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杨X甲与乙保险公司、张X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甘71民终3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9-08-2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甲,男,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乙,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号**座**楼。
负责人:孟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住甘肃省定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X,甘肃省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站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甘肃省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站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金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
负责人:杜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XX,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X甲与被上诉人、张X、兰州金陆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甘7101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X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乙、王X,被上诉人乙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X、彭XX,被上诉人金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上诉人甲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甲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如果甲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当向金陆公司或者上诉人出具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明是否具有拒赔通知书的情况下,就判决甲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显然认定事实不清;2.在张X驾驶车辆证照齐全的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约定免除了甲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而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除了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否则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故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约定,就免除人民财产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乙保险公司答辩称: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一致,应由人保财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张X答辩称:1、一审判决关于张X与杨X甲系雇佣关系,张X无需承担责任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2、张X持有B2驾照,可以驾驶涉案车辆,不存在保险公司免赔的情形。
金陆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关于金陆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甲保险公司答辩称:1、人保财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本案交通事故的三者损失共计2000元;2、本案中所涉投保车辆的驾驶员张X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特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违规驾驶营运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据本案所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乙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X支付保险赔偿金108333元;2.判令金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甲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吴小维为其所有的×××号小型客车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62329.19元,保险期限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2018年11月1日11时30分,张X驾驶所有人为金陆公司的×××号重型货车,沿连霍线行驶至连霍线2068公里100米处时,与吴小维驾驶的×××号小型客车碰撞后,又导致×××与桑玉琳驾驶的×××号车辆追尾碰撞,致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榆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X负全部责任,吴小维、桑玉琳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吴小维驾驶的×××号小型客车产生施救费800元、车辆维修费109533元。2019年1月9日,吴小维向×××号车辆的承保公司乙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并出具权益转让书。同年2月1日,经乙保险公司进行赔款计算,向吴小维支付保险赔偿金108333元。
另查明,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张X系杨X甲雇佣的司机,接受雇主杨X甲指派,驾驶×××号重型货车。张X的准驾车型为B2型。
再查明,×××号重型货车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载明:“在上述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6、驾驶出租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乙保险公司已就涉案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号小型客车损失对被保险人吴小维进行了赔偿,故其有权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吴小维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X负全部责任,而张X驾驶×××号重型货车系受雇主杨X甲指派从事货物运输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案应由雇主杨X甲承担赔偿责任,张X作为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乙保险公司主张要求金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金陆公司作为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乙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金陆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乙保险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乙保险公司主张甲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甲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记载:“在上述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6、驾驶出租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张X驾驶的×××号重型货车,系进行粉料运输的营业性机动车,但张X并未提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故依据该条款约定,甲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对乙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X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8333元;二、驳回乙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甲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机动车保险赔款费用》及《计算书列表》,欲证明甲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本次事故造成的三者财产损失共计2000元。上诉人及其他被上诉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该份证据能够证实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甲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如何承担保险责任。《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记载:“在上述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6、驾驶出租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张X驾驶的×××号重型货车,系进行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但张X并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依据保险条款约定,甲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免除了甲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X提出的交通运输部交办运函[2018]2050号文件已经取消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要求,甲保险公司以张X无从业资格证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交办运函[2018]2050号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而本案保险事故2018年11月1日发生时该文件尚未生效,该文件在本案中不适用,故对张X的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8元,由上诉人杨X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 力
审 判 员  陶 皓
审 判 员  范赣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康倩珺
书 记 员  张 旭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2024年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首次突破千亿元

  10. 10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