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张XX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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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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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民终673号 物权纠纷 二审 民事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12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江陵县。
负责人:刘XX,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XX,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汉族,住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XX,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陵县人民法院(2017)鄂1024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XX及江X,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易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7)鄂1024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楼房加固费91601.31元、鉴定费38400元、2年租金252800元以及租房装修费127656.56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510457.87元(按主责80%计算);2、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但一审法院在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的情况下,仅判决对部分损失进行赔偿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已确认上诉人房屋的损失价值及损害的主要原因与被上诉人建房行为有关,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即赔偿80%,上诉人对此事实认定无异议。上诉人的损失除房屋安全鉴定费、涉案房屋损失外,还应包括新租办公楼装修费、租赁费,理由如下:(1)由于该涉案房屋的危险性评定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从鉴定报告看,本案涉案房屋已不能正常使用,需及时处理。而上诉人所属公司性质为国有企业,涉案房屋属经营性用房,上诉人公司营业不可能突然中断,上诉人为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及办公使用,被迫采取另行租赁办公楼的补救措施。一审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办公楼租赁合同、证据4办公楼装修合同及装修费用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一审法院虽认定上诉人租用他人房屋所产生的费用是其必然损失但仅酌情计算2个月租金显然不合情理,请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2年租金252800元(按主责承担)。(2)一审法院未支持装修费不当。被上诉人建房行为对涉案房屋损坏存在过错,侵害了相邻物权,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装修费159570.71元,因被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故被上诉人应承担上诉人所租办公楼装修费127656.56元。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方式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可以合并适用,赔偿损失应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审法院已确认因被上诉人建房行为导致上诉人租用新办公楼所产生的费用是其必然损失即直接损失,而附随的装修费亦是客观的、实际的损失,显然上诉人主张的赔偿全部系合理赔偿。一审法院片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仅对租金酌情认定,对装修费以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之规定对上诉人的损失予以全部赔偿。
被上诉人张XX辩称,一、一审法院对房屋租金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当依法予以维持。被答辩人的房屋危险状态虽然被评为C级,但是根据被答辩人自己在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广州中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对该受损房屋的处理提出四点建议。荆州名家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作的鉴定意见书也对加固维修给予了明确、详尽的具体方案,且该鉴定意见书是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做出的,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以及修复方案均无异议,以上鉴定意见均能体现出上诉人的房屋仅仅需要维修,而非重建,更无需整体搬迁。一审法院从房屋维修加固的实际情况考虑2个月工期认定事实清楚,并判决2个月的房屋租金,应当依法予以维持。二、上诉人主张房屋的装修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上诉人诉请的装修费产生于其租用的新办公场所入住前对新的办公场所装修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上诉人一审并未提交与本案有关联性的产生装修费用的支付凭证来支持自己的请求。另外,一审法院按照3:7的责任比例划分正确。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确提出按照3:7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一审原告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XX对某保险公司受损的房屋地基基础进行加固处理,对开裂的墙体凿出裂缝两侧约为200mm宽抹灰层后压力灌浆挂钢筋网重新抹灰处理,对墙体与梯梁的贯穿开裂压力灌浆处理,对室外地台的开裂处按原状修复处理;2、判令张XX赔偿某保险公司装修损失费50万元;3、张XX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2018年7月17日,某保险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张XX赔偿某保险公司位于江陵县郝穴镇花园路88号受损房屋的损失216260元、装修费用143095.28元、修复完成前办公室租金22.12万元、食堂租金9100元;2、张XX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以其他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保险公司位于江陵县郝穴镇花园路的办公楼始建于1988年,主体两层、座东朝西、砖混结构。2003年某保险公司在办公楼原有两层之上再增加一层,增层改造前未对地质情况做进一步了解,也未进行严格的科学论证。2014年11月,张XX动工将其位于某保险公司办公楼北山墙外紧邻的一层平房拆除后,在原地新建了一栋五层的私宅,该房于2015年5月主体封顶完工。2016年开始某保险公司发现办公楼出现抹灰层裂缝、柱身有开裂等损坏现象。
