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敖X、刘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渝01民终594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1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114号、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8659XXXX。
负责人:张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敖X,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敖X、刘XX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5民初7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被上诉人敖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敖X、刘XX承担。事实及理由:敖X不是本次事故的受害人近亲属,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此次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不是适格主体。因生命健康权被侵害而产生的侵权之债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被侵权人不能将基于此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他人行使,死者吴某家属将其对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刘XX的起诉权利转让给敖X的意思表示不发生相应的诉讼法律后果。敖X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不能依据死者吴某家属的授权取得对本案一审被告的起诉权利。敖X不属于本次事故的受害人或者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法律并未赋予其他主体在侵权之债中拥有请求权,因此敖X在本案中不具有主体资格。即使人民法院认定敖X是本案适格主体,某保险公司也只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驾驶员刘XX在事故中过错较小,故某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比例也应低于死者吴某自身应承担的比例。该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交强险的赔偿针对的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事发时的作业工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故发生的事故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系在工地上发生的安全事故。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场地施工主体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防护义务。设备落后,安全措施欠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在作业中使用手机,将自身置于不安全状态,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过错较小,应当承担少部分责任。
敖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敖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XX立即支付敖X因吴某死亡所垫付的死亡赔偿金643860元、丧葬费35444.5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2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9240.5元、被扶养人吴诗语的生活费295867元、被扶养人吴垚坤的生活费365744元、被扶养人吴垚侑的生活费365744元,共计1780000元;2.判令刘XX立即支付敖X以17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的资金占用损失;3.判令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承保范围内对上述请求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刘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7日20时20分许,刘XX驾驶其所有的渝B×××××车运输完渣土返回重庆长寿合谊·榕府商住楼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区,倒车准备再装渣土,受害人吴某在施工现场监督挖机、渣车等作业,由于使用手机,未留意身后渝B×××××车正在倒车,未及时避让,导致该车在倒车时将吴某碰撞碾压死亡。
受害人吴某生于1990年5月7日,生前系重庆市云阳县双龙镇竹坪村10组村民,从2013年起至事发在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务工,并于2012年在重庆市云阳县城区购房居住。吴某的近亲属有其配偶谭启平生于1992年7月10日、女儿吴诗语生于2013年7月24日、儿子吴垚坤及吴垚侑生于2016年12月5日、父亲吴江辉生于1967年5月3日、母亲罗会清生于1971年12月20日。
2017年12月19日,敖X与吴某的近亲属吴江辉、罗会清、谭启平、吴诗语、吴垚坤、吴垚侑在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一、由敖X一次性支付吴江辉、罗会清、谭启平、吴诗语、吴垚坤、吴垚侑因吴某死亡依法享有的所有赔偿款1780000元;二、吴某尸体由吴江辉、罗会清、谭启平、吴诗语、吴垚坤、吴垚侑自行组织火化安葬。三、敖X支付上述款项后,吴某死亡赔偿纠纷即告终结。吴江辉、罗会清、谭启平、吴诗语、吴垚坤、吴垚侑放弃对致吴某死亡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和车辆所有人(两者均为刘XX)及其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且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由敖X享有。;四、赔偿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吴江辉、罗会清、谭启平、吴诗语、吴垚坤、吴垚侑共同委托吴江辉负责领取赔偿款项。敖X将赔偿款1780000元转到吴江辉银行卡上,便视为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本协议签订后,敖X在2017年12月20日中午12点前支付200000元,在当事人提供吴某火化证明立即支付1400000元,余款180000元在提供保险理赔手续后立即支付等。
敖X于2017年12月20日向吴江辉6212583005748575账户转款1500000元,2017年12月21日转款100000元。吴江辉、罗会清、谭启平、吴诗语、吴垚坤、吴垚侑得到上述赔偿款项后向敖X出具付款委托书,其上载明:吴某于2017年12月17日在重庆长寿合谊·榕府商住楼项目二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区,因刘XX驾驶的渝B×××××车,在倒车过程中将吴某碾压致死,该事故发生后,其所有的善后赔偿由敖X与死者家属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签订后,敖X已实际将赔偿款足额支付给吴江辉、罗会清、谭启平、吴诗语、吴垚坤、吴垚侑。同时,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中我们也放弃向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故该保险公司应支付我们的赔偿款,应由敖X所有并由敖X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和领取相关款项,与我们无关。
