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险公司、景德镇日升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赣02民终34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28
上诉人(原审原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负责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日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雕塑瓷厂行政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钟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江西太阳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明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路易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法定代表人:骆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景德镇日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物流公司”)、被上诉人李X、江西路易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易通达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8)赣020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乙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512619.8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采用哪一份鉴定报告中的鉴定结论来计算乙保险公司的损失。一审法院采纳了神州鉴定中心作出的车辆损失报告结论,我们对此不服,应适用我们提供的鉴定报告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神州鉴定中心鉴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根本不能达到修复车辆的目的。本次事故中受损的车辆为奔驰牌未出售的新车,奔驰汽配的4S店报价是全国统一的。因为我们与奔驰4S店长期合作关系,所以在本案中的车辆的维修价还是打了折之后的,而神州鉴定的价格太低,与市场明显不符。另外,事故车辆是未出售的新车,必须要到4S店维修,才能在市场上出售。神州鉴定中心鉴定的价格明显不符合实际,该鉴定对残值的认定太高,更换后的残值价值是非常有限的。一审诉讼中,我们提出了以4S店标准对车辆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叫鉴定单位出函回复,但一审法院没有回应。二、一审法院只判决日升物流公司来承担责任,我们对此不服。一审查明,主车和挂车只有主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两车都未购买,故该事故是两车连接使用时发生的,理应由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日升物流要求我们承担鉴定费,理由不成立。
日升物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8)赣020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减少日升物流支付评估费26000元;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在一审中,我们认为乙保险公司自行委托评估的金额过高、显失公平,故申请重新鉴定并支付评估费26000元。经法院委托鉴定,结果比乙保险公司自行委托鉴定减少了18万余元。日升物流公司的鉴定费支出是由于乙保险公司提出的金额畸高造成的,产生的鉴定费用应由乙保险公司承担。二、一审判决依据的鉴定报告,是经法院选定、双方同意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比乙保险公司作出报告更具有客观性,合法有效,应当予以采纳。三、从2013年开始,主挂车只要主车有交强险就可以了,挂车不需要买交强险,挂车是能够适用主车的交强险的。
甲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称:一、甲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是我方与李X的交强险合同关系,只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限额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八条,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案中我方赔偿应以2000元为限。三、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我方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四、根据保险法规定,李X需有半牵引挂车驾驶证,赣H×××××半牵引挂车需有行驶证及年检合格,否则我方将不承担责任。
李X、路易通达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乙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X、日升物流公司、路易通达公司连带赔偿平安财险吉安分公司734314.01元,甲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先予赔付;2、本案诉讼费由李X、日升物流公司、路易通达公司、甲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16日22时40分许,李X驾驶赣H×××××/赣H×××××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G25长深高速公路1435公里750米处时,撞击因遇前方情况紧急制动停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分界线上的腾江驾驶的吉A×××××/吉A×××××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长深大队认定李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腾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吉A×××××/吉A×××××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运输的梅赛德斯-奔驰AMGGT(车架号WDXXX7HA2GAXXX743)、梅赛德斯-奔驰AMGGTS(车架号WDXXX7JA7GAXXX525)、梅赛德斯-奔驰AMGGTS(车架号WDXXX7JA7GAXXX207)受损被送至利星行之星(北京)汽车有限公司维修,产生维修费725934.43元。上述受损的三辆梅赛德斯-奔驰车经长春国信机动车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损失价格为725933元。
吉A×××××/吉A×××××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是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该公司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2月1日起至送达目的地交车并验车合格时止。事故发生后,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其于2016年7月22日、2016年11月11日分两次将维修费725934.43元打入利星行之星(北京)汽车有限公司的账户。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向乙保险公司出具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偿部分的追偿权转让给乙保险公司,并授权乙保险公司以自身名义向责任方追偿。
赣H×××××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是日升物流公司,该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赣H×××××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主是路易通达公司,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诉讼过程中,日升物流公司对乙保险公司提供的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自行委托评估结果不予认可,申请重新评估。一审法院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三辆梅赛德斯-奔驰车损失进行重新评估鉴定,评估结果为总损失577889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乙保险公司在向其被保险人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赔付保险金后,依法取得对事故侵权责任方请求代位赔偿的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三辆梅赛德斯-奔驰车损失金额的认定;二、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关于焦点一,在诉讼过程中,日升物流公司对乙保险公司提供的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单方自行委托评估结果不予认可,申请重新评估,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论清晰明确。虽乙保险公司现不认可上述鉴定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但在鉴定过程中其并没有对评估机构资质、评估人员资质、评估程序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结论存在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故因本案事故造成的三辆梅赛德斯-奔驰车的损失金额,应以委托评估机构重新作出的评估结论为准,即损失总计577889元。对于乙保险公司诉请的车辆损失鉴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请求侵权人赔偿的财产损失范围并不包括车辆损失鉴定费,故对于上述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甲保险公司作为赣H×××××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承保人,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2000元内赔付乙保险公司。李X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系日升物流公司雇请的驾驶人员,其因从事雇佣活动所产生的赔偿责任由日升物流公司承担,故日升物流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77889元-2000元)×70%=403122.3元。赣H×××××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按照现行规定无需投保交强险,乙保险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赣H×××××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主路易通达公司存在过错,故路易通达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重新评估费用。本案重新评估系由日升物流公司申请,因已采纳了该重新评估结果作为定案依据,且重新评估结果并未超过乙保险公司所主张的损失金额,故该重新评估费用应由日升物流公司自行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乙保险公司支付2000元;二、日升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乙保险公司支付403122.3元;三、驳回乙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43元,由乙保险公司承担3797元,日升物流公司承担7346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1、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以哪一次鉴定结论为准;2、本案挂车是否应购买交强险;3、日升物流公司支出的鉴定费应由谁承担。
对于焦点一,一审期间,日升物流公司认为乙保险公司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申请对事故损失进行鉴定,属于其正当权利。经一审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神州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后,乙保险公司虽然不认可鉴定结论,但对评估机构、人员资质,评估程序并未能提出具体异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结论存在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乙保险公司提出损失计算应以4S店报价为标准,本院认为司法鉴定结果比4S店报价应更加接近于实际客观损失,故对其该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对于焦点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赣H×××××半牵引挂车无需购买交强险,也无需承担因未购买保险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对于焦点三,乙保险公司已向利星行之星(北京)汽车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725934.43元,乙保险公司主要据此提起本案诉讼。日升物流公司作为涉案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方,基于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而申请鉴定,该鉴定费用应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乙保险公司、日升物流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乙保险公司承担2450元,上诉人景德镇日升物流有限公司承担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饶 贇
审判员 刘亮常
审判员 欧阳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