2017年10月,某保险公司向一审起诉要求张XX赔偿损失。2017年11月29日,某保险公司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房屋的危险性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房屋危险性评定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为此某保险公司支付了鉴定费10000元及岩土勘察费10000元。2017年12月12日,一审依法委托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受损原因及加固维修费用进行鉴定。该鉴定单位于2017年12月18日仅按照房屋重置的方案对房屋损失出具了鉴定结论:房屋损失为308943元。并向一审出具说明房屋受损原因不在其执业范围。为此,某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4500元。2018年3月9日,一审依法委托荆州名家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房屋的受损原因、加固维修方案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8年4月24日出具了鉴定结论:本次鉴定的人某保险公司位于花园路的办公楼受损,其直接主要的原因是张XX建房所引起的房屋压力增大和不均匀下沉;其间接、次要的原因是某保险公司房屋增层改造时没有严格的遵循规范的规定,造成房屋的安全抗力下降所致。该鉴定机构亦设计了房屋维修方案。某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18500元。2018年5月14日,某保险公司以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公司的鉴定结论达不到诉讼目的为由申请本案延期开庭审理。2018年10月,一审法院再次委托荆州首信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加固维修费用进行评估;2018年11月9日该公司经评估涉案房屋加固工程造价为114501.64元。某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动产权利人建造建筑物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否则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某保险公司位于江陵县郝穴镇花园路的办公楼受损,经鉴定与张XX修建私宅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张XX应当对某保险公司房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荆州名家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某保险公司房屋受损其直接的、主要的原因是张XX建房所引起的房屋压力增大和不均匀下沉;间接、次要的原因是某保险公司房屋增层改造时没有严格的遵循规范的规定,造成房屋的安全抗力下降所致。由此,张XX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也即赔偿70%为宜。某保险公司受损办公楼经鉴定加固工程造价为114501.64元,因此张XX应赔偿某保险公司80151元。某保险公司请求张XX赔偿某保险公司租用新办公楼、员工食堂的租金及新办公楼的装修费用,一审认为:第一,员工食堂并不在受损房屋之列,该项费用也不属于办公楼受损所致的直接损失,因此不予支持。第二,关于某保险公司租用新办公楼的租金费用,由于某保险公司受损的办公楼的危险性被评定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那么某保险公司租用他人房屋办公所产生的费用,是其必然损失,张XX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某保险公司请求按照其租赁合同赔偿两年的租金,无法律依据。一审参照其租赁合同每年的租金15.8万元(每月租金也即13100元),按照房屋加固工程的工期实际情况考虑计算2个月,也即26200元。张XX按70%的赔偿责任,赔偿某保险公司18340元(26200元×70%)租金费用。第三,关于办公楼装修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总计48000元,根据鉴定结论应当由张XX承担33600元(48000元×70%)。综上所述,张XX应当赔偿某保险公司损失合计132091元(房屋损失80151元+办公楼租金18340元+鉴定费33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一、张XX赔偿某保险公司各项损失132091元。二、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5800元;张XX负担3000元。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装修费用发票一份及租金发票两份。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1、对租金的发票,关联性不成立,购货单位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本案主体是某保险公司,且上诉人的房屋不需要整体搬迁,只需要局部修复。2、装修费的质证意见同租金意见。
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被上诉人张XX未向本院提交二审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对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恰当。2、一审仅支持2个月的租金损失是否恰当。3、一审未支持上诉人租用的办公楼的装修费是否恰当。
关于一审对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恰当的问题。上诉人上诉主张应由被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查,上诉人于2018年7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该诉讼请求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70%的损失,且上诉人在2018年8月9日一审庭审中主张由被上诉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审根据上诉人的诉请,本案的客观情况,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可予以维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仅支持2个月的租金损失是否恰当的问题。经查,2017年11月29日,上诉人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房屋的危险性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房屋危险性评定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2018年3月9日,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荆州名家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房屋的受损原因、加固维修方案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8年4月24日出具了鉴定结论:本次鉴定上诉人位于花园路的办公楼受损,其直接主要的原因是被告建房所引起的房屋压力增大和不均匀下沉;其间接、次要的原因是一审原告房屋增层改造时没有严格的遵循规范的规定,造成房屋的安全抗力下降所致。2018年10月,一审法院再次委托荆州首信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加固维修费用进行评估;2018年11月9日该公司经评估涉案房屋加固工程造价为114501.64元。上诉人于2018年4月9日与荆州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年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为每年15.8万元。从上诉人2018年4月9日开始租赁房屋办公到其涉案办公楼于2018年11月9日确定房屋加固工程造价共7个月,加上涉案办公楼合理的修复期2个月,本院酌定支持9个月的租金损失。被上诉人应承担的租金损失应为82950元【(158000÷12)×9个月×70%】。一审仅支持2个月的租金损失不当,应予以改判。
关于一审未支持上诉人租用的办公楼的装修费是否恰当的问题。经查,上诉人的办公楼经鉴定涉案房屋危险性评定为C级,2018年11月9日经荆州首信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评估涉案房屋加固工程造价为114501.64元。上诉人于2018年4月9日与荆州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与江陵县中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改造工程合同,上诉人为租赁的办公楼花去装修费159570.71元。但上诉人主张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述装修费,并无相关的法律依据,故一审未支持装修费并无不当,可予以维持。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被上诉人张XX应赔偿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损失合计196701元(房屋损失80151元+办公楼租金82950元+鉴定费33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陵县人民法院(2017)鄂1024民初68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某保险公司196701元;
三、驳回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5800元;被上诉人张XX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殷 芳
审判员 陈红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