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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四川省时代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川01民终5978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19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21层。
负责人:钟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时代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苏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时代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铁人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9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9846号民事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免赔10%;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虽然事故认定书载明骆安建因操作不当导致此次事故,但骆安建作为一个有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员,驾驶技能毋庸置疑,故可排除驾驶员本身操作不当的情形,导致操作不当的唯一合理解释就是车辆本身操作性能存在问题。因此,车辆超载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即使法院认定超载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上诉人也应当免除10%的赔偿责任。保险条款“不计免赔率”第二条约定,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额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3.诉讼费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上诉人赔偿范围。
被上诉人时代铁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时代铁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时代铁人公司因交通事故的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3532.02元、财产损失26776.40元,共计30308.42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13日,时代铁人公司为其所有的川A×××××号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270300元)及不计免赔率、车上司机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等保险,被保险人为时代铁人公司,保险期间为2017年10月18日00时起至2018年10月17日24时止。保险单所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六条第一项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第九条第(四)项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第三十八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约定:“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约定,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2018年4月28日5时40分,时代铁人公司司机骆安建驾驶川A×××××号货车在成都金芙蓉大道铁公鸡钢材城外道路发生车辆侧翻,致使车辆受损、骆安建及货车乘客刘凯文受伤。该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骆安建驾驶超过核载重质量的川A×××××号货车在金芙蓉大道铁公鸡钢材城外道路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骆安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以及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至规定,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凯文无责任。
骆安建受伤后于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30日在成都市新都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532.02元。川A×××××号货车花费修理费26776.4元。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时代铁人公司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及保险条款、机动车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估损单及清单、修理费发票、病情诊断证明书、门诊费用明细、门诊票据等,某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和保险条款等。
一审法院认为,时代铁人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时代铁人公司已按约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机动车损失险。从保险条款第十一条第(三)项的约定看,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只是应增加绝对免赔率。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看,骆安建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行为,但导致车辆侧翻的直接原因是操作不当。故本案事故不符合保险条款第九条第(四)项关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不予赔偿的免责规定。因时代铁人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故某保险公司应向时代铁人公司给付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26776.4元。
关于车上司机责任险。骆安建是时代铁人公司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不属于保险条款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约定的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免赔的情形,故某保险公司应向时代铁人公司给付车上司机责任险保险金2825.62元[医疗费3532.02元-自费药706.4元(3532.02元×20%)]。以上两项保险金共计29602.02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时代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保险金29602.02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案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不计免赔率险”第二条“责任免除”约定,“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本院认为,关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为事故车辆超载而免赔10%的问题,系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由于川A×××××号车的投保单中载明“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免除其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作了通俗的、本人能够理解的解释和明确说明,本人对其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单所载各项内容”的内容,时代铁人公司对此亦盖章予以认可。因此,根据双方的约定和保险条款的规定,骆安建所驾车辆超载,某保险公司应增加免赔率10%。某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9846号民事判决;
二、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时代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保险金26641.8元。
三、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时代铁人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谈光丽
审判员  刘一颖
审判员  任文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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