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黄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4)龙民初字第3462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龙海市人民法院 2015-02-09

原告黄XX,男,汉族,农民,住龙海市。
委托代理人许建生,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E座D1号、D02号,组织机构代码:66926662-8。
负责人刘春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武辉,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建生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武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2014年5月9日原告就自有的闽E×××××号小型汽车向被告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间为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9日。2014年5月13日15时47分,原告驾驶闽E×××××号小型汽车在龙海市石码镇港口桥撞到护栏,造成护栏损失2960元及车辆车损修复费用25022元,合计27982元。因被告不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7982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闽E×××××号车辆在本公司投保强制险、三者险、汽车损失险,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应提供事故发生时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等材料原件,来证实不存在保险合同条款里的责任免除事项。原告诉请护栏损失2960元及车辆修复费用25022元不能成立。因原告提供的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估算单》及龙海市交通管理大队开具的《结算凭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非正式发票;原告提交其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意见书》,鉴定金额明显偏高,不具有合理性及公正性,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已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本案诉讼费不属于被告保险责任范围,不应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9日,原告黄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合同载明:原告黄XX的闽E×××××号车辆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91638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
2014年5月13日15时47分,原告黄XX驾驶闽E×××××号轿车在龙海市石码镇港口桥撞到护栏,造成护栏及闽E×××××号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黄XX即对闽E×××××号轿车进行维修。护栏损失经估算为2960元,2014年5月23日原告黄XX向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缴交事故护栏赔偿款2960元(票据凭证号:00735545)。后原告黄XX自行委托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闽E×××××号车损修复费用进行鉴定,2014年7月21日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漳价认(2014)损鉴简第32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简易)》,鉴定意见是:闽E×××××号车辆受损修复值共计25022元(其中配件价格20622元、维修工时费4400元)。因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支付保险赔偿金,原告黄XX即于2014年8月22日诉至本院。
诉讼中,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本院对护栏损坏及闽E×××××号车辆损坏的修复价委托重新鉴定,护栏损失委托福建德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闽E×××××号车辆损坏的修复价委托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评估。根据鉴定机构要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通知被告预交护栏损失评估费2500元,但被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评估费,鉴定机构对护栏损失未予评估。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评估鉴定意见是:闽E×××××号轿车更换配件所需的金额合计14928元。原告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评定车辆损失的价格基准日应以事故发生时即2014年5月13日为鉴定基准日,且鉴定意见只对配件价格进行鉴定,并没有对工时费作出鉴定意见”。为此,本院发《函》给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要求鉴定所对评估鉴定意见中关于闽E×××××号车辆更换配件所需的金额合计14928元,是否包含配件价格和维修工时费是否以事故发生之日即2014年5月13日作为鉴定基准日作出说明;若不是,请按本院委托要求补充评估鉴定并回复。2014年12月23日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回复并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如下:1、因市场汽车配件价格是随着时间变化而上下浮动,配件供应商无法以事发时的时间进行配件项目价格报价;2、因闽E×××××号车辆已修复,无法对该车维修工时费进行评估鉴定;3、闽E×××××号轿车更换配件所需的金额合计14928元,不含维修工时费。
另查明,闽E×××××号轿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黄XX,黄XX的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CI。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闽E×××××号轿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保险单、龙海市公安局石码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交通设施维修估算单及龙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事故护栏赔偿款结算凭证(凭证号:00735545)、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漳价认(2014)损鉴简第32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简易)》,被告提供的机动车保险投保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闽中立(2014)评字第5号《车辆损失评估鉴定意见》及《情况说明》,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黄XX所有的闽E×××××号车辆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等,原、被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交纳保险费,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闽E×××××号车损修复费用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系原告黄XX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被告对此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故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出《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简易)》,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依法委托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对闽E×××××号车辆损坏的修复价评估鉴定,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车辆损失评估鉴定意见》及《情况说明》,客观真实,可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闽E×××××号轿车受损更换配件所需的金额14928元可予认定。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出具情况说明“闽E×××××号轿车已修复,维修工时费无法评估”,原、被告双方对此均负有举证责任,参考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简易)》的数据,本院酌定闽E×××××号车辆受损维修工时费为3500元。原告黄XX已向交通管理部门缴交事故护栏赔偿款2960元,被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其预交护栏损失评估费2500元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评估费,视为被告放弃对护栏损失的鉴定申请。故护栏损失2960元可予认定。综上,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黄XX已付的护栏损失赔偿款2960元、闽E×××××号轿车受损更换配件14928元及维修工时费3500元,合计213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黄XX已付的护栏损失赔偿款及闽EXXX66号轿车车损保险金合计21388元。
二、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118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亚生
人民陪审员郭贤进
人民陪审员张尚兴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郑晓虹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