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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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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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5民终465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28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XX,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负责人:宋X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该分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XX因与被上诉人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9)宁050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XX,被上诉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XX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秦XX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秦XX的10亩苹果在开花期受冻造成绝产,根据专家鉴定损失率为100%,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每亩700元最高标准赔偿损失。现有票据和保单凭证没有40%的赔偿约定,一审判决按40%赔偿不符合政策。
某保险公司辩称,秦XX种植的苹果树生长期处于花期。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应按每亩保险金额X40%确定每亩赔偿标准,一审按此约定计付保险金正确。
秦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向秦XX支付保险赔偿金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20日,秦XX通过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永和村村民委员会为其自有的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10亩苹果投保了苹果种植保险,某保险公司向秦XX出具了保险凭证,该凭证上载明秦XX投保苹果园亩数为10亩,每亩理赔数为700元,保险金额为7000元,每次事故免赔率为10%,保险期间自2018年3月31日0时起至2018年10月30日24时止。2018年4月初,中卫市沙坡头区的苹果树正处在花期。2018年4月6日至4月7日,中卫市沙坡头区发生严重冻灾,导致秦XX投保的10亩苹果园的损失率为100%。冻灾发生后,永和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对接单位向某保险公司报了险,某保险公司出险并核实了灾情。后秦XX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最高保险金额即每亩700元进行赔付,但某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另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地方财政补贴型苹果种植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第二十二条规定“花期每亩赔偿标准为每亩保险金额X40%”。同时,某保险公司通过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永和村村民委员会向秦XX提供并详细介绍了本保险所适用的条款,秦XX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某保险公司向秦XX提供的《中卫市政策性林果业宣传材料》第六条载明:赔款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X损失率X受损面积X(1-免赔率)。
一审法院认为,秦XX、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某保险公司向秦XX支付保险金额的标准。本案中,秦XX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冻灾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秦XX履行赔付的义务。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地方财政补贴型苹果种植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及《中卫市政策性林果业宣传材料》第六条之规定,因本次冻灾发生在苹果树的花期,因此,本案应当以花期的赔偿标准即每亩赔偿金额X40%为基础,核减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10%后予以核定,具体赔偿金额为2520元[700元X100%X10亩X40%X(1-10%)]。秦XX仅以损失率为100%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最高保险金额7000元进行赔付的主张,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秦XX保险赔偿金2520元;二、驳回秦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秦XX所在村集体,包括秦XX在内共有127户苹果种植户投保了涉案种植业保险,截至目前,除秦XX外,其他126户均接受每亩252元的赔偿标准并已理赔完毕。除此之外,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秦XX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组织秦XX等苹果种植户团体投保苹果种植保险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对秦XX等投保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在果树生长的花期,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苹果树在花期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每亩按保险金额的40%确定赔偿标准,核减绝对免赔率10%后进行赔偿。某保险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约定,以每亩252元向除秦XX以外的126户团体投保人理赔完毕,一审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按合同确定的标准向秦XX理赔符合合同约定。秦XX以损失率为100%为由主张应按700元每亩进行赔偿,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
综上所述,秦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秦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薛鹏飞
审判员 施秀琴
审判员 吕广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