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卞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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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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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1629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8-06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机构代码:77435047-7。
负责人张定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倩,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卞XX,曾用名夏玉杰,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环货物运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除133室)。组织机构代码:76791378-8。
法定代表人金炜,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组织机构代码:83223675-3。
负责人张家庆,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卞XX、上海华环货物运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环货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倩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卞XX、上海华环货运公司、原审被告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1月15日9时05分,卞XX驾驶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XXX4挂重型半挂车在温州市瓯海大道蟠凤环岛处与某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曹雪芬允许的驾驶人邵君豪驾驶的浙C×××××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当日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作出第05644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卞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5月12日至2015年5月11日曹雪芬在某保险公司处为浙C×××××轿车投保有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为266400元。2014年11月17日曹雪芬向某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2014年12月2日浙C×××××轿车定损为32700元。2014年12月12日某保险公司向曹雪芬支付赔偿款327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卞XX对本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因该交通事故给浙C×××××轿车造成的损失32700元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浙C×××××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车辆损失险,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已将32700元赔付给曹雪芬,据此向卞XX主张浙C×××××轿车损失赔偿款327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某保险公司虽主张卞XX是上海华环货运公司的雇员,并提交了上海华环货物运输市场席位信息员和驾驶员卡信息打印备案单,但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卞XX与上海华环货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因此请求上海华环货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某保险公司主张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XXX4挂重型半挂车己在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并提交了保险单号PDXXX01441279600002689,但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不予认可,认为某保险公司只提交了一个保险单号,该车并未在其公司投保,某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XXX4挂重型半挂车在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故请求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一、卞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某保险公司赔偿浙C×××××车辆损失32700元;二、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卞XX承担。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称,因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卞XX,豫PXXX4挂车登记车主为鹿邑县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故应当由卞XX和鹿邑县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垫付款327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卞XX、上海华环货物运输公司及原审被告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未答辩。
经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属保险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已给予该交通事故给浙C×××××轿车造成的损失32700元赔偿,因卞XX对本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故上诉人有权向卞XX追偿。某保险公司上诉称卞XX驾驶的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卞XX,豫PXXX4挂车登记车主为鹿邑县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但上诉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群阳
审 判 员 张 杰
代理审判员 杜文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艳粉