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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刘XX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冀02民终5800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08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3526XXXX,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负责人:史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X,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刘XX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被上诉人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被上诉人事故发生后未停车保护现场,也未主动到案,构成肇事逃逸。
被上诉人刘XX答辩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4578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至252819.5元,但未补交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所有人系刘XX,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8年9月24日5时26分许,刘XX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邦宽线由东向西行驶到遵化市××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步行过公路的代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代增死亡,车辆损坏。此事故经遵化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XX承担的事故的全部责任,代增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XX驾车离开现场,过路司机岳立军拨打了报警电话,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经过排查车辆后将刘XX传唤到案。刘XX与受害人代增的家属就代增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由刘XX赔偿代增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另查,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出具了刑事判决书,判决刘XX犯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又查,刘XX为×××车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赔付刘XX11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遵化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经过现场勘查、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中未认定刘XX有驾车逃逸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刘XX驾驶车辆在与受害人代增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驶离了现场,但是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处罚的故意,故某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刘XX于2018年10月24日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其适用的赔偿标准为河北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数据。因代增死亡的死亡赔偿金257620元(12881元/年,20年)、丧葬费3263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8780元(10536元/年,5年,6人),因其母毕秀英有六名子女。刘XX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过高,一审法院酌定为3000元。刘XX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刘XX主张的合理损失:死亡赔偿金257620元、丧葬费3263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78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3000元,合计302033元。×××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某保险公司应在扣除交强险11万元后的损失予以赔偿。判决:一、限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XX支付保险金192033元。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7元,减半收取计2493.5元,由原告负担423.5元,由被告负担207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应否免责问题。本案一审卷中本次事故的刑事判决书并未认定被上诉人逃逸,且本案事故是重型自卸货车与行人事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尽管刘XX驾驶车辆在与受害人代增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驶离了现场,但是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处罚的故意”符合本案实际,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主张其责任免除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1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阳利
审判员  赵君优
审判员  孙申惠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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