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08民终781号 民间借贷纠纷 二审 民事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22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负责人: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耿素敏,男,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军涛,河北律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英萃路以东英萃国际中心。
负责人:赵X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红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汶上公XX,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法定代表人: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晓阳,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恩珍,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甲,男,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汶上县园林管XX,住所地汶上县*号。
法定代表人:薛XX,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彬,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XX,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含瑞,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8)鲁0830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甲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或改判汶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30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和第四项;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汶上公X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错误的否定了上诉人和殷XX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合同效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五条免责条款的约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上诉人不应对油污所造成的路面污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五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地震及其次生危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该条款明确对保险人免责的情形进行了约定,殷XX也在投保人签字盖章处签字。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捺印之日起既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该保险合同条款对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人也就是本案上诉人甲保险公司对因污染导致的路面损失不应承担损失。请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能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免责清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
上诉人乙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18年1月16日作出的(2018)鲁0830民初2892号判决书第三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油污污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二、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如下: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的油污污染损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五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投保单,证明上诉人尽了提示及说明义务,上诉人应对商业险免赔。
被上诉人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汶上公XX、赵X甲、汶上县园林管XX、殷XX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被上诉人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汶上公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公路及设施损失、司法鉴定费共计1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5月14日14时50分许,被告赵X甲驾驶鲁H×××××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国道105552
+100M附近路口左转掉头时,与沿国道105由南向北被告殷XX驾驶的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冀E1P**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路敦仲、XX兰(均系鲁H×××××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乘员)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现场附近道路中央隔离护栏、路面受损。该事故经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赵X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殷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路敦仲、XX兰在该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2018年6月1日,原告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汶上公XX申请对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公路沥青路面及公路附属设施波形护栏的损失价值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济宁市恒正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事故所撞沥青路面及护栏的损失价值为107953元。原告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汶上公XX支付司法鉴定费5000元。2018年8月17日,被告乙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的公路损失与鲁H×××××交通事故油污造成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申请人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汶上公XX的公路损失与鲁H×××××交通事故油污造成有因果关系。另查明,事故车辆鲁H×××××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登记所有人是被告汶上县园林管XX,被告赵X甲是被告汶上县园林管XX雇佣的驾驶员,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汶上县园林管XX为该车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五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被告汶上县园林管XX在“投保人签章处”盖章。事故车辆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高邑县祥泰通汽车运输队,实际所有人是被告殷XX,该车系挂靠在高邑县祥泰通汽车运输队名下。被告殷XX为该车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五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被告殷XX在“投保人签章处”签名。事故车辆冀E1P**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是刘鹏鹏,实际所有人是被告殷XX,被告殷XX向刘鹏鹏购买的该车。2018年9月27日,汶上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830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殷XX车辆损失1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殷XX车辆损失、拖车费及吊装费共计109200元。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赵X甲与被告殷XX均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路敦仲、XX兰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现场附近道路中央隔离护栏、路面受损。经汶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赵X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殷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外人路敦仲、XX兰均无责任,本院予以采信。因事故车辆鲁H×××××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车辆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汶上公XX的损失,应首先由二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告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扣除1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70%,被告甲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0%,间接损失由被告汶上县园林管XX按照事故责任赔偿70%,由被告殷XX按照事故责任赔偿30%。因事发时被告赵X甲系履行职务行为,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赵X甲与被告殷XX均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油污造成原告的公路损失,该损失系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中的污染事故,对二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公路油污属于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中约定的污染免赔事由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济宁市恒正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系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公路路面及护栏损失价值应认定为107953元。司法鉴定费系因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应由被告汶上县园林管XX按照事故责任赔偿70%,由被告殷XX按照事故责任赔偿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汶上公XX路面及护栏损失1000元;二、被告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汶上公XX路面及护栏损失2000元;三、被告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汶上公XX路面及护栏损失73467.1元;四、被告甲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汶上公XX路面及护栏损失31485.9元;五、被告汶上县园林管XX在保险外赔偿原告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汶上公XX司法鉴定费3500元;六、被告殷XX在保险外赔偿原告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汶上公XX司法鉴定费1500元;七、驳回原告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汶上公XX对被告赵X甲的诉讼请求;八、驳回原告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汶上公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其中第一、二、三、四项保险公司赔偿款汇入汶上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汶上县支行15487101040024281(注明案件号);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保全申请费1220元,由原告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汶上公XX负担437元,被告汶上县园林管XX负担1543元,被告殷XX负担790元。
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路面油污是否属于商业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项,上诉人是否充分履行了免责事由的明确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保险条款中虽约定了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是此条款中的“污染”一般应理解为自然环境中混入对人体有害或者破坏环境卫生、改变环境自然状态的现象。而本案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油料对公路路面的“污染”与上述条款中的“污染”不应理解为同一范畴。对于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条款,保险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告知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的油污赔偿款并非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费用,而是油料对公路路面造成损坏的赔偿费用,系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上诉人应在商业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4元,由上诉人甲保险公司负担637元;由上诉人乙保险公司负担16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阿梅
审判员  王衍琴
审判员  张 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灿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2024年新能源商业车险保费首次突破千亿元

  10. 10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