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王X甲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黔01民终919号 追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03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负责人:施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X,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甲,男,汉族,原住浙江省东阳市*楼,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运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周XX,职务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远海运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X乙,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X甲与被上诉人浙江运兴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运兴公司)、第三人中远海运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公司)保险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7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X甲支付上诉人赔偿款261040元,并由被上诉人浙江运兴公司对被上诉人王X甲应承担的赔偿款261040元承担连带责任,改判从2016年7月25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向原审第三人支付的97890元应从上诉人的请求金额261040元中扣除错误;王X甲向中远海运公司赔偿的97890元与上诉人请求的金额无关,可向第三人中远海运公司追回。该批货物的总损失为326300元,上诉人赔偿了80%,即261040元后,有权代位向实际承运人追偿全部金额。上诉人请求的261040元应当得到支持;浙江运兴公司与王X甲系挂靠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而非追偿权纠纷,原判决计算赔偿利息时间错误。
王X甲答辩意见:王X甲对案涉货物运输行为视为第三人的运输行为,第三人运输物流发生货损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故保险公司无权向我方主张赔偿。
上诉人王X甲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作为承保人的某保险公司向第三人中远海运公司理赔后,无权向上诉人行使追偿权;中院海运公司将其承运并向被上诉人投保货损险的货物,在未取得托运人及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委托上诉人承运的行为,对案涉货物在实际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在上诉人提交的通话录音中,上诉人与中远海运公司就赔偿一事已经达成一致且履行完毕。保险公司不能向上诉人提出赔偿主张。
某保险公司答辩意见:我方认为王X甲并非第三人。
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261040元及利息;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浙J×××××、J5650挂“解放牌”货车及挂车,系被告王X甲挂靠在被告浙江运兴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双方签订有《挂靠协议书》,约定车辆系以公司名义登记,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均归王X甲,王X甲不需向该公司支付任何费用。2015年3月31日,原告某保险公司与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中远物流责任综合保险单》,该保险单上注明每次事故的货损货差责任限额为30000000元,保险期间从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该保险单除原告外,另有其它5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第三人中远海运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原名中远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系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同日,第三人与深圳速必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第三人为该公司承运货物。同年12月2日,第三人与被告王X甲达成协议,由王X甲为第三人承运一批货物从贵阳市运到兴义市。后王X甲雇佣的驾驶员陶杰驾驶浙J×××××、J5650挂“解放牌”货车及挂车,在惠兴高速驶往兴义方向途中,车辆发生自燃,导致车辆上承运的货物被烧毁(该车上涉及第三人承运的货物,货主为深圳速必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第三人曾与被告王4坚强协商赔偿事宜。第三人在贵阳市的负责人孙晓东曾与王X甲达成口头协议,由王X甲赔偿货物损失的30%,第三人不用再向王X甲支付运费。2016年1月29日,被告王X甲通过汇款方式向第三人支付了赔偿款97890元。2015年12月23日,深圳速必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发出索赔函,要求第三人赔偿因上述事故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26300元(其中TCL王牌电视损失101750元、熊猫电视损失224550元)。此前,第三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原告发出过《保险索赔通知书》,要求原告启动保险程序。接到索赔函后,第三人于2016年3月,分3次向深圳速必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78796元。同年7月25日,原告向第三人支付了保险赔偿款261040元。第三人取得赔偿款后,与原告签订了《赔付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保的货物于2015年12月2日因中远贵阳分中心货物运输自燃,导致货物损失。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根据保单约定向授权人即第三人赔付261040元。在支付全部赔偿款后,保险人就前述保险事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解除,同时保险人有权代为行使对本案的一切权益。取得追偿权后,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二被告及原告认为的承运人之一邹红、驾驶人陶杰,并提出如前诉请。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对被告邹红、陶杰的起诉。另查,诉讼过程中,原告曾向第三人征询,承运人是否向第三人支付过赔偿款。第三人答复承运人王X甲在事故发生后表示因资金问题仅能支付损失的30%,并向第三人支付了97890元,其中65260元系补偿第三人免赔部分损失,另32630元待承运人申请支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保险单、保险协议、共保协议、运输合同、发票、索赔函、保险索赔通知书、赔付协议、付款回单及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挂靠协议、汇款凭证、付款通知书、通话录音等证据在案佐证,复经本院庭审核实、质证,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原告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在赔偿金范围内依法享有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原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被告主张赔偿权利,并无不当。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第三人与被告王X甲之间系货物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损毁、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本次事故的发生,系因承运人即被告王X甲的过错造成的,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根据原告提供的有关发票、索赔单、索赔通知书等证据可以确认为261040元,应由被告王X甲赔偿,事后被告王X甲向第三人赔偿了97890元。被告王X甲虽主张已就赔偿问题与第三人达成口头协议,其支付了上述赔偿款后,第三人就不再向其主张赔偿。但仅凭其提供的付款通知单及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据并不充分,且事后第三人也并不认可与其达成了赔偿协议。故对被告王X甲不同意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赔偿金额,被告王X甲已支付的97890元应从原告主张赔偿的261040元中扣除即163150元。对原告多主张部分,不予支持。至于被告王X甲在答辩中提到的运费问题,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由其另行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另对原告要求被告浙江运兴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主张,该公司虽系本案涉案车辆的名义所有人,但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挂靠协议,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王X甲,且该公司未收取挂靠费用。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该公司也无任何责任。原告主张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另主张被告支付赔偿款的利息损失,对此双方并无约定。原告该主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X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款163150元;二、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对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608元,由被告王X甲承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某保险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无新证据提交,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为追偿权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某保险公司能否向王X甲行使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的金额是多少二、浙江运兴运输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上述规定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既包括第三人侵权损害也包括第三人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际承运人王X甲违约造成的案涉货物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际承运人未举证证明存在上述三项免责事由。上诉人王X甲主张中远海运擅自转承运人,亦存在过错,中远海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及已经达成协议的上诉理由,由于实际承运人系王X甲,而非中远海运,并不能用以对抗保险公司。因此,厦门财产保险公司向王X甲追偿向货主支付的26104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王X甲支付给第三人中远海运公司的97890元,系上诉人王X甲与第三人中远海运公司之间的金钱往来,且第三人中远海运公司与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诉请的保险金并非同一性质;故上诉人王X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浙江运兴公司与王X甲系挂靠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王X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依法改判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7564号民事判决;
二、被告王X甲、浙江运兴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款2610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8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王X甲承担。
审判长  喻厚智
审判员  庞 敏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罗 艳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2024年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首次突破千亿元

  10. 10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