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尹卫平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湘05民终465号 追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16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杨XX,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支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尹卫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尹卫平之女)。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尹卫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2018)湘0528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8)湘0528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由尹卫平向某保险公司支付49471.89元。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某某车登记为大中型拖拉机,持农机部门核发的驾驶证G证方可驾驶,尹卫平持B2驾驶证驾驶,明显属无证驾驶。原审仅凭车辆外观等因素,未对该车进行鉴定,就认定某某拖拉机属低速货车错误。2.大中型拖拉机不在B2驾驶证的驾驶范围内,其机械原理与低速载货汽车不完全一样,用类比推理来定性和判决不正确。3.尹卫平的反诉没有法律依据,其所主张的垫付款没有任何正式票据,且某保险公司也没有参与,尹卫平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侵害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权益。
尹卫平答辩称,某某车是方向盘式大中型拖拉机,而非上诉状中所称的手扶拖拉机汽车,该车无论从外观还是行驶证载明的技术参数,均符合低速货车的定义,尹卫平持B2驾驶能够驾驶该车,不属于无证驾驶。民法中允许类推适用,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故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责任。某某车的质量、核定载质量远低于轻型自卸货车,根据民法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尹卫平持B2驾驶证可以驾驶,不存在准驾不符。机动车行驶证不能作为确定车辆类型的依据,某某虽由农机管理局考核和颁证,但这只是行政管理分工不同,与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操控能力并无必然性,没有增加危险性。承保时保险公司未提出准驾不符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称尹卫平准驾不符,加重投保人责任,免除保险人自身责任,故即使尹卫平准驾不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也不能利用格式条款减轻自己的责任。
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尹卫平向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49471.89元及利息1500元,共计50971.89元;2.由尹卫平承担本案诉讼费。
尹卫平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向尹卫平支付垫付款项28068.11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2日16时10分许,受害人唐某某带孙儿陈某搭乘雷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去挂清,当摩托车驶至新宁县某某乡加油站前交叉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正直行的尹卫平所驾驶的某某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的驾驶人雷某某及乘车人唐某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雷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在交叉路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由认定雷某某负主要责任,尹卫平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负次要责任,唐某某和陈某不负责任。尹卫平驾驶的某某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2018年1月8日唐某某将尹卫平和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一审法院,同年3月12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唐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产生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病历复印费等各项损失共110646.31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77540元,尹卫平负担9931.89元,其他部分由唐某某自负,因尹卫平已向唐某某垫付费用38000元,抵扣尹卫平需负担的9931.89元,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向唐某某支付赔款49471.89元。2018年4月2日某保险公司向唐某某支付了49471.89元赔款。现某保险公司以尹卫平所持有B2驾驶证不能驾驶肇事的某某车为由主张尹卫平准驾不符要求向尹卫平追偿已支付给唐某某的赔款49471.89元并支付利息。尹卫平则以不符合准驾不符情形为由进行抗辩不同意返还理赔款并反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尹卫平垫付的28068.11元及利息。另查明,尹卫平持B2驾驶证,驾驶的某某车是2016年尹卫平在某某县购买的,该车由某某农业机构管理局颁发行驶证,拖拉机类型:大中型拖拉机,所有人:于和平,总质量2660千克,核定载质量500千克,登记日期:2013.6.25。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追偿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尹卫平持B2驾驶证驾驶肇事车辆某某是否属于准驾不符某保险公司主张某某车的行驶证记载该车为大中型拖拉机,尹卫平没有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持B2驾驶证不能驾驶拖拉机,并据此认为尹卫平准驾不符,保险公司可行使追偿权。尹卫平则抗辩认为其持B2驾驶证可驾驶某某车。机动车行驶证只是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证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则是处理交通事故各方责任的重要证据,无论是行驶证还是责任认定书都不能成为认定车辆性质的依据。肇事的某某车虽被农机部门登记为大中型拖拉机,但无论是从该车的外观,还是从行驶证载明该车的技术参数来看,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3.2.4.2条对低速货车的定义,故某某车应定性为低速货车并非大中型拖拉机,该车虽被农机部门登记为大中型拖拉机,这只是行政管理职能分工不同,且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也并未作出尹卫平系无证驾驶或准驾不符的责任认定。尹卫平持B2驾驶证,可驾驶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重型中型专业作业车、小型汽车、小型、微型载客车,足可驾驶本案某某低速载货货车,故尹卫平的抗辩理由成立,对某保险公司的诉请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尹卫平在2017年4月2日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应向受害人唐某某支付9931.89元理赔款,而尹卫平已实际垫付了38000元,多承担了28068.11元,尹卫平可基于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返还28068.11元。至于尹卫平主张自2017年6月1日要求某保险公司按年利率6%支付28068.11元的利息,因对于该利率双方均无约定且是否支付双方一直存在争议,均期待法院的裁决处理。故对尹卫平反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垫付款28068.11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尹卫平反诉要求保险公司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由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尹卫平支付28068.11元;三、驳回尹卫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尹卫平提供了湖南某某鉴定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机动车鉴定意见书》一份,拟证明某某车属于载货汽车,在尹卫平B2驾照的准驾范围内。某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是:鉴定书已过举证时间,在一审时应提交,但未提交;鉴定时间距离事发已三年,车辆一直处于由他人使用状态,是否已对车辆改装无法确定;车辆性质应当以车辆行驶证登记的为准。本院经审查认为,尹卫平提供的鉴定书是由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专门程序作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尹卫平持B2驾驶证驾驶某某车是否属于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二、尹卫平是否已经向受害人实际垫付了涉案款项,其向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依据是否充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尹卫平持有B2驾驶证。根据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及责任认定,雷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无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尹卫平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尹卫平存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违法情形。而根据湖南启晨鉴定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的《机动车鉴定意见书》认定,某某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载货汽车规定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中自卸式货车规定,某某车属于载货汽车。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规定,尹卫平持有B2驾驶证可驾驶的车型包括大型货车、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车型。因此,原审综合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机动车相关技术参数以及尹卫平的驾驶证类型等因素,将涉案04-B8196车定性为低速货车,且未认定尹卫平准驾不符并无不当。某保险公司仅以肇事车辆行驶证登记为大中型拖拉机,应由农机管理部门核发拖拉机驾驶证为由,否定尹卫平具备驾驶该车的资格,从而上诉主张尹卫平无相应驾驶资格、属无证驾驶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尹卫平为唐某某垫付的费用为38000元,已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唐某某也予以认可,尹卫平在本次诉讼中也提交了由受害方出具的收条及唐某某的医药费收据予以佐证。故尹卫平基于其已为受害人实际垫付相关费用的事实向某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依据确实、充分,某保险公司提出原审认定尹卫平垫付费用依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毛海玲
审 判 员  朱红伟
审 判 员  李文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汪 臻
代理书记员  张 玲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2024年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首次突破千亿元

  10. 10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