告购买长期借款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被告通过原告出具长期借款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2014版)保险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贾明;保险金额为80000元,保险费720元,保险期限自2017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第一受益人为原告。在自助循环借款期限内,被保险人贾明于2018年5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9年5月1日。于2018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9年8月28日。2019年3月30日下午8时许,被保险人贾明摔倒受伤,被送往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住院抢救治疗无效于2019年4月1日死亡。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理赔事宜拒绝赔付保险金,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对被保险人贾明死亡承担保险责任,即应否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贾明摔倒受伤后经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右侧基底节出血并破入脑室、高血压病(高危),被保险人贾明因脑出血死亡,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贾明系高血压导致脑出血死亡,不能认定被保险人贾明系因疾病死亡,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对长期借款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条款(2014版)中的免责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投保人)贾明作出提示说明,履行法定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保险人贾明受伤因脑出血死亡,属于长期借款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80000元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保险金以偿还原告未得到清偿的借款本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保险金80000元以偿还原告未得到清偿的借款本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2第三人贾XX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荣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裴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