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北京丰大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京02民终400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28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丰大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负责人:郭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北京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北京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丰大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22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丰大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赵杰的死亡地点在医院,继而认为赵杰的死亡地点不符合丰大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北京地区适用)》(以下简称保险条款)第四款关于保险地点的规定。然《出险通知书》和《北京院前知情同意书》均可证明赵杰在被送医急救前已经死亡,故赵杰的死亡地点系在北京丰大国际大酒店内,即保险单所载明的场所。因赵杰的死亡时间在保险期间内,死亡地点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死亡原因不属于某保险公司不予保险理赔的情形,故某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
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一审判决并未认定赵杰的死亡地点,且死亡地点与一审判决结果不具有关联关系。另,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明确赵杰的死亡地点是医院。
丰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给付安全生产责任险赔偿金50万元;2.该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丰大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丰大公司,保单号PZIXXX1711020000000076,保险期间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其中从业人员每人伤亡的责任限额为50万元。
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相关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其他与生产安全相关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人员伤亡事故。”第四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事故导致雇员和第三者死亡或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八条规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疾病、分娩或流产导致的死亡或伤残;……”
丰大公司陈述,赵杰(身份证号×××)系其公司员工,职位为餐饮服务员,于2018年1月17日自早上六七时工作至当日晚上22时许,2018年1月18日上午9时50分许,赵杰在酒店B2层宿舍108倒班休息,其他员工发现赵杰睡觉声响较大,呼吸困难,经拨打急救电话,送往医院进行抢救,10时30分许,医院抢救无效,赵杰死亡。丰大公司向某保险公司发出出险通知书和索赔确认函。
丰大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载明:丰大公司与赵杰于2018年1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职位餐饮服务员。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赵杰的死亡时间为2018年1月18日11时43分,死亡原因为猝死。
2018年3月18日,丰大公司与赵杰之母高俊萍达成赔偿协议,丰大公司一次性赔偿赵杰死亡的赔偿金及各项抚恤金共计90万元,丰大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不再因此事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自支付赔偿款后,丰大公司自行向保险机构进行理赔,理赔款归丰大公司所有。次日,丰大公司向高俊萍支付了赔偿款90万元。
某保险公司陈述,赵杰的死亡不是发生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赵杰猝死属于意外事件,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安全生产事故和相关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另外,赵杰猝死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不予赔偿情形,保险条款列明不负责赔偿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雇员因疾病、分娩或流产导致的死亡或伤残”,赵杰因疾病猝死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不予赔偿情形。就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认为其已尽到提示义务。某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项内列明“本人所填写的投保单已附保险条款,并且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的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向本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本人对保险条款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在该项内加盖有丰大公司印章。
一审法院认为,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事故导致雇员和第三者死亡或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因此,只有丰大公司的员工赵杰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事故发生死亡或伤残的,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依据查明事实,丰大公司陈述,赵杰于2018年1月17日自早上六七时工作至当日晚上22时许,2018年1月18日上午9时50分许,赵杰在酒店B2层宿舍108倒班休息,其他员工发现赵杰睡觉声响较大,呼吸困难,经拨打急救电话,送往医院进行抢救,10时30分许,医院抢救无效,赵杰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赵杰的死亡时间为2018年1月18日11时43分,死亡原因为猝死。因此,上述事实可以证明,赵杰虽然是在位于丰大公司的宿舍休息时发生呼吸困难,但是并不是在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即赵杰猝死的事实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故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丰大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丰大公司主张,赵杰的死亡地点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某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本案中,丰大公司投保的险种为生产安全责任保险。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生产安全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的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及其相关事故导致雇员和第三者死亡或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依照上述约定,因丰大公司的员工赵杰在员工宿舍休息时发生呼吸困难后猝死不属于丰大公司在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事故而导致的死亡,丰大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依法对赵杰的死亡负有赔偿责任,故赵杰的死亡不属于某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丰大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丰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北京丰大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耀斌
审 判 员 种仁辉
审 判 员 邢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修安
书 记 员 朱 迪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2024年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首次突破千亿元

  10. 10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