刘XX所有的渝B×××××重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7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1日。刘XX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
重庆长寿合谊·榕府商住楼土石方工程由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该事故经重庆市长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刘XX驾驶其所有的渝B×××××车在倒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将车后方的吴某碾压致死,吴某的近亲属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虽然本次事故是渝B×××××车在道路以外的施工现场通行时发生,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受害人吴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可由承保渝B×××××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受害人吴某因刘XX侵权造成的损失已由敖X予以赔偿,吴某的近亲属已将其对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刘XX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让与给敖X,现敖X基于受让的权利要求某保险公司、刘XX予以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某保险公司辩解敖X不是此次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其不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事故的责任问题。刘XX夜间驾驶车辆,未对周边环境及通行状况仔细观察,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倒车将吴某碾压死亡,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受害人吴某在工地现场监督挖机、渣车等作业时使用手机,导致未及时发现或有效避让正在通行的车辆,亦有过错。因刘XX的过错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大,一审法院确定由刘XX承担80%的责任,吴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足,现场安全检查及应急措施不到位等,对本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原因力,某保险公司主张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吴某因侵权死亡造成的损失问题。敖X主张为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确定的1780000元。因刘XX及某保险公司未参与该调解,其对该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亦不予追认,故敖X与吴某近亲属达成的赔偿损失金额,对刘XX、某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吴某死亡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592200元(29610元/年×20年)、丧葬费3369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7527元(21031元/年×17年)、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和误工费4000元,共计987420元。因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人身密不可分,依法不得让与或转让,故敖X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综上,渝B×××××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购买不计免赔,本次事故亦发生在保险期间,且不具有法定免赔事由,故吴某的上述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701936元[(987420元-110000元)×80%]。敖X要求某保险公司、刘XX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敖X11万元;二、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支付敖X701936元;三、驳回敖X对刘XX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敖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敖X负担2420元,刘XX负担2230元。
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1.敖X是否有权起诉某保险公司和刘XX主张赔偿案涉款项;2.案涉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刘XX驾驶车辆在倒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将位于车辆后方的吴某碾压致死,吴某的近亲属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虽然本次事故是渝B×××××车在道路以外的施工现场通行时发生,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的规定,肇事车辆虽系于工地作业,但仍在行驶过程中,显然应属于前述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通行状态”,故承保渝B×××××车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事故对死者吴某产生的损害,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按约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死者吴某因刘XX侵权造成的损失已由敖X予以赔偿,吴某的近亲属已将其对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刘XX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让与给敖X。有关转让的请求权内容系人身损害产生的物质性财产损失,转让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某保险公司、刘XX应当根据敖X的请求依法予以赔偿。一审判决有关裁判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确认。某保险公司关于敖X不是此次事故的赔偿权利人,敖X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且案涉事故并非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刘XX夜间驾驶车辆,未对周边环境及通行状况进行足以确保安全的观察,倒车将吴某碾压死亡,具有重大过失。受害人吴某在工地现场监督挖机、渣车等作业时使用手机,导致未及时发现或有效避让正在通行的车辆,对其死亡亦有过失。但总体而言,刘XX的过错在事故原因中显然系主要因素,一审判决因而确定由刘XX承担80%的责任,吴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案涉事故中对事故发生不具有原因力。某保险公司有关事故责任划分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公正,依法应予维持;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毅
审判员 余彦龙
审判员 彭海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玲玲
书记员冉攀峰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2024年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首次突破千亿元

  10. 10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