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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保险公司、广州龙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粤01民终2079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16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潘XX,系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远安县,系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龙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何XX,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龙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田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4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甲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判决龙田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在车损险内赔偿龙田公司958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龙田公司86100元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本案商业险免责。事故发生时本案的驾驶员车辆为营运性车辆,事故发生时提供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过期,为无效证件。且其一审诉讼时提交的从业资格证经网上查询,该证件不存在,一审法院以龙田公司提交了网上信息截图而认可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一审庭审时,甲保险公司亦提交了网上截屏显示该证件不存在,一审法院在未查明该证件真实性的情况下片面采纳了龙田公司的网上截屏信息,明显不合理。甲保险公司对该从业资格信息亦多次查询均显示该证件不存在,根据商业险示范条款第24条第2款第6条的规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付”,该事故属于商业险免责范围。二、对于三者险赔偿部分,龙田公司不是适格的受益人。在本案中,龙田公司未提供相关的修车发票,也无提供任何其他的向第三者履行了赔偿义务的证据,无证据证明龙田公司已向本事故的第三者即粤R×××××的车主履行了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金。”,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龙田公司辩称,不同意甲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其两点上诉理由均没有事实依据。甲保险公司认为其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与本案事实不符。一审判决已经查明了涉案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龙田公司也提交了相关证据。对其第二点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当庭查明甲保险公司与龙田公司双方共同确认第三方受损车辆所需的维修费用,龙田公司也向二审法院提交两份证据,证实第三方的损失数额以及赔款支付状态,赔款已经支付完毕。
龙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甲保险公司支付龙田公司保险赔偿金133600元、拖车费980元,共计134580元;2、判令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甲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5日,龙田公司就其所有的粤A×××××号的庆铃
厢式运输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两种保险不计免赔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15164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100万元,甲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其出具了保单给龙田公司,保单载明保险期限从2017年5月14日0时至2018年5月13日24时止。甲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所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载明: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等。
同时龙田公司就上述车辆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甲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其出具了保单给龙田公司,保单载明保险期限从2017年4月7日0时至2018年4月6日24时止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等。
2018年3月19日00时40分,龙田公司雇请驾驶员王志干驾驶上述保险车辆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高速黄石出口与乔忠义驾驶的粤R×××××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龙田公司为此支付了粤A×××××号保险车辆的车辆修理费8600元及拖车费用980元,并取得相应的发票。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城大队认定,王志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龙田公司在上述事故发生后,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甲保险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以保险事故的车辆驾驶员王志干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已过期,属于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内为由作出拒赔告知书。
甲保险公司在一审诉讼中称上述投保车辆驾驶员王志干不具备从业资格,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页无法查询到该资格证的信息,认为可能是虚假的。龙田公司回应称其上述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王志干从业资格证是证实有效的,并可在北京市交通局信息网-官网上查询到其信息,并提交了北京市交通局信息网-官网从业资格证查询结果截图,该截图显示王志干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有效日期为2018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7日。
甲保险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证明其不承担机动车损失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上述条款中第一章第八条第二款第6项及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及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即机动车损失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两种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均载有“驾驶出租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实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内容。
龙田公司、甲保险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对案涉交通事故(即保险事故)造成两事故车辆所造成的维修费及拖车费均无争议,确认造成龙田公司的投保车辆所需维修费8600元、拖车费980元,并确认造成第三者的粤R×××××车所需维修费用为125000元。另龙田公司、甲保险公司均承认甲保险公司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2000元给第三者。
一审法院认为:龙田公司就其所有的粤A×××××厢式运输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两种保险的不计免赔保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甲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保单给龙田公司,双方相关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应依约履行。
龙田公司、甲保险公司对相关保险合同成立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及保险事故造成事故两辆车辆损失(含金额)均无争议,双方所争议的为甲保险公司是否对龙田公司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车辆损失承担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
龙田公司驾驶员王志干的从业资格证能够在北京市交通局信息网-官网上查询到,故不存在驾驶员王志干不具备从业资格的情况。甲保险公司辩称责任免除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甲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内依约向龙田公司予以赔偿。龙田公司的投保车辆因案涉保险事故造成的维修费及拖车费双方均无争议,所以,甲保险公司应依约向龙田公司赔偿,应支付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金9580元(按维修费8600元+拖车费980元计算)。
案涉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的粤R×××××号车辆受损,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甲保险公司应依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相关条款向龙田公司赔偿,扣除甲保险公司已向第三者支付的交强险赔偿金2000元,甲保险公司应向龙田公司支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86100元[按(125000元-2000元)×70%计算]。现龙田公司起诉要求甲保险公司向其支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125000元,超出86100元的部分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龙田公司诉讼请求成立,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甲保险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龙田公司支付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金9580元。二、甲保险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龙田公司支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86100元。三、驳回龙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龙田公司负担865元,由甲保险公司负担2125元。
本院二审期间,甲保险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开庭传票;2、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起诉甲保险公司的起诉状。证据1、2拟共同证明阳光财险已经向案外受损车辆粤R×××××履行全部的赔偿义务,龙田公司并未向第三者车辆履行赔偿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龙田公司无权要求甲保险公司对此进行赔付。龙田公司对甲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不影响龙田公司在本案中作为责任方向投保公司索赔。龙田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包干定损修复协议,拟证明由甲保险公司、受损车主、维修单位共同确认三者车损失数额。2、阳光财险已经将赔偿款支付给了受损车主的凭证,拟证明因甲保险公司不肯理赔导致三者车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再来追偿。甲保险公司对龙田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对数额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见龙田公司并未履行赔偿义务。
二审另查明,关于被保险车辆驾驶人王志干的从业资格的问题,一审中,龙田公司除提交北京市交通局信息网-官网从业资格证查询结果截图外,还提交了王志干名下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资格证显示王志干的从业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和有限起始日期均为2018年2月7日,有限期限为6年。甲保险公司提交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网首页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查询栏输入的查询姓名为王志千。
二审再查明,龙田公司在二审庭询中确认其并未向第三者车辆赔偿一审判决的86100元。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涉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书的情形,以及甲保险公司应否向龙田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之一。一审时,龙田公司已提交了北京市交通局信息网-官网从业资格证查询结果截图,以及王志干名下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明了被保险车辆驾驶员王志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相关情况。该查询结果截图及资格证均显示,事故发生时处于该从业资格证有效期间。甲保险公司上诉认为相关从业资格证过期,为无效证件,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故甲保险公司以存在相关免责事由为由,认为其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二审中,龙田公司确认其并未向保险事故第三者赔偿其损失,双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亦证明了该事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保险公司不应向龙田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甲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49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495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州龙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上诉人甲保险公司负担213元,被上诉人广州龙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7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上诉人甲保险公司负担213元,被上诉人广州龙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汪 婷
审判员 庄晓峰
审判员 王泳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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