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游XX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川05民终746号 追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17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11804XXXX。
负责人:刘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XX,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游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XX与被上诉人游XX的委托代理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8日游XX与骆昌权发生交通事故后,该事故的伤者李孝玉在起诉游XX、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过程中,某保险公司主张游XX逾期未审驾驶证,缺失合法驾驶资格导致事故为由进行抗辩,并以此主张免予保险赔付。游XX认可该意见后,才在法院达成了(2016)川0521民初2621号调解书。某保险公司按调解协议赔付后,依约向游XX进行追偿,故该追偿权是义务人游XX以自愿方式为某保险公司确定的权利,游XX不应反悔。同时,一审法院判决偷换了诉权与调解协议效力的概念。本案某保险公司按调解协议向伤者赔偿后向车方游XX追偿,是生效调解协议的对应履行,即只要协议一方履行义务后,对应义务一方即应无条件履行自己作出的承诺。
游XX辩称,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是基于两个法律关系,(2016)川0521民初2621号调解书解决的是对外的赔偿关系,而追偿是解决内部的合同关系。同时被上诉人的驾驶证逾期未年审而驾车、并不属于无证驾驶。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游XX向某保险公司偿付垫付的赔偿款83635.61元,并从2016年10月1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2、诉讼费由游XX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游XX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在泸县海红路14KM+300M处,因操作不当与骆昌权驾驶的川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造成李孝玉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游XX不按规定超车并驾驶证逾期未审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骆昌权、李孝玉无责任。游XX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后,伤者李孝玉于2016年8月26日向泸县人民法院起诉。泸县人民法院在该案庭审中,某保险公司陈述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83635.61元,并保留向车方追偿的权利,游XX同意某保险公司意见。泸县人民法院制作了(2016)川0521民初2621号调解书,确定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孝玉83635.61元。2016年10月14日,某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汇款83635.61元到李孝玉账户。此后,某保险公司多次找游XX协商追偿未果,某保险公司认为,游XX因驾驶证逾期未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系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某保险公司有权向游XX主张已垫付款的追偿,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某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向交通事故侵权人游XX主张追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算。”该条规定了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必须符合的条件和违法情形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不能涵盖所有无驾驶资格的情况,本案中,游XX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已经届满,但其换领的新驾驶证的有效期自2016年1月14日至2026年1月14日,在时间上系承接事故发生时所持驾驶证的到期日期。由此可见,游XX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内未及时办理换领手续并没有导致其完全丧失驾驶资格,驾驶员在未超过期限一年内申请换证的,给予行政处罚后,按照正常的换证程序给予换证,驾驶证的有效期溯及至前次有效期满日,本案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游XX不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故某保险公司主张其在实际赔偿受害人之后享有对侵权人游XX的追偿权没有法律依据。另某保险公司主张在(2016)川0521民初2621号案件中游XX同意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伤者后保留向车方追偿的权利,游XX就应该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在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民初2621号案件中,某保险公司提出了保留追偿的权利,但某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有相应的义务主体,本案某保险公司向游XX行使追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某保险公司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1元,减半收取945.5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同时在二审中,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申字第2449号民事裁定书和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民终368号民事判决书等两份生效裁判,以论证支持驾驶证逾期未满一年的,不能视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是否对被上诉人具有交强险范围内的追偿权对此,上诉人上诉认为,在原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民初2621号案件调解过程中,被上诉人游XX以自愿方式承诺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具有追偿权,上诉人向伤者承担垫付责任后,向被上诉人游XX行使追偿权理应得到支持。被上诉人认为,在调解中,被上诉人并非与上诉人达成了同意返还其已赔偿的约定,只是保留了上诉人的追偿权利。据此,本院审查认为,从原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民初2621号案件调解过程看,并无被上诉人认可或者同意返还上诉人已赔偿交强险损失的事实,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关于“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2016)川0521民初2621号案调解中同意承担、故对被上诉人行使追偿权无事实依据。其次,虽然被上诉人在事故时其驾驶证已逾期未年审,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申字第2449号的生效裁定所确认的裁判规则,该情形也并非认定其已丧失驾驶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诉人主张追偿权也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1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朝云
审 判 员 卓 波
审 判 员 张晓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霞
书 记 员 袁雪梅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2024年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首次突破千亿元

  10. 